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基本定義
罰息就是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
免息期
所謂免息期,是指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中間的期限。如持卡人每月的賬單日為25日,持卡人在3月26日刷卡消費,該筆記錄結算在4月25日的賬單上,5月15日是到期還款日,如果持卡人全額還款,則能享受最長50天的免息期。不過,免息期僅僅針對在到期日全額還款的持卡人,如果在到期還款日未能全額還清欠款,則不能享受免息期。當前,國際通行的信用卡計息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全額計息,另一種是按未清償部分計息。目前國內多數銀行都是按照全額計息。此次工商銀行就是將全額計息方式改為了未清償計息。全額計息方式
霸王條款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應支付所用款項從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還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比例由人民銀行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比如持卡人當期最低還款額為1200元,而持卡人當期只還了1100元,那么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滯納金。
銀行說法
針對信用卡全額罰息引起的爭議,中國銀行業協會表示,所謂的“全額罰息”說法並不準確,而應稱做全額計息。中國銀行業協會認為,作為消費信貸工具,信用卡透支是銀行向持卡人發放的貸款,按照《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銀行按借款契約和國家有關計息規定計收相應利息。因此,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截止2012年,中國銀行信用卡採用全額計息。
計算方式
全額罰息如持卡人在2月13日按照最低還款額還了1000元,那么按照全額計息方式,在2月25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為:10000元×0.05%×34天(1月10日~2月13日)+9000元×0.05%×12天(2月13日~2月25日)=170元+54元=224元。
如果持卡人還了9999元,少還了1元,按照全額計息方式,循環利息仍將高達170.006元。
信用卡未清償部分計息更划算
如持卡人在2月13日按照最低還款額還了1000元,持卡人在2月13日歸還的1000元可以享受免息,因此2月25日的對賬單中的循環利息則是9000元×0.05%×46天=207元,可以節省17元利息。若持卡人還了9999元,少還了1元,按照未清償部分計息,循環利息將是0.23元,得到明顯的降低。
規定改進
容差還款
容差還款銀行將小額零頭的限制定為人民幣10元以內,外幣則為1美元或1歐元以內。同時,如果客戶的還款金額與賬單最低應還款額的差額在20元人民幣以內的,將不計收客戶滯納金。
招行的最新政策則規定,對於信用良好的客戶,如果當期有10元以下的逾期還款,該行也不計罰息,而是滾入下期賬單。但如果客戶信用不好,比如信用記錄有污點,或者是之前有信用卡未按時還款記錄,銀行根據系統自動設定,仍將對其收取全額罰息。
北京銀行也同樣適度調整了全額罰息的條款,為了避免因10元以下的零頭給持卡人帶來較高的罰息,該行規定,10元以內的未還部分將自動滾入下期賬單不計入全額罰息。
取消罰息
全額罰息2009年1月22日,工行發布調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工商銀行新《章程》中最大的變化是在國內率先取消了全額罰息。新《章程》規定,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照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則應支付所用款項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還應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此外,新《章程》還增加了防止信用卡套現的條款。
新章程規定: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此前,該行對國際信用卡在內的牡丹卡實行的都是全額罰息制度,即只要有1分錢未還,就要對消費款項全部從消費發生日起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
本次工行信用卡將取消全額罰息是真正從業務角度給予客戶實惠,表明其回響政府擴大內需的號召,激勵消費信貸。
工商銀行新的計息方式更加合理和具有人性化,未來各家銀行將會逐漸效仿,如果其他銀行仍採用原有的計息方式,那么其客戶可能會大面積流入工商銀行。
原因分析
全額罰息時間選擇
全額罰息取消影響
全額罰息央視報導
內容介紹
全額罰息典型案例
霸王條款通過5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總計44萬餘元,然而其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的部分只有11萬5千元,其餘30餘萬元都是逾期未還欠款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
銀行解釋
滯納金的陷阱比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9月5日為賬單日,9月25日最後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0000元欠款,那么就不會產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還款日9月25日為止,總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9月25日開始到下月賬單日10月5日,總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後循環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罰息秘密
全額罰息的陷阱如按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同樣透支1萬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嘗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賬單日為止,總計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兩者相差6800倍。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業務人員告訴央視記者,當前,除中國工商銀行採用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國內其他多數銀行均採用全額計息。
對於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萬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這比銀行正常貸款利率高得多。
專家觀點
霸王條款
全額罰息各家銀行都為信用卡消費設定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通常,不同銀行對於最低還款額的計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大同小異。銀行滯納金收費標準只規定了最低限而不設最高限的做法,很多消費者都表示無法接受。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於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寫進了發卡行的發卡條約,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於“霸王條款”。
即將取消
全額罰息,這根容易造成銀行與信用卡持卡人緊張關係的導火索,即將取消。在對《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進行了多輪修訂之後,昨日,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式公布了修訂之後的版本。此次修訂最核心的內容在於提出了“容差容時”要求,即成員單位(發卡行)在符合監管政策要求前提下建立信用卡還款容差容時機制。
“相關要求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中國銀行業協會將此修訂視為銀行卡市場規範化發展的里程碑,其將在“規範市場秩序和維護持卡人權益上起到積極作用”。
具體來看,銀行業協會要求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時服務”:即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3天是自然日的概念,不是工作日概念。也即是說,周六、周天還有節假日也屬於寬限期之內。”一位上市銀行信用卡部人士稱,在國外其實並沒有這一概念。國內的銀行推出“容時服務”,主要是出於方便持卡人的考量。
更加關鍵的是在“容差服務”上,銀行業協會要求,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在到期還款日後賬戶中未清償部分小於或等於一定金額(至少為等值人民幣10元)時,應當視同持卡人全額還款,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賬單。
這意味著,飽受質疑的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將走向終結。但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終結是有限度的:《公約》規定了10元的上限,即10元以內才無需擔心“全額罰息”。
全額罰息,這種計算利息的方式,持卡人普遍認為難以接受,但在銀行眼中合情合理。也正因如此,全額罰息往往成為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緊張關係的導火索。
“所謂全額罰息只是銀行的一個計息規則。”上述上市銀行信用卡部人士稱,例如,信用卡持卡人需償還1000元,到期日只還了900元。根據銀行計息規則,這筆1000元的欠款從消費當天就已產生,銀行也從當天開始計息,只不過銀行給予了持卡人一個免息期。免息期結束後,若持卡人未能足額還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鑒於此,《公約》亦要求,成員單位要充分揭示信用卡計息規則的涵義,在信用卡申請表中以突出的字型明確說明計息規則。
“銀行信用卡業務的收入主要來自兩大部分:利息收入和中間業務收入。利息收入是持卡人未如約還款後支付的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包括信用卡年費、商戶佣金、滯納金等。”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稱,容差容時的推行,將對信用卡利息收入產生影響,但屬可控範疇。
隨著信用卡發卡規模的擴大,持卡人和銀行之間就利息收取、年費收取等問題屢屢產生衝突。此時《公約》的出台,被普遍視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舉措。
國內信用卡持卡人已是一個龐大的人群。央行統計顯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發卡量為3.18億張,環比增長5.1%,同比增長18.8%。
在信用卡透支方面,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信用卡授信總額3.33萬億元,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約1萬億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144.3億元,占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的1.4%。
《公約》要求,成員單位還應於信用卡到期還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過賬單、簡訊、電子郵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進行還款提示。
實施公約
中國銀行業協在2013年年初時修訂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已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公約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都可視為按時還款。北京日報報導,《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執行的首日,各家銀行會在原有的政策基礎上做出符合新約的相應調整。公約中要求銀行為持卡人提供的“容時容差”服務已基本得到兌現,銀行界基本已叫停“全額罰息”。而值得一提的是,工商銀行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全面取消“全額罰息”,實行“部分罰息”的銀行。
《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第十四條 成員單位應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務質量,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務,倡導各信用卡發卡行建立信用卡還款“容差服務和容時服務”或對貸記卡透支額在免息還款期內已還款部分給予利息減免優惠:
(一)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時服務”,應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二)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務”,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在到期還款日後賬戶中未清償部分小於或等於一定金額(至少為等值人民幣10元)時,應當視同持卡人全額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