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限薪令

銀行業限薪令

銀行業限薪令,中國銀監會2010年3月10日宣布,已發布實施《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根據《指引》,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要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專家指出,新規的發布將有利於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

簡介

銀行業限薪令
中國銀監會2010年3月10日宣布,已發布實施《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應在基本薪酬的3倍內確定”等要求。

《指引》明確,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只適用於新僱傭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而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

薪酬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此外,中長期激勵要在協定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中長期激勵的兌現應得到董事會同意。鎖定期長短取決於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

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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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指引》,商業銀行應建立可持續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其中,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槓桿率等。

風險成本指標

銀監會要求,風險成本控制指標中,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有兩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下浮幅度。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除當年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之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不得調增。

意義

專家指出,新規的發布將有利於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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