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為即是非法行為,自然屬於非法行醫。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為。在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無證行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為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基本信息

概念及其構成

概念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
打擊非法行醫
打擊非法行醫
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範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認定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查處非法行醫
查處非法行醫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處罰

(圖)佛山查處非法行醫佛山查處非法行醫

犯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對受害人還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行醫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

對於合法的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各地的法律適用存在不統一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是合法的,非法行醫是醫療事故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問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進行處理,這樣就避免了醫療機構可能的高額賠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合法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使該醫療機構成為醫療事故的不適格的主體,其民事賠償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而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

認定

(圖)2006年夏天北京衛生監督部門正在查扣方莊購物中心的非法行醫點的設備2006年夏天北京衛生監督部門正在查扣方莊購物中心的非法行醫點的設備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 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 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並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契約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

《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其中,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形。

司法解釋指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欺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於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法非法行醫問題

1)出租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發票收據、醫療文書、醫療設備等出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租金的。

2)將科室等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定額費用的。

3)掛靠並使用該醫療機構的處方、收據及醫療文書等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

3)以場所、設備、人員、收據、處方、醫療文書等有形資產和醫院名稱等無形資產為資本投資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門診”、“中心”、“項目”,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或者雙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與其他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舉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中心”、“項目”等。

損害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鑑定。在訴訟過程中,如需鑑定由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機構來進行。法醫鑑定與醫學會鑑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注重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問題,而後者強調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從鑑定角度來說,一旦認定為非法行醫,對造成損害的患者最終的賠償是很有利的。

嚴厲打擊非法行醫

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出,2013年是衛生計生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一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在深化改革中注重加強綜合監督工作,結合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圍繞服務百姓健康,統籌推進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各項監督工作。陳嘯宏要求,要進一步認清形勢,不斷強化責任意識,以開拓創新精神全力做好2014年綜合監督工作。要緊緊圍繞全委工作部署,抓好落實,加快衛生計生綜合監督體系建設,加大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執法力度,開展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重點在“謀、實、新、快”等方面積極探索,努力開創綜合監督工作新局面,為推進衛生計生事業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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