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條款

A款車險是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B款車險是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C款車險是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車險條款是機動車保險買賣的契約內容說明。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車險條款做了詳細規定,於2000年發布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全國)》,此條款是各個保險公司制定車險條款的基本標準。各個保險公司制定的車險條款必須上報保監會審批,審批通過後方能從事車險業務。保險公司不能隨意更改保險條款,一切更改都需要上報保監會審批。

車險條款的分類

為了規範車險市場,保監會把車險條款分為4款,即A款、B款、C款和其他。
絕大部分保險公司適用於A、B、C三個條款。天平是其他條款。

車險條款的劃分標準

A款車險是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B款車險是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C款車險是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為基準。
天平屬於其他條款,和A、B、C條款有較大差異。

車險條款的差異

A、B、C車險條款的服務內容和費率都基本相同,只是組合方式和表述有所差異。其他條款和A、B、C條款有較大差異。例如,天平保險把A、B、C條款中的車輛損失險分成了車碰車、車輛綜合險和一切險,保險範圍也有所不同。

各個保險公司的價格差異原因

A、B、C條款各個險種費率基本相同,所以最終保費也基本相同,但實際情況卻是,相同的產品在各個保險公司價格會有所差異,原因是因為各個保險公司折扣不同。按照保監會規定,各個保險公司對於個人車險,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打折,最大折扣為7折。這就造成了相同的產品,不同的價格。

車險霸王條款

前幾日的惡略的天氣相信不少車主都經歷了車險理賠糾紛,各種車險霸王條款讓車主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為此小編找到了一組民意調查顯示,在3187名被調查人員中,72.8%的人有過車險理賠經歷;有96.3%的人認為當前車險理賠中存在霸王條款;87.6%的人認為車主不能獲得合理賠償的主要原因是保險公司利益至上,逃避責任。可見車險霸王條款是車險理賠難得根本原因。

車險理賠難源於保險公司有意規避,例如就暴雨後機動車進水事故而言,汽車因暴雨涉水路面而熄火,但是一般車主很難判斷是否進水,並不是故意二次啟動,損壞發動機,而保險公司卻以保險賠償近因原則判定暴雨造成的損失與涉水險沒有關係,實在是沒有充分履行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大多只傾向於賠償不嚴重的損失。發動機是汽車核心部件,他們受理的案件中發動機最高損失達四五十萬元,保險公司對此不願意賠償。此外,保險公司並沒有充分履行說明義務,導致很多車主根本不了解自己投保的險種,增加了理賠糾紛發生的機率。

保險公司的一些行銷策略會誤導公眾,讓投保人以為其產品全面覆蓋了所有風險,並且忽略自身的契約責任。此外,4S店等勘察定損機構多與保險公司有“合作”關係,其定損結果容易受到投保人的懷疑。當前費率厘定許可權不靈活、代理費過高、騙保、人情賠款等因素足以讓保險市場“轉贏為虧”,進而導致保險公司惜賠,引發理賠糾紛。

保險公司要盡最大的努力使保險條款的內容、措辭清晰,這是減少保險糾紛的根本。國內保險公司應當學習外資公司的經驗,改變粗放的經營模式。監管部門應當鼓勵獨立公估機構的建立,同時主動構想消費者可能會遇到的困惑,宣傳投訴渠道。保險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險意識的教育,主動了解保單條款和契約義務。

私家車車險條款

總結下來有幾點車損險條款人們的爭議最多,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事故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若第三方不予賠付的,被保險人應提起法律訴訟。不少車主認為如果按照上述契約內容的話,與沒有購買車輛保險沒什麼兩樣,既然購買了車險,就應該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再代位求償,或是由保險公司進行法律訴訟;其二,車輛損失由事故第三方負責賠償的,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賠償範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50%。車主不理解的是為什麼自己全額投保,車輛造成了損失卻只能半數獲賠。這是兩個比較典型的爭議,也是最為常見的矛盾點。
除了兩個主要爭議點外,還有三大車損險契約條款,讓車主疑惑不解,其中包括:車輛受損後,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殘餘部分作價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車主有時會因為車險事故的定價而提起訴訟,而這時又恰恰是異地出險,根本無法到所在地執法機構,車主認為這內容就是變相阻止車主行駛權利;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等總數額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車主對於之一內容的疑問在於經過同意,認為施救本身就屬於減少損失的措施,不需要經過保險公司的許可。
“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條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險免責條款的生效應當以保險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為前提。對當事人保險免責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這些備受爭議的車損險契約條款有的可能確實是有些不太合理,但是,國家在不斷的出台新的政策,而保險公司也在不斷的最佳化升級服務,所以,車主朋友也要多從保險人角度考慮,一起推進整個車險市場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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