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政府論》

《政府論》英國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出版於1690年。本書可視為政治學的研究範疇,但對法學研究而言,此書亦屬必讀之列。《政府論》匯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學思想,不僅使洛克成為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對於後世的現實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基本信息

著作簡介

(圖)《政府論》《政府論》

1689年,洛克開始撰寫《政府論》 ,1690年出版,旨在為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的正當性辯護。該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了轟動。

《政府論》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主要是針對英國當時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爾默所持“君權神授論”的論戰,帶有很強的針砭時弊之意味,可歸之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點是“立”,闡釋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歷來人們在探討洛克政治思想時,主要是針對《政府論》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論》下篇提出統治者的權力應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採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

洛克在試圖解決政治權力的產生以及來源這一問題的時候,也是從人的“自然狀態”出發,圍繞“自然法”,“自然權利”,“契約”等範疇展開論述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和霍布斯並無二致。然而,洛克在論證伊始,即在對於“自然狀態”描述中,便和霍布斯產生了比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處理與他人之間的關係,無需聽命於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儘管這種狀態並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對於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對人就像是狼對狼一樣”,“一切人對於一切人的戰爭”這一陰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卻是“一個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狀態”。

寫作背景

(圖)《政府論》《政府論》----歷史背景

(一)歷史背景

在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勢力的是國王、封建貴族和僧侶。他們憑藉王權來維持封建制度,保護封建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則結成聯盟,憑藉議會並團結中小業主,利用人民的力量來進行反封建的革命。經過了從1642到1649年的流血鬥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於1649年宣布英國為共和國。不久,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克倫威爾走上了軍事獨裁的道路。從1649年到1660年,由於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政權背棄了革命士兵和人民民眾的利益,士不斷地起義,農

(圖)《政府論》《政府論》

民革命運動也在增長。克倫威爾死後的軍人統治期間,財政危機以及到了1659年已經十分嚴重的農民運動,使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又利用封建王朝的勢力來鎮壓人民的革命運動,但復辟後的封建政權卻恢復了舊選舉和舊選區制度,從而保證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議會中的統治地位,這就使得大土地主同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對立起來。當時在議會中形成了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反對國王的“輝格黨”和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擁護國王的“托利黨”的鬥爭。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後,採取了一系列不利於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對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民眾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臨著新的革命威脅,輝格黨與托利黨便攜手於1688年實行政變,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從荷蘭迎來繼承王位,史稱“光榮革命”。

(二)理論背景

從1640年英國革命開始,英國社會各階級在政治、經濟、和軍事的鬥爭之外,幾乎每一階級都有他們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這些人的主張和理論,形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中極其激烈的爭論。

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獨立派思想家密爾頓闡釋自然法,宣傳人權和自由,並提出了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要求;反映中等貴族利益的哈靈頓雖然不講自然法,卻也反對封建君主制而主張共和制;平等派的領袖李爾本比較激進,他反對保持上院,呼籲用普選的方法產生下院,以便使小資產階級能夠進入議會;“掘地派”運動的領袖溫斯坦萊則更為激進,他主張土地公有並進而廢除私有制

為王權辯護的主要是菲爾麥。他沿用中世紀神權理論的邏輯,力證“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霍布斯雖然是一個自然法的闡釋者,雖然他的政治主張是為大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但他既贊成君主制,又極力為絕對主義辯護。他的這些學說在客觀上是對當時的封建君主制有利的。

由上可見,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論上的爭論是很複雜和激烈的。這樣,不但1688年兩個階級妥協後所奠定的資產階級議會的統治需要一項理論的說明,而且幾十年來政治思想上的論戰也亟需一次廓清和總結。洛克的《政府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儘管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洛克的《政府論》作為“光榮革命”的單純辯護。

歷史作用

(圖)《政府論》《政府論》

《政府論》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代的產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國家起源問題上,它解釋了一種世俗的國家起源說,反對君權神授的主張,提出分權說和議會權力至上;主張國王在議會之下的立憲君主制,反對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為資本主義發展掃清障礙。洛克的個人權利不可轉讓,私有制的神聖不可侵犯,分權和議會政體,以及法制這些原則,不僅成了英國政體的基礎,而且也成了其他資產階級國家體制的基礎。

《政府論》的思想對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響。美國革命的先驅傑斐遜、麥迪遜、富蘭克林等人,都曾求助於這本著作。合眾國憲法中的許多原則,體現了這本書中的原則主張。

人們通常認為,三權分立學說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貢獻,但從歷史的進程來看,應當說,孟德斯鳩的分權說,是在洛克的分權說的基礎上補充和發展而成的。他的社會契約論也同洛克的契約說有思想上的聯繫。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也可以說洛克的哲學成了法國啟蒙思想的基礎。

理論地位

(圖)《政府論》《政府論》

1689年,洛克向爭論異常激烈的英國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論》,從理論上為資產階級統治及其新制度進行辯護和總結。全著分為上下兩篇,融批判性和建設性於一體,以與其哲學經驗論相區別的理性主義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哲學的基調。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在經歷了近半個世紀階級力量的反覆較量及政權更替後,終以封建貴族與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妥協而走向資本主義。伴隨著政治、經濟和軍事領域內激烈鬥爭的是思想理論界長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針鋒相對的論戰。《政府論》幾乎是這一論戰的縮影。洛克在書中以嚴密的邏輯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權利益的菲爾麥關於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的主張,指出,統治者的政治權力或權威並非源自於所謂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而只能從自然法學說中得到解說。

人類最初處於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人權力平等,其行為雖然自由卻不放任,因為自然狀態中有一種為人人都應遵守的自然法在起著支配作用。這一自然法就是理性,它教導著有意遵從它的全人類:既然人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自然的平等關係排斥人與人之間的從屬關係和互相利用,它表現為每個人都擁有兩種權力:一種為自主權,即在自然法許可的範圍內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決定做自認為是合適的任何事情;另一種是處罰權,即對違反自然法的罪行進行處罰。自然法要求人們在保全自己的同時,盡其所能保全其他人。這種不受絕對的和任意的權力約束而只以自然法為其準繩的自然的自由和權力,對於個人的自我保護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以至於他不能喪失它或以契約的形式交出它。

那么究竟是什麼原因促使個人放棄自由和權力,而與他人聯合起來進入社會狀態呢?這是因為自然狀態有許多缺陷:一是缺少一種確定的和眾所周知的法律,即一種為大家都能接受並認可為判斷是非和解決糾紛的標準;二是缺少一個有權依照這一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糾紛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和執行者;三是缺少一種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之得到應有的執行。這些缺陷,加之在自然狀態中大部分人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這便使得個人權利的享有處在極不安全和極不穩定的狀態中,它不斷受到他人的威脅,於是每個人都願意放棄這種儘管自由卻充滿著恐懼和經常令人感到危險的自然狀態,樂意完全放棄自主權和處罰權而甘願與其他人聯合起來保護他們的生命、特權和財產。可以說,個人之所以放棄自然權利,彼此聯合建立國家、置身於政府之下服從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護他們的財產。國家及其法律的出現克服了自然法在保護個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狀態下的自然自由轉為在確定有效的法律統治下的社會自由。

(圖)《政府論》《政府論》

由此出發,堅決反對有無限權力的君主制,而強調個人在訂立契約後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財產自由,主張對君權進行制約。他指出,處於政治或公民的社會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國家法律的約束,每個人都對他人負有服從大多數人決定的義務;君主必須遵守他與人民所訂立的契約,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範圍;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利益。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三類:立法權行政權和自然權(即外交權),認為雖然在三權中立法權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種受委託的權力,最高的權力屬於人民;儘管個人交給社會的權力不能重歸於個人,而始終留在社會中,但是倘若掌權者濫用權力,或立法權與人民的委託相牴觸,人民就有權力行使最高權力,或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形式,或在舊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為適當的新人。從洛克的這些民主思想極易導向盧梭的人民主權論。

《政府論》所涉及的理論相當廣泛:自由說,權利說,分權說,契約論,法治論等,而它們的出發點和基礎則是一種以人類理性為核心的自然法論。

現代社會前的整個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滲透著自然法的精神,貫穿著對自然法與人為法的關係,及由此而生的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爭辯。思想家們在描述社會的自然發展的過程時,力圖在社會之外尋找法律和知識的普遍原則,及隱藏於其後的動力,以揭示、批判、克服或彌補現實世界的不完善。古代思想家將這一抽象物描述為一種自然規律、理性或神秘的超自然物,近代思想家發展了其中普遍統一的原則,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客觀性時,將它的基礎分別確定為肉體感受性、利益、常識、自然或理性。

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學很難歸入自然主義或純理性主義,其中兩種成分交織,但是與古代自然法哲學相比較,它從主流上講仍可說是理性主義的:它繼承了古代哲學家關於宇宙整體的思想,發展了法和秩序的觀念,否定了神在社會秩序中的決定作用;它視以人類理性為核心的自然法為國家法律的基礎,借提高自然法的地位提升人類理性在自然界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或決定作用;它主張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強調法律對維護私有財產的重要作用,法治狀態對於社會穩定的意義;它宣稱君權民授,人民權力至上,政府以保護人民權利為目的,強調各類權力之間的制衡……洛克自然法理論在弘揚這一理性主義精神,以及構建近代理性主義自然法哲學的過程中功不可沒,作為理性主義自然法哲學的先導,它成為資產階級反封建神學和封建專制的重要精神財富,並對之後的西方自然法思想、權利學說和法哲學的形成和發展,以及現代西方資產階級憲政理論產生重要的影響。

現實意義

(圖)《政府論》《政府論》

《政府論》這本書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知識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識方面的意義主要在於,通過對這本書的閱讀,我們可以對近代以來的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思想以及自由主義思潮進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這些思想的產生、作用、影響等等進行深入的思考,而這些對於現階段的中國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啟蒙意義。但是僅僅有啟蒙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對其精神方面的繼承來培養一種主體意識。

十七世紀的英國也面臨著不同的歷史選擇,但最終英國人民選擇了自由憲政,而沒有選擇專制政體,可以說體現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是歷史趨勢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作為歷史主體的人努力促成的。不是洛克在歷史之外給予歷史一個理念,然後歷史就按照這一理念自由地朝前發展的,毋寧說是無數的自由鬥士的不懈努力爭取得來的。歷史不是外在於我們的,歷史恰恰是擔在每一個人的肩膀上的;我們不是作為歷史的旁觀者而存在,馬克思早就說過,我們既是劇作者又是劇中人,也就是說我們是歷史的主體;社會權利不是在等待別人給予恩賜的過程中獲得的,如果每一個人都抱一種旁觀的、等待的態度,社會是永遠不會進步的,社會權利是永遠不會憑空賦予每一個人的;不要等待所謂的“歷史規律”自動發生作用,那不過是庸人們的“歷史補嘗”思想,因為沒有作為歷史主體的人的自主活動就沒有所謂的“歷史規律”;應當拋棄一種狹隘的、不負責任的實用主義態度,高揚每一個社會成員的主體意識,從自身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

應該說《政府論》是那個時代的反映,但不能將《政府論》與“光榮革命”這一事件簡單地對應起來,把它說成是為“光榮革命”辯護的產物。事實上,《政府論》是在“光榮革命”前完稿的,但也不能抹殺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繫,就其都體現了時代發展的趨勢這一點來說。

《政府論》的歷史意義遠遠不能局限於與“光榮革命”這一事件的關係上,也不能局限於與英國革命這一特殊歷史時期的關係上,它應當有它自身的、獨立的意義,正如事實所證明的那樣,它影響了以後的世界政治歷史進程。將一部偉大的著作僅僅與某一具體事件綁在一起並將它的意義限制在與這一事件的關係範圍內的做法無疑是膚淺而有害的。

作者簡介

(圖)《政府論》作者

(一)生平

約翰·洛克,英國哲學家,生於1632年8月29日,卒於1704年10月28日,終生未娶。他開創了經驗主義,也是第一個全面闡述憲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權利”的哲學家, 他的政治理念深遠地影響了美國、法國、英國以及其它的西方國家。

洛克出身於清教徒家庭,從小接受嚴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親在內戰期間為議會軍隊作戰。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學校接受了傳統的古典文學的基礎訓練。1652年克倫威爾主政期間,洛克到牛津大學學習,並在那兒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獲得學士學位,1658年獲碩士學位。此時,牛津大學的哲學主張還是經院哲學的本色,洛克既憎惡經院哲學,又憎惡獨立教會派的狂熱,主張宗教寬容。他深受笛卡爾哲學的影響,窮其一生而不為獨斷論所困擾。

1666年洛克結識了艾希利勳爵(Lord Ashley)亦即後來的沙夫茨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成為他的助手兼好友,並在此期間開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學著作《人類理智論》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創作。1675年洛克離開英國到法國住了三年,結識了很多思想家,後來又回到伯爵身邊擔任秘書。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捲入一次失敗的叛亂而逃往荷蘭,洛克也隨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則在荷蘭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荷蘭,洛克隱姓埋名,並且完成了包括《人類理智論》在內的多部重要著作。洛克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關係很深。沙夫茨伯爵做輝格黨的領袖時,他們也時常交換關於政治問題的意見,這對洛克的政治主張的影響很大。

(二)主要著作

1、《論自然法》 ,1664年出版,論述了這樣一種思想:對自然法的理解與遵從是人作為上帝的創造物的本質所具有的屬性,體現了濃厚的道德和宗教色彩;

2、《論宗教寬容》 ,1689年出版,此書的主要目的是提倡宗教寬容。在洛克時代的歐洲,基督教派迅速增多,路德教派、加爾文教派、英國國教與天主教之間互相迫害,鬥爭激烈。為了反抗這種不寬容的氛圍,洛克提倡信仰自由,主張宗教寬容;

3、《基督教的合理性》 ,1695年出版,此書的主要目的是與當時的宗教分裂和迷信進行論爭,提倡一種新的、理性、自由、寬容的宗教觀;

4、《人類理解論》,1690年出版,本書的主要內容是探求知識的性質以及人類認識真理的能力,確定了經驗主義的認識論路線,從而奠定了洛克“經驗主義的鼻祖”的地位;

5、《政府論》,1689年出版,這部書正是今天要討論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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