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霸王條款

申領信用卡之後透支消費而不還款,導致產生高額滯納金,新會市民荷女士在被銀行起訴追款後,指稱銀行未盡到告知義務,信用卡協定存在“霸王條款”。 荷女士去年6月向新會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根據信用卡契約規定,到期還款日為對賬單生成日起第25日,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 江門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雙方信用卡契約關係成立,荷女士以該契約存在霸王條款為由對其效力提出異議,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申領信用卡之後透支消費而不還款,導致產生高額滯納金,新會市民荷女士在被銀行起訴追款後,指稱銀行未盡到告知義務,信用卡協定存在“霸王條款”。本月初江門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荷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判決其敗訴並支付相應欠款和滯納金。
長期欠款信用卡被停用
荷女士去年6月向新會某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根據信用卡契約規定,到期還款日為對賬單生成日起第25日,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而對於賬單告知問題,契約規定在對賬單列印日10日後仍未收到對賬單的,應及時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否則視同申領人已收到。申領人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未接到通知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截至8月3日新會某銀行停止該卡使用即停息之日止,荷女士去年七八月間刷卡的欠款仍未還清,尚欠新會某銀行人民幣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592.01元及美元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1133.03元。其間,新會某銀行曾向荷女士催收過上述欠款,但荷女士一直未予清償,銀行遂於今年5月訴至法院。
信用卡契約條款起爭議
一審法院判決銀行勝訴,荷女士應向銀行支付上述款項。但荷女士對此提出異議,認為銀行在訴訟中沒有提供其對賬單內各項消費原始憑證,退一步講,即使存在透支,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也沒有合法依據,且銀行未盡到告知義務,其契約存在“霸王條款”。銀行答辯認為,利息與滯納金費用的計算標準執行的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而依照相關規定,銀行保留交易單據的期限是一年,一審判決時已超過此期限,而信用卡契約已經荷女士簽字確認。
江門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雙方信用卡契約關係成立,荷女士以該契約存在霸王條款為由對其效力提出異議,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而在本案訴訟期間,法院調查中曾經詢問荷女士,其所持的涉案信用卡是否仍存透支欠款尚未清償的問題,而荷女士對此問題未在規定期限內回答,有鑒於此,法院採信銀行所提交的對賬單,認定荷女士欠款情況屬實,決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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