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消費券

消費券是專用券的一種,為實現經濟政策的工具之一。當經濟不景氣導致民間消費能力大幅衰退時,政府或者企業發放給人民消費券,作為人民未來消費時的支付憑證,期待藉由增加民眾的購買力與消費欲望的方式以振興消費活動,甚而進一步帶動生產與投資等活動的成長,加速經濟的復甦。 在金融危機特殊時期,消費券正逐漸成為促銷售、保增長的重要手段之一。雖然消費券是以促進消費為目的,但也可作為社會救濟工具之用。也有兩者相混,既以振興消費為目標,實施方式又如同社會救濟。混合型的政策形成背景可能比較複雜,而非僅有經濟考量。

發放標準

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預計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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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09年3月底以前,具有台灣省戶口者,皆可領取。預計透過“全國戶政系統”與郵

局通路,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領取。

預計於2009年1月18日起發放。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底為止。

功能

消費券的功能與現金一樣,但只能用來買商品,不能兌換成現金。消費券一般都會指定購物地點,在指定的商場才可以購買商品,而且要一次性消費完畢,不設找零。

如果消費券是某商場送的,是此商場的一種促銷手段,這就要注意了。商場只是為了促銷商品而推出,往往會有多種限定,在消費前要看清楚,特別是細小的字眼更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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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1、為避免排擠台現有政府預算,以及規避“預算法”之政府舉債上限,采另行以特別法方式舉債(需先經“國會”─“立法院”立法通過“特別法”)。

2、預估需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2,300萬人,每人3,600元進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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