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是指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徵收的,其徵稅的幅度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後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定義

反補貼稅反補貼稅

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這種關稅是對那些得到其政府進口補貼的外國供應商具有的有利經濟條件作用的反應,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這種獎勵和補貼包括對外國製造商直接進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進行關稅減免,對出口項目提供低成本資金融通或類似的物質補助,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進行補貼稅的實施。近年來,這些反補貼稅已成為國際貿易談判中日益難以取得進展的領域,並且這也使國際對等貿易的安排複雜化,因為在對等貿易中要衡量政府補貼是非常困難的。

國內規定

首先,根據《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

反補貼稅反補貼稅

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並頒布了《反傾銷條例》,並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調查主管機關又先後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章,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台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徵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後,反傾銷調查將繼續在規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並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第一,關於反傾銷稅的確定。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徵收的,其徵稅的幅度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後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徵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後,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二,關於反傾銷稅的實施及稅率的確定,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公告之日後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後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採取統一稅率。對於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其次,根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於1997年3月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條例僅僅在第五章中對反補貼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特別規定。而且這種將反傾銷條例與反補貼條例合併規定於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國際上對此兩個法律單獨立法的慣常做法。為進一步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根據《反補貼協定》的規定,國務院又分別公布了《反傾銷條例》與《反補貼條例》,該兩個條例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這一單獨的《反補貼條例》的公布與實施對我國加入WTO之後的反補貼工作的開展無疑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特別是對反補貼稅徵收做出明確規定,對外國企業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對反補貼稅徵收做出了相應規定: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經裁決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補貼稅。徵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徵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補貼稅稅額不等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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