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成本

維權成本

維權成本,是指維權主體及有關各方為恢復其被侵害的權益所付出的代價。維權成本包括當事人成本與國家成本,經濟成本與道德成本,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表面成本與隱性成本。這裡主要論述維權主體的成本,而且主要涉及經濟成本。百姓維權成本過高,有著深刻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原因。但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維權機關或部門維權效率不高。二是中介、服務組織或個人高額收費。三是維權機關或部門違規收費。四是維權者的不正當維權行為增加維權成本。五是侵權者惡意加大維權成本。六是裁判難於及時執行到位。

基本概述

(圖)維權成本農民工維權成本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追求所謂“市場效益”的概念幾乎滲透進各個領域。不僅商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一些事業機構甚至政府部門也在追求部門利益。一些服務機構忘記了自己的身份,或者有意模糊自己的身份,把服務對象完全視為市場客體,競相提高服務門檻和服務價碼,甚至磨刀霍霍大搞“雁過拔毛”,致使各種“費用”出現水漲船高的怪異現象。

“維權成本”問題,已經不僅僅發生在消費領域。老百姓在選擇司法維權時,也同樣遇到司法成本太高負擔不起的問題,即所謂的“打不起官司”。其實,市場經濟中的諸多矛盾,調解協商無法解決時多數要通過政府機構的“裁決”。因此,在維權成本居高不下的現實語境中,迫切需要從機制上為公民維權建立“救濟”通道。假若老百姓因為做不起產品鑑定或者司法鑑定而被迫放棄維權,那么所謂的“消費和諧”或者“司法和諧”也就無從談起了。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5條,這5條途徑任消費者自主選擇。一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現實中,專利維權成本高是不爭的事實。相對而言,專利案件具有複雜性和高風險性。既往,權利人打一場官司往往要花去很多費用。根據現行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一般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的,並不包括維權成本。

基本本質

從本質上講,國家制定法律法規,設立執法管理部門,其目的就是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時投訴有門。可事實上,正是由於現實中複雜煩瑣的投訴程式和畸高的維權成本,導致許多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紛紛“望而卻步”,要么忍氣吞聲,要么選擇“私了”。 消費主體維權信心的缺失,使法律法規、執法部門被置於尷尬的境地。保護公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構成要素

(圖)維權成本維權成本圖解

經濟成本: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民合法權益被侵害後,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農民工依法維權,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式,農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經濟成本。

時間成本:發生權益糾紛,都要花出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對方進行協商,在此期間,愛害者出於對依法維權時間漫長、花費較多、錢少不值得、舉報了也沒人會管、沒有任何證據等方面的顧慮 ,以及對用人單位及其老闆承諾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訴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

政府成本:除了愛害者本人需要支付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外,政府部門同樣要支付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納入侵權賠償

如果專利人維權的成本得不到賠償,就不能彌補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維權成本納入賠償,正是對專利權人權利救濟力度低下的糾偏。修正草案的新規定不僅能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理利益,換個角度看,賠償包括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實際上也就加大了違法成本,依此可以遏制和預防專利侵權。

其實,將維權成本納入侵權賠償不應止於專利一項,而需要更普遍地適用於勞動者維權、環境保護維權、消費者權益維權等領域。以勞動者維權為例,同樣也面臨著維護成本高的問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針對進城務工青年維權成本所作調查曾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民工討回1元錢,整個社會要付出3元錢的代價。

因此,降低維權訴訟成本,將有助於鼓勵權利人自覺自主地依法維權。我們期待,不久的將來,將維權成本納入賠償適用於其他領域——由此所產生的積極示範效應,可以發揮法律的引導評價、預測、教育等作用。

規範發展

(圖)維權成本維權成本

首先,在全社會樹立降低維權成本意識。要通過輿論宣傳使全體社會成員充分認識降低維權成本,對於保障公民權益、加大侵權成本、遏制違法犯罪、建立誠信社會、完善法律實現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極端重要性;要將降低他人維權成本作為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職業道德的組成部分,並建立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要在全社會樹立為當事人和他人節省維權成本為榮、增加當事人和他人維權成本為恥的社會風尚,並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鼓勵維權機關和組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主動地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其次,將降低維權成本納入績效評價體系。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觀為指導,將降低維權成本作為評價維權機關或組織、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實績和服務水平的一個重要評價內容,形成科學的業績評價機制;要設定科學的維權成本指標體系,並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標準和程式;要建立維權成本約束規則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維權收費標準。在確定維權機構和組織的收費標準時,必須尋求國家成本與當事人成本之間的平衡,在國家尚無力承擔所有維權成本的情況下,完全取消維權收費實際上不利於百姓維權;應當看到,仲裁費、訴訟費等規費的設定,不僅是一種成本分擔機制,而且是一種遏制當事人濫訴,利用經濟手段制裁侵權行為的機制,完全取消收費是不理智的;要在總結各地經驗和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現存收費進行適當調整,使收費標準儘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維權隱性成本和不正當成本。要增加維權過程的透明度和公開化,防止爭訟掮客混跡其間,中飽私囊;建立嚴格的對維權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機制,杜絕維權中的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不斷提高爭訟程式的正當化水平,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行為和訴訟過程,儘可能縮短爭訟周期,減少維權的必要時間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實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計地為百姓維權提供便利;加大調解和和解力度,使糾紛儘可能以和平或和諧方式解決。

第五,建立科學的維權成本轉移和分擔機制。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途徑維護權益、解決爭端;普遍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侵權者的違法行為過程中附帶調處相關侵權民事爭議的職權和職責,以減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權訴訟,使當事人被侵害的權益儘快得到恢復;建立百姓維權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或難於支付維權成本的維權主體或維權本身帶有公益性的維權行為,應當依法免交國家規費或由國家或基金組織提供經濟援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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