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幫助衝突各方維持和平、恢復和平並最終實現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或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定;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目的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維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認。

基本信息

簡介

(圖)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目的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維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認。

儘管《聯合國憲章》並沒有對維持和平事宜做出具體構想,聯合國於1948年首次嘗試維和手段,在中東地區設立了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自1948年至今,聯合國總共採取了60個維持和平行動,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個。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個現行的維持和平行動。
維持和平行動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會授權,並須事先徵得東道國政府同意,通常也須徵得其他有關各方的同意。維和人員可能包括軍事人員和警察以及文職人員。維和行動可能由軍事觀察特派團或維持和平部隊或兩者聯合組成的人員執行。軍事觀察特派團由不配備武器的官員組成,其任務主要是監督協定或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維和部隊的士兵手中雖有武器,但多數情況下只能用於自衛。
維持和平行動所需的軍事人員由會員國自願提供,並得到會員國的資助。聯合國根據維和預算方案對會員國的資助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該預算方案的一個標準額度對派遣部隊的會員國實行補償。

2003財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維和行動的總費用預計為22億美元左右,相當於全球軍事開支總額的0.15%。聯合國通過上述預算方案資助其維和行動,由多國派遣軍隊。這種全球性的“負擔均攤”的做法確保了人力、財力和政治資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來自將近130個國家的80多萬軍事、文職人員和警察參加了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這些人中大約有2264人在執行公務時犧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行動的建立

(圖)維和部隊 維和部隊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幹涉一國的內政。

職能及目的

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衝突地區派遣維持和平部隊或軍事觀察團,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和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定;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

分類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鏇、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傳統的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一是由非武裝的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是派出裝備用於自衛的輕型武器的維和部隊,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同時,其任務除繼續承擔傳統的監督停火等職責外,急劇擴展至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護法律秩序、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援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清除地雷、重建國家等。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

行動特徵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

部門及人員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圖)維和人員 維和人員

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著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行動分布

(圖)行動分布 行動分布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截至2004年5月,聯合國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共部署有15支維和部隊,包括來自94個國家的5.3萬名維和士兵以及1.1萬名聯合國工作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衣索比亞-厄利垂亞特派團。在15項維和行動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塞拉里昂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赫特派團、駐賽普勒斯部隊、喬治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演變

《聯合國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聯合國安理會,但憲章並沒有具體提及維和行動,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別賦予安理會以和平方式或強制手段解決國際爭端的權力。根據二戰後聯合國維和事業逐漸興起的新情況,聯合國第二任秘書長哈馬舍爾德創造性地將維和行動解釋為憲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與強制手段之間的一種干預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50號決議,決定向中東地區部署首支維和部隊,負責監督執行以色列與阿拉伯國家之間達成的停火協定。從此,聯合國維和行動開始登上歷史舞台。
冷戰時期,美蘇兩大陣營之間的對立導致聯合國安理會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聯合國維和行動因此在數量、規模以及任務授權上受到了較大局限。維和行動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停火、穩定戰亂地區局勢和為推動政治進程創造條件。維和人員不配備或只配備輕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將敵對雙方隔開,監督雙方執行業已達成的停火協定。
冷戰結束後,國際政治與安全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與規模迅速擴大,其內涵也從傳統意義上的單純軍事性維和使命,逐漸演變成具有軍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務。聯合國維和行動正越來越多地套用於處理國家內部衝突和內戰。而且,維和目的已經不僅僅限於通過軍事干預手段防止衝突發生,更包括各種複雜的建設和平活動。如今,聯合國維和人員中除了軍人以外,還包括警察以及人權、法律、民政、經濟、新聞和人道主義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才,其目的就是幫助發生戰亂的國家或地區建立持久的和平與穩定。

相關數字

1948-2008年,維和行動總計:63
截止到2008年底,正在進行的維和行動:16
截止到2008年底,由維和行動部指揮和支持的和平行動:18

人員(截止到2008年底) 

參加維和的軍事人員77804人;聯合國警察10766人;軍事觀察員2479人;總數為:91284人
在維和行動中提供軍事人員和聯合國警察的國家數目為:120
參加維和的國際文職人員人數為(2008年10月31日):5758
參加維和的當地文職人員人數為(2008年10月31日):13115
聯合國志願人員:2114
參加16個維和行動的總人數為:111271
參加18個維和行動的總人數為(包括2個政治特派團):113222
自1948以來在維和行動中死亡的總人數為:2575 

財政方面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核定預算:大約71億美元
從1948年至2008年6月30日為止維和行動總開支估計為:大約540億美元
維和行動應收欠款為(2008年12月31日):大約28.8億美元

榮譽

聯合國維和部隊曾榮獲1988年度諾貝爾和平獎
200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5月29日定為“國際維和人員日”。

中國維和部隊

(圖)中國維和部隊 中國維和部隊

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貫重視並支持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指導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揮積極作用。隨著聯合國維和行動作用的變化,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採取區別對待、積極支持的態度。

三項原則

中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堅持聯合國公認的三項原則:同意原則,維和行動只有徵得有關各方的一致贊同才能實施;中立原則,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臨時辦法,並不妨礙有關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非武力原則,維和部隊只有在自衛時方可使用武力。

五條原則

中國參與維和行動的5條特定原則:第一,重視並支持開展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維和行動;第二,加強安理會主導作用;第三,應該把有限的維和資源優先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要在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實施維和行動;第四,在規劃和部署維和行動時,不能採取雙重標準;第五,維和行動是聯合國維護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根本還是要消除衝突的根源。

大事記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就積極支持聯合國維和行動。1988年9月,中國正式申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成為我國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開端。1988年12月6日,第43屆聯合國大會一致同意中國加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1989年,中國首次派人參加了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協助團,幫助納米比亞實現從南非獨立的進程。1990年4月,中國向中東地區派出軍事觀察員,第一次參與聯合國主導的維和行動。

1992年4月,中國第一支“藍盔”部隊——軍事工程大隊赴高棉執行任務。

1997年5月,中國表示原則同意參加聯合國“維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國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維和警察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2000年1月,中國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到東帝汶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立國防部維和事務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中國軍隊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工作。2002年1月,中國正式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級待命安排機制(一級待命機制規定所派遣人員和裝備必須90天內部署完畢;二級為60天;三級為30天),並準備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提供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保障分隊,可提供1個聯合國標準工程營、1個聯合國標準醫療分隊、2個聯合國標準運輸連。

2003年4月,中國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連和43人的醫療分隊組成的維和部隊赴剛果(金)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並於同年12月順利組織了第一次輪換。第二批維和部隊官兵在為期8個月的維和行動中,圓滿完成了聯合國賦予的各項任務。依照聯合國有關維和行動的規定,中國決定派遣第三批赴剛果(金)的維和部隊,將第二批官兵輪換回國。

2003年7月,中國決定向賴比瑞亞派遣一個包括運輸連、工兵連和醫療分隊在內的共550人的維和部隊,將分批前往任務地區,這是迄今為止中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規模最大、人數最多的一次。至2004年5月,中國已參與15項聯合國維和行動,共派出約2300餘人次的軍事人員和253人次的民事警察。

2004年9月,聯合國授予中國赴賴比瑞亞維和部隊全體官兵“和平榮譽勳章”。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國維和警察防暴隊95人乘聯合國專機,前往海地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這是中國第一支赴國外執行維和任務的防暴隊伍。

2006年3月,中國派出首批赴黎巴嫩維和部隊。2006年5月,中國派遣首批赴蘇丹維和部隊,它是中國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以來,持續時間最長的一次,預計任務期限為6年半。2007年11月,中國派出首批赴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維和部隊,成為聯合國第一支進駐這一地區的維和部隊。
2009年12月,中國政府決定為聯合國維和事務追加捐款70萬美元。中國曾於2006年9月表示將向聯合國建設和平基金捐款300萬美元。此外,中國還於2008年3月向聯合國達爾富爾政治進程信託基金捐款50萬美元。目前,中國維和資金貢獻率排名世界第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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