收匯

收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賬戶上的過程。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即貨物裝船後,賣方將單據的副本(通常提單)傳真給客戶,客戶收到後即匯錢給賣方,這種方式比T/TB風險大得多,如果客戶不匯款,致使賣方既收不到貨款還要支付對外運費,因此,該方式只適應客戶資信好、成交額不大或規格質量統一的商品和庫存積壓商品,對於專為客戶生產的製品,數量又大的商品,嚴禁使用。

收匯介紹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賬戶上的過程。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收匯流程

1.先查詢到待核查賬戶的金額。

2.查詢電子口岸上一般貿易額度是否足。

3.準備好涉外收入申報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出口收匯說明(前三種都是蓋公章,可以在銀行領到單,按上面的要求進行填寫,不會的可以請教銀行相關人員),電子口岸操作員卡。

4.先去領水單,填寫好申報單,出口收匯說明,如果此時有核銷單號就一起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

5.將水單,出口收匯說明,操作員卡交給專門櫃檯人員劃錢。劃完後會退你水單和操作員卡。

6.將申報表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交專門櫃檯人員,會退申報主體留存聯。

收匯方式

● L/C(信用證)

許多企業認為,客戶在銀行已開立了信用證,因此,該筆收匯就進了保險箱,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信用證屬銀行信譽,它確比商業的付款條件如D/P、D/A的信譽高。但近年來,不法外商利用信用證詐欺案例頻頻發生,最常見的是外商在信用證條款中塞進一些我方無法做到的“軟條款”,“軟條款”是對信用證精神的違背,使我方失去收匯主動權,最後達到任其宰割的局面。因此,對信用證條件下的付款交單,要注意如下三點:一是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對那些信譽差、規模小的開證行,需調換或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銀行保兌;二是加強對信用證各項條款的逐條審核,對做不到的條款必須要求對方修改,否則,我方拒收該信用證;三是我方議付交單的單據,必須做到和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相一致,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只有這樣,才能使開證行無條件付款,否則將會使我方處在一種無法收匯的境地。

● D/P(付款交單)

D/P分即期和遠期兩種。

D/P即期,該付款條件對賣方來講最大的風險是客戶不買單,即不要貨。這種付款條件不適應製成品出口成交使用,但對客戶資信確實較好,規格、質量統一的原料性商品和庫存積壓商品還是能使用的,因為即使客戶不買單,賣方可將貨物轉賣或調回,最多損失運費,貨物還是被賣方控制的。

D/P遠期(通常若干天)。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付款方式,因為客戶拿到單據後,提了貨,待到若干天后以種種藉口不付款,使賣方造成“錢貨兩空”。一般嚴禁使用該方式。

● D/A(承兌交單)

這種付款條件,客戶只要買單時承諾若干天后付款就可以從銀行拿到全套單據和提貨;至於若干天后,客戶付不付款,這就全憑客戶的信譽了,這對賣方來講一點保證都沒有,極易造成賣方“錢貨兩空”,賣方應嚴格控制使用該付款方式。

● T/T(匯款)

有關T/T付款,近年來在外貿業務中使用較多,出現了一些變型,最常用的有:

T/TB,簡稱裝船前的匯款。這種方式從表面上看對賣方有利,其實也存在著風險,特別對那些專為客戶生產的製品,一旦工廠生產完畢,裝船前客戶不要貨,不匯款,迫使我方專為其生產的商品轉為“庫存”或“羊肉當狗肉”轉賣而蒙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因此,這種付款條件對金額較大的製品,要謹慎使用,對於規格、品質統一或庫存積壓商品,還是較為有利的。

T/TD,簡稱中T/T。即貨物裝船後,賣方將單據的副本(通常提單)傳真給客戶,客戶收到後即匯錢給賣方,這種方式比T/TB風險大得多,如果客戶不匯款,致使賣方既收不到貨款還要支付對外運費,因此,該方式只適應客戶資信好、成交額不大或規格質量統一的商品和庫存積壓商品,對於專為客戶生產的製品,數量又大的商品,嚴禁使用。

T/TA,簡稱後T/T。即客戶收到貨物後的若干天匯款給賣方。這是一種對賣方風險非常大的付款條件,全憑客戶的信譽。如果客戶收到貨物後以種種理由不付款,極易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境地,對此,賣方要慎之又慎。

要做到安全收匯,除選擇正確的付款條件,還應注意:對客戶的資信了解。客戶的信譽在某種意義上講重於選擇正確的付款方式。客戶資信好,即使在一筆貿易中發生預想不到的問題,雙方都能合情合理的處理;客戶資信不好,處處設陷阱,收匯就困難。同時,要充分發揮我國信用保險作用,對D/P、D/A、T/T、以及L/C項下的空運等要投保信用險,一方面信用保險公司能通過其在國外的機構對客戶資信進行了解,另一方面一旦出險,出口方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D/P方式下的收匯風險

1.客商與銀行之間默契不付款交單。

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情況,通常是銀行個別經辦人員與熟悉客戶之間通過這種方式給進口商提供融資方便。由於這是銀行個別經辦人員與客戶之間的默契行為,一旦客戶不付款,銀行只會追究有關辦事人員的責任,卻不會承擔付款責任。

2.客商不贖單。

這也是在與摩客商交易過程中常見現象,通常情況下,客商通過此種手段要求出口商降價,降價幅度在20%-30%左右,基本相當於返運、滯港費等相關費用,出口商往往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就範。摩洛哥客商經常以費用貴為理由,要求我出口商接受D/P方式結算。實際上,摩洛哥的銀行,特別是對外貿易出口銀行等的信譽是相當好的,費率也與國際接軌,因此,與摩客商交易過程中應儘可能採用比較可靠的信用證方式結算。

中小型外貿企業收匯風險

(一)出口結算方式的選擇

傳統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付(先付款後發貨,先發貨後付款)、托收(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承兌交單)、信用證結算(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等三種方式,同時還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國際保理以及福費廷(包買商)等四種附屬結算方式。由於大部分中小型外貿企業出口產品缺乏品牌價值,產品附加值低,同質化嚴重,在國際市場上還面臨越南等國的強力競爭,所處行業是典型的買方市場,普遍缺乏議價基礎,在國際商務談判中處於不利位置,為了增加出口,不得不將貿易條件作為提升出口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賒銷(O/A)成為企業維繫生存的無奈選擇。有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近七成的出口契約都是採用放賬賒銷的形式,已經取代了信用證和預付款等成為主流支付方式。這種方式雖然促進了出口的增長,但是壞賬損失風險卻大大提高。

(二)國際信用環境惡化

作為中國最大的貿易對象,歐美市場消費量大,商業信用好,支付能力強,是外貿企業出口的必爭之地。由於歐美等國有發達的信用監管體系,商業信用能很好的約束企業的交易行為,企業信譽普遍良好,是外貿行業傳統意義上的優質市場。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歐美等國國內經濟低迷,消費者消費意願和消費水平大大降低,很多企業面臨流動資金緊張甚至破產的風險,貨款拖欠現象嚴重,給外貿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出口損失。

(三)信用風險管理意識相對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型外貿企業在發生貨款被拖欠之後,從成本控制角度考慮,對於拖欠期相對較短的往往通過訂單經手外貿業務員自身追收貨款,而對於拖欠時間較長的貨款則委託專業的機構追收貨款,部分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的則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而進口商身處世界各國的現狀使得出口商在追討賬款時困難重重,相當被動。外貿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從接單、製造、出運到交貨、結匯等各個環節都存在風險,要保證安全收匯,每一個環節都要加強風險管理,而很多企業缺乏風險的事前管理,未進行外企信用評估就在結匯方式上給予優惠條件,對授信額度缺乏控制,同時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沒有加強客戶信用動態管理,賬款追討不及時。

(四)賒銷缺乏債權擔保

由於中國出口商缺乏等級債權人的意識,對於出口賒銷往往就是以信用做為擔保條件,如果由於進口商申請破產而出現貨款拖欠,往往很難收到貨款。以中國主要出口市場美國為例,如果進口商申請破產,出口商貨款的追收只能走法律程式。根據美國的法律,企業申請破產後,法院將通過破產程式保證同級債權人獲得同比例的金額分配。美國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主要有三個等級:擔保債權、無擔保優先債權和一般無擔保債權。一般只有在上一個等級的債務得到全部清償後,下一個等級的債務清償才能開始。而現實是,中國出口商的角色一般都是無擔保普通債權人,受償等級較低,在破產財產被用以償還銀行或者保理商的抵押擔保債權後,幾乎就很難再得到分配了。

(五)商品質量問題遭拒付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進口商除了在貨款拖欠上花樣百出外,還會找各種理由變相拒絕付款或者降低付款額度,任何細微的商品質量問題都可能成為進口商拒絕付款的一個重要理由。我國不少商品的出口是以打貨樣或者船貨樣作為標準來裝船出口的,但由於商品出口量大,在一批商品中難免出現個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外商藉此拒絕付款或者要求更低折扣,而出口商為了追討貨款,不僅需要提交證明材料,而且要與進口商據理力爭,這個過程往往需要花費時間成本和協調成本,進口商貨款拖欠時間越長意味著更大的匯率風險損失,而協商解決的結果往往是出口商的利率和折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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