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民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基本信息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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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紀格式契約就已經出現在西方的農業手工業等領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運用範圍越來越廣泛。

到了20世紀,格式契約已經是契約領域的一個普遍現象,並且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經濟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適應了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於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條款與格式契約是一對孿生兄弟,於是,隨著格式契約的出現,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有學者對霸王條款下了這樣的定義,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契約。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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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表現形式

據統計在銀行電信、汽車等行業,霸王條款最為普遍。2014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對於銀行、電信等行業中多項霸王條款提出批評,此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濫用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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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霸王條款中,最常見的就是濫用免責條款。

多數“網路銀行服務協定”都有不可抗力條款,即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沒有執行客戶的指令,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於什麼是不可抗力,銀行卻沒有任何說明。此外,電信運營商在推出對網路進行擴容、調速、軟體升級等措施時,對由此可能導致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網際網路業務而造成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都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中,免責條款被消費者投訴的比較集中。比如,消費者本想買銀行理財產品,但拿到的卻是保險產品。可消費者一旦簽名之後,所有風險都由消費者承擔,不少老人就因此受損。

多數銀行規定,凡是憑用戶名、密碼發生的資金轉移都被認為是儲戶行為。這意味著,無論銀行是否有過失行為,責任都需要由消費者承擔,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強搭硬售

另一種普遍存在於電信、汽車行業的霸王條款,是強搭硬售。知名電信分析師付亮表示,幾乎所有的運營商契約手機中,都被強制安裝了不可卸載的非必需套用軟體。在電信運營商的促銷活動中,往往最後一條加上“本活動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1、設定最低限價

在汽車購置環節中,經銷商受廠商限制,存在最低限價的問題,在進口汽車領域尤為明顯。還有不少汽車廠商在售車同時,還強行搭售保險。在售後環節,對問題汽車不主動召回、變相私下召回的情況時常存在,這些霸王條款的危害更大。

2、強加“不平等條約”。

有些銀行向貸款企業提出不合理要求,例如搭售理財產品、保險信用卡,或是攤派承兌匯票業務、要求配比存款等形式的貸款搭售。

在銀行信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想獲得貸款一般都要先存款。“不同銀行不同額度的比例不一樣,在10%到20%不等,甚至還有要求全額返存的。理財產品也是,也會要求企業主強行購買,這個一般會占到貸款數量的20%。

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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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之所以長期存在,根本原因是企業處於強勢地位。企業的強勢地位主要是基於其壟斷而形成的。相對於強大的企業,消費者總是處於弱勢地位。格式契約的製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壟斷組織,而這些壟斷組織憑藉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廣泛的社會影響造就了自己的強勢地位。這一強勢地位“使其與一般的消費者之間處於一種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地位”。

1、強勢地位使企業壟斷格式契約的制訂與提供成為必然。

企業基於其壟斷地位和經濟實力形成了相對於消費者的強勢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們總是儘可能地簡化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於是,企業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契約。正是由於企業的強勢地位,才使它壟斷了格式契約的制訂與提供。不論是壟斷企業還是自由競爭企業,他們都可以憑藉自己在市場中的地位,制訂和提供格式契約。於是,基於“機會主義”本性,總難免在契約中訂入損人而利己的條款。

2、企業壟斷格式契約的制訂與提供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必要條件。

格式契約是企業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制訂,在訂立時未與協商且不容更改的契約。於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寫入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或內容。這其中,有真實披露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有隱瞞缺陷的信息,還可能有完全是虛假的信息。所以說,格式契約制訂與提供的壟斷,完全排除了雙方達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條款產生的必要條件。

3、強勢地位造成信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了可能。強勢地位的存在,造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地位的懸殊,而這一懸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通常情況下,生長者和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的特點,優點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們在訂立契約條款時,總是有意地強化自己產品的優點和創新之處,同時也總是有意地迴避或隱瞞其產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可能把假當真,把次當好,把劣當優。

4、強勢地位使消費者缺乏選擇性。不管是在完全壟斷市場中,還是在完全自由競爭市場中,或是在壟斷與自由競爭混合的市場中,消費者通常是不可能選擇的,因為在格式契約下的交易,產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獨占性或乾脆就是同一行業使用的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格式契約。王澤鑒先生對此問題的論述概括了我們消費者的無奈,他說,“或是由於某種企業具有獨占性或是由於各企業使用類似的契約條款,消費者實際上並無選擇的餘地”。

破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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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於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裡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1、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2、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於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契約)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規制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契約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契約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範和制約。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下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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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

如果消費者自己具有很強的免“霸”能力,就沒有霸王條款的存在了,也就沒有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較弱,甚至是相當得弱。為了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接受格式契約之前,一定要諮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請個法律顧問。

二、 企業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指契約制訂方或同業工會對其使用的格式契約的自行檢查,以防止不當條款的使用。

三、 相關組織的監督。

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它不時地披露生產者和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信息;也不時地披露壟斷企業格式契約中的霸王條款。這對於提高消費者維權能力,尤其是幫助他們認清霸王條款的不合法本質,提高他們的“反霸”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 法律規制。

通過法律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是可能的,也是最為有效的。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利導性。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並且誘使利己動機轉化為合法行為並產生有利於社會的效果;而義務則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製作用於人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於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行為。

其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其三,人的行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採取某一行為之前總會考慮到自己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違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當這一成本足夠大時,他就會考慮不實施此行為,因為人具有“趨利弊害”的本能,他總會以法律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契約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誠信行為的時候,“霸王條款”就會悄然遠離消費者,契約正義與交易安全自然也會回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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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中的“生死條款”可向勞動監察等部門投訴,商品質量問題向“消協”、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利用《契約法》的有關規定排除“霸王條款”的效力,發生糾紛後,可根據《契約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主張撤消契約中的“霸王條款”,或請求確認有關“霸王條款”無效,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有四條:

一、根據《契約法》第54條的規定,契約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以欺詐、脅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但這一變更或撤消權應自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根據《契約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契約的一方應向對方履行提請注意的義務(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費)當你身陷其中時,就要運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條款”的效力。

三、根據《契約法》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中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四、根據《契約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中國《契約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條對格式契約的制定與提供做了原則性規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契約中“霸王條款”的涉入,以加強對處於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使契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處於基本平衡的狀態,從而符合契約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各地政策

唐山

2011年3月18日,唐山保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全市38家產、壽險公司統一行動,集中展開了保險知識普及宣傳活動,並公布了投訴電話。今後,市民若遇保險公司“霸王”條款或在投保過程中認為保險公司有侵權行為,均可打電話投訴或諮詢。

針對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服務措施跟進不力、投訴案件有所上升的情況,唐山保險行業推出一系列“組合拳”:對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單證管理、手續費支付、提升理賠服務質量等十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重新修訂《唐山市財產保險主體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對行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檢查監督,進一步規範了我市保險市場,提升了保險服務水平,維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

北京工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這些條款進行充分論證,最終確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六種契約格式條款屬於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六種餐飲業“霸王條款”將被北京工商部門叫停。

霸王條款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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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若乙方(開發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萬分之二(每天30元)罰款給甲方(業主)。甲方不按契約規定及時繳款的,超過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給乙方,如甲方沒有履行約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權扣除所繳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讀者對數字很敏感,並且主動替開發商臉紅。

2、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閒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於出賣方。

排行理由:206位讀者:您(開發商)都在咱家牆上畫了好幾年廣告了,也該歇歇了吧?

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排行理由:192位讀者看到保險兩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險案,要么感覺口袋裡少了錢。

4、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屬檔案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讀者認為自己沒有透視眼,開始思考以後該怎么辦。

5、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排行理由:155位讀者遇到過這種事,以為這是應該的呢,沒想到……

6、種子包裝標籤:因種子本身具有複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於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後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排行理由:134位讀者:要買到不良種子,只得自認倒霉?但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排行理由:132位讀者:美容院裡的美容師這下可以“大幹一場”了。

8、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停放腳踏車每月每戶xx元、機車xx元、轎車xx元。車輛損壞或丟失及車內物品丟失或損壞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排行理由:105位讀者:停在馬路邊,不交一分錢……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讀者檢查了自己的手機,大多對通訊公司不怎么尊敬。

10、種子包裝標籤: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排行理由:83位讀者:農民朋友了,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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