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原子能機構宗旨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宗旨是加速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的貢獻,並確保由機構本身,或經機構請求、或在其監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於推進任何軍事目的。它始建時有一個簡單的信條——“讓原子能為和平服務”。這意味著核技術應該安全地用於能源生產、健康、農業和水資源保護等為人類服務的和平目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和大會批准,並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截至2006年2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共有139個成員國。組織結構
聯合國原子能機構組織公約
自成立以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保障監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先後主持制定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和《補充基金來源公約》等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聯合國
| 聯合國憲章 | ||
| 參加主體 | 會員國 | 觀察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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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機構 | 聯合國勞工組織 | 聯合國糧農組織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世衛組織 | 世界銀行 | 聯合國基金組織 | 聯合國民航組織 | 聯合國海事組織 | 國際電聯 | 萬國郵聯 | 聯合國氣象組織 | 聯合國智慧財產權組織 | 聯合國原子能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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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項目 力量部署 | 聯合國維和行動|聯合國維和部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