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是指一種職業,指以賺錢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的行為。“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隨著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但“職業打假人”不願意看到的是,縱然我國消費領域的相關法律已經日趨完善,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法制環境依然差強人意。

基本信息

產生背景

(圖)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李選輝考察

職業打假人,作為一個並不是法律認可的職業群體,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社會法律體制尚待完善,商品市場管理還不規範,交易市場不夠完善,存在制假售假,欺詐消費者,隱瞞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下產生的專門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假冒偽劣產品,爭取協商解決,或者提交相關工商等政府機關依靠法律途徑解決的一類人。

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給職業打假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對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為,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懲罰性賠償由原來的“退一賠一”改為“退一賠三”。

主要類型

揭秘職業打假人現狀揭秘職業打假人現狀
打假人的運營模式可分為三類,

公司模式;

合夥模式,即3-5人合夥,跑市場、打官司等分工明確;

一個人打假。

行業劃分不像以前那么明顯,各行各業都有,不斷地有人進入、退出。退出的打假人分為“功成名就”、“身敗名裂”、“沒有前景”三種類型。

發展演變

職業打假職業打假
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場購假索賠,50天時間獲賠償金8000元。隨後,張磊、臧家平、葉光、劉殿林、楊連弟、周春江、童宗安、孫安民、劉雨、吳進文、黃志宏、王海東、黃平國、徐大江、周裕福、劉明、呂學鵬、楊振地、 等等,全國各省市職業打假人不斷湧現。在一些人眼裡,他們是“英雄”,但一些官員和商家卻視他們為“刁民”。

10年過去了,在爭議聲中,這批職業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還有的則合縱連橫,成立了專業公司謀求轉型。

“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隨著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但“職業打假人”不願意看到的是,縱然國家消費領域的相關法律已經日趨完善,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法制環境依然差強人意。

在維權過程中,經常遇到法規“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存在衝突,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比如很多食品標籤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藉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包裝也算廣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質監系統關於食品標籤的強制標準中,則可以允許介紹成分的功能,而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傳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說,同一個標籤,按照一個標準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個檔案就不合法。

產品的“三包條例”看似保障了消費者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是“立法的倒退”,“因為‘三包條例’不少是各個行業組織起草的,而背後則是行業的經營者出錢資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實際上是在誤導欺騙消費者”。

1995-2000年是第一代打假人的時代,他們多數人對依法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掌握分明,索賠容易成功,致使一些人眼紅來錢快,紛紛加入。而2005年後,一些人過分看重打假索賠謀利的一面,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出現了偏差,致使打假屢屢受阻。2009年是第三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後,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可索賠10倍,一大批人加入索賠大軍,但各地法院沒有出台司法解釋,對10倍賠償的認定也是各自為政,打假越來越難。

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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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的範疇,現在仍有爭議。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來說,不管是不是知假買假,這些人買到的確實是有問題的商品,消法就應該保護;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消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受欺詐的消費者。“知假買假”者主觀上並沒有受到欺詐,本質上也成了一種營利行為。保護這種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經有過因“知假買假”而敗訴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現實情況是,在具體的個案上,要證明“知假買假”很難。所以只要是產品確實存在問題,法院一般都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路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假方式

購假之後,50%以上的糾紛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剩下的他們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他一年在北京的訴訟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他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說,也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而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所打擊的目標。

“職業打假”也確實能夠帶來一定的收益。謝先生說,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萬元。而據記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觀”來形容。

商家反映

不少商家聲稱“他們是在藉機敲詐”,對於商家來說,這些“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表示這些職業打假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要求“私了”時,這些人往往會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拋出“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而出於商業聲譽考慮,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藉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營生。”

社會影響

現階段,無論“職業打假”是不是為了一己私利,他們客觀上的貢獻不可磨滅。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著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中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許多幫助,消費者可以查詢舉報後查處的結果。

負面新聞

備受關注的成都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黃某及他的僱傭成員因跨省向300多家電視台索要241萬餘元,被法院一審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社會評價

打擊敲詐打擊敲詐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

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社會例子

2017年3月,王某在某電商平台下單購買了某品牌的輔酶Q10營養軟膠囊50瓶,總計3560元。之後,王某以該電商平台將輔酶Q10膠囊當作普通食品進行銷售違法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並將電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貨退款,按照商品價格十倍賠償。
王某同時還起訴了另外3個案件,他在同一時間段購買該品牌的輔酶Q10營養軟膠囊共有100瓶,且王某在一年前也曾購買配料顯示包含輔酶Q10的其它商品,並以同樣的起訴理由要求銷售者十倍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購買的涉案產品是美國進口食品,在其產品標籤中明確載明配料包括輔酶Q10,每一粒添加輔酶Q10為100mg,而輔酶Q10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電商並未能舉證輔酶Q10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故其將案涉輔酶Q10膠囊當作普通食品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王某以此為由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電商應退回王某3560元。但對於王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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