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是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其目標是致力於維護各國人權免於侵害。人權理事會由四十七個成員組成,成員任期三年,在連續兩任後不能連任。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以170票贊成、4票反對、3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決議,決定設立共有47個席位的人權理事會,以取代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美國、以色列、馬紹爾群島和帛琉投了反對票,委內瑞拉、伊朗和白俄羅斯在表決中棄權。聯大共有191個成員國,但7個成員國因拖欠聯合國會費被取消了表決權,另有幾個成員國未參加投票。2016年10月28日,中國等14個國家28日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從2017年至2019年。2018年6月19日,美國官員宣布美國退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6月20日,俄羅斯申請加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基本信息

成立背景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中的政府間機構,負責在全球範圍內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工作,解決侵犯人權的狀況以及對此提出建議。理事會負責討論全年所有需要關注的人權問題和狀況,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舉行會議。
人權理事會取代了之前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英文),由47個通過聯合國大會選舉的成員國組成。
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以170票贊成、4票反對、3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決議,決定設立共有47個席位的人權理事會,以取代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決議規定,人權理事會是聯大的下屬機構,聯大將在5年後對該理事會的地位進行審查。人權理事會的47個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則分配。其中,亞洲和非洲各占1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區占8席,西歐(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已開發國家)和東歐各占7席和6席。人權理事會的總部也設在瑞士日內瓦。

發展歷史

2016年10月28日,中國等14個國家28日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從2017年至2019年。
2018年6月19日,美國官員宣布美國退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18年6月20日,俄羅斯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表示,俄羅斯已經申請成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21-2023屆成員國。

成員構成

人權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產生,候選國必須獲得聯大全體成員國的過半數支持(即至少96票)方能當選。如同一地區獲得聯大過半數支持的候選國超過了該地區的席位總數,則按得票多寡分配席位。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連續2任後須間隔1年方可尋求新任期。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將於2006年6月16日廢除人權委員會。
理事會由47個成員國組成,由聯合國大會大多數成員通過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大會對候選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問題上的的貢獻以及他們的自願保證和承諾予以重視。
理事會的成員基於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席位分配如下:
非洲國家:13席
亞洲國家:13席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8席
西歐和其他國家:7席
東歐國家:6席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在連任兩屆後不得立即再選。
理事會主席團由代表五個區域的一位主席和四位副主席組成,根據理事會年度周期,任期為一年。

每屆任期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最多可連任一次。連續兩任後須間隔一年方可尋求新任期。聯大每年改選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員。經三分之二成員國同意,聯大可中止嚴重違反人權國家的人權理事會成員國資格。

中國情況

四次當選

2006年5月9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根據聯大有關決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了新成立的人權理事會首屆47個成員,其中包括中國、法國、俄羅斯和英國4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2009年5月,第63屆聯合國大會改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18個成員國,191個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出席並投票。經過一輪投票,中國以167票成功連任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
2013年11月,第68屆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聯合國人權理事會14個新成員,中國以176票當選,任期為2014至2016年。
2016年10月28日,中國等14個國家28日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從2017年至2019年。 第71屆聯合國大會當天舉行不記名投票,改選人權理事會成員。中國以180票當選。其他當選國家還有突尼西亞南非、盧安達、埃及、日本、伊拉克沙烏地阿拉伯、匈牙利、克羅埃西亞古巴巴西、美國和英國。

所做貢獻

中國當選為人權理事會成員將有利於該理事會在世界各地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偉大事業。中國政府一貫致力於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並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對話與合作。中國政府支持人權理事會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處理人權問題,加強不同文明、文化和宗教間的建設性對話與合作。
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確的,相信中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今後的工作中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重要會議

人權理事會

首屆會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06年6月19日至30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屆會議在日內瓦萬國宮舉行。外交部副部長楊潔篪代表中國政府提出開創國際人權事業新局面五項主張。會議通過了13個檔案,涉及反對強迫消失、土著人民權利、發展權、巴勒斯坦和阿拉伯被占領土人權狀況、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扣押人質等。會議決定成立2個工作組,分別負責細化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和評估前人權委員會下屬機構的工作,並決定特別延長前人權會下屬所有機構1年。會議確定於2006年9月18日至10月6日、11月27日至12月8日、2007年3月12日至4月6日繼續舉行人權理事會會議。>>
第六屆會議
2007年6月19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六屆會議通過了關於人權理事會建章立制問題的一攬子方案(“主席案文”),該方案確立了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即世界各國一律平等,無論是開發中國家還是已開發國家,每隔四年都接受一次人權狀況審議)、人權特別機制、專家諮詢機制以及理事會議程和議事規則等。“主席案文”為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第十屆會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日至27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十次會議,在為期三天的一般性辯論後,將審議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皮萊所作的年度報告,聽取人權特別機制報告員的報告,聽取關於剛果(金)和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人權狀況特別會議決議落實情況報告。 中國:期待人權理事會為國際人權事業作出更大貢獻
第十一屆會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6月2日至18日在日內瓦萬國宮舉行,會議通過了對中國人權普遍定期審議最後檔案。

特別會議

第9次特別會議
2009年1月9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舉行第九次特別會,議討論加薩走廊的人道危機。
第11次特別會議
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當天討論第九次特別會議《關於以色列進攻加薩走廊》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12次特別會議
2009年10月1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12次特別會議通過決議,支持加沙真相調查團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呼籲有關各方落實建議。本次特別會議是應巴勒斯坦要求舉行的,會議主題為“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和東耶路撒冷人權狀況”。經過2天辯論,特別會議以25票同意、6票反對和11票棄權通過決議。

重要決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9日在日內瓦召開第16次特別會議,經激烈辯論後勉強通過了敘利亞問題有關決議。
這項未能協商一致通過的決議譴責敘利亞對和平示威者使用致命武器的行為,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向敘利亞派遣調查團,就該國可能存在的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展開調查。
這項決議以人權理事會47個成員國中26票支持、9票反對、12票棄權或缺席的投票表決通過,顯示出人權理事會成員國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明顯分歧。該決議以人權為由干涉聯合國成員國內政,遭到部分人權理事會成員國反對。
中止成員國資格
聯合國大會於2011年3月1日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決議,中止利比亞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資格。這是聯合國大會首次中止人權理事會某一成員國的資格。
決議說,聯合國大會歡迎2011年2月22日阿拉伯國家聯盟發表的聲明,以及2011年2月23日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發表的公報,決定暫時取消利比亞在人權理事會的成員國資格。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張丹參贊在決議通過後發言時說,考慮到利比亞當前極為特殊的情況和阿拉伯及非洲國家的關切和主張,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決議的協商。同時,中國代表團認為,聯大中止利比亞人權理事會成員國權利的行動不構成先例。
利比亞2010年5月13日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

2015年12月,韓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崔京林大使7日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一職,這是韓國首次獲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職位。

比較區別

人權理事會是根據2005年聯合國首腦會議《成果檔案》的要求設立的,目的是取代不斷遭到批評的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與人權員會相比有如下主要區別。

(1)歸屬機構不同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人權委員會則歸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管轄。

(2)組成成員不同

——人權理事會由47個成員組成,成員構成以公平地域分配為基礎,其中非洲13席,亞洲13席,東歐6席,拉美和加勒比8席,西歐和其他國家7席(包括北美和大洋洲);人權委員會則由53個成員組成,成員構成按區域分配原則產生,其中非洲15席、亞洲12席、東歐5席、拉美和加勒比11席、西歐和其他國家10席。

(3)產生方式不同

——人權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當選成員必須獲得聯大191個成員國半數以上票支持,即至少96票,對於嚴重並有計畫侵犯人權的理事會成員,聯大可經三分之二成員國同意中止其成員資格;人權委員會則由各地區組織推薦,並經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批准產生。

(4)任期不同

——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在連續2任後不能連任;人權委員會成員任期雖同為3年,但可多次連選連任。
——人權理事會每年舉行會議不少於3次,總會期不少於10周,並可召開特別會議;人權委員會則在每年春季舉行為期6周的會議。

(5)審查制度不同

——人權理事會負責對聯合國所有成員國作出階段性人權狀況回顧報告,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必須接受定期普遍審查機制的審查;人權委員會則沒有這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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