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醫

(二)非法行醫1.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在醫療機構外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個人行為。 4.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概述

行醫是指從事防治疾病的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是一種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又關涉人的生命健康,不是任何人都能從事的工作。只有具備醫藥衛生專業知識、掌握疾病診斷、治療技術的專業人員,才有行醫的基礎和條件。國家法律規定了嚴格的行醫準入制度。法律不僅對醫生從業的主體資格而且對醫生從業的方式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嚴格地講,凡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從事防治疾病的醫療行為均是非法行醫。規範醫生和醫療機構執業的法律規定是界定非法行醫與合法行醫的標準。

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合法行醫與非法行醫作如下區分:

(一)合法行醫

1.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2.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中執業,開展診療服務的行為。這條包含二層含義:1、診療人員必須是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並且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地點內。3、上述人員必須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中執業。
3.按照《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個體行醫資格的及按《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取得個體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其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地區內行醫。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按此規定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在農村行醫的行為,對於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的管理辦法國務院尚未制定,對於後者可以按當地政府組織或當地村委會認可認定。

(二)非法行醫

1.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在醫療機構外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個人行為。
3.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在超出登記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情況下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4.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5.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超出登記許可診療範圍的醫療服務活動。
6.醫療機構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沒有執業證書的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
7.醫療機構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由跨專業的人員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8.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謂的“特異功能”從事的診治活動。
9.利用電腦程式從事的所謂診斷及治療活動。
10.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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