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負責人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主要機構是成立於1946年的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任務是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導,研究人權問題,制訂新的規範和準則以及對全世界人權遵守情況進行監測。作為聯合國系統主要的政府間人權決策機構,人權委員會獲授權商討全世界各地的人權狀況和考察來自各成員國、非政府組織及其它信息來源的信息。

概要

(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人權委員會為各成員國、政府間機構及非政府組織提供一個論壇,使得這些國家和機構得以表達自己對人權事務的意見和看法。該委員會由53個成員國組成,成員國每三年換屆選舉一次;委員會每年都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年會,會期一般為六周。在年會上,各成員國和非政府組織就自己關心的人權局勢提出意見和看法,有關國家政府則通常回應這些意見和看法。為了對議題作出積極反應,委員會可能指派專家或實況調查組,組織實地考察,與有關國家政府進行商討,提供援助以及對委員會查實的侵犯人權行為進行譴責。

如果認定某種人權狀況足夠嚴重,人權委員會可能簽署調查命令。負責調查工作的可能是一個獨立專家組(稱為“工作組”),也可能是一個專家(稱為“特別報告員”或“代表”)。根據這些專家提供的信息,委員會呼籲有關國家的政府改善其國內的人權狀況。

背景

(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於1947年設立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原名: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共有26名專家組成,每年都要召開會議。這些專家是以私人身份在委員會工作的,並不代表本國政府。最初,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承擔的主要任務是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然而,在過去幾年中,該小組委員會的工作範圍逐步擴大到許多與人權相關的事務。例如,該委員會發起開展了多項研究,尤其是法律規則制訂方面的研究。同時,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還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建議。一些非政府組織也參與了該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職責

(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機構。按照公約規定,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選舉產生的18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必須是締約國的國民,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公認的人權方面的專長。他們以個人身份當選和進行工作,不代表他們所屬的國家。

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和職能主要有以下幾項:

第一,接受和審議公約各締約國關於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公約規定,締約國在公約對其生效1年內應向委員會提交第一次報告,以後每5年提交一次有關進一步情況的報告。

第二,通過對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作出一般性評述,對公約的某些條款的範圍和含義作出解釋,協助各締約國實施公約條款和編寫報告。

第三,接受和審議某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第四,接受和審議個人聲稱其人權遭到公約締約國侵害的來文。

委員會在審議某一締約國提交的報告時,首先確定報告是否已經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如果委員會認為報告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請締約國提交補充材料。如果委員會認為某一締約國未充分履行公約義務,可以提出其認為適當的一般性意見。對指控來文的審議僅限於已參加了公約附加任意議定書的國家。審議來文的會議不公開舉行,如委員會某一成員與審議案有關,則不得參加對該案件的審議。委員會根據公約的規定,核查該來文是否應予受理。委員會一旦認定來文可以接受,將決定通知締約國,要求締約國在6個月內對來文作出解釋。委員會對政府材料和個人申訴進行審議後,可對來文提出決定意見,並通知締約國。委員會的決定意見,對締約國沒有約束力。

主要職責

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與人權有關的國際文書;調查關於侵犯人權的指控和處理與侵犯人權有關的來文;與在人權領域負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協助經社理事會協調聯合國系統內有關人權的活動。人權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經社理事會建議和報告:關於《國際人權憲章》的情況;關於公民自由、婦女地位、信息自由及類似問題的公約、宣言的情況;保護少數的情況;防止基於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的歧視;其他有關人權的事項。

運作程式

(圖)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

人權委員會通常於每年3、4月份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召開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除了委員會成員國代表,還有聯合國其他會員國的觀察員、非會員國的觀察員以及各專門機構、區域組織、為聯合國所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組織和具有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委員會根據上屆會議臨時議程草案,在每屆會議上審議並通過其議程。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載於其每年向經社理事會提交的報告中。

人權委員會還設立了若干附屬機構,如1947年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1999年改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近幾年,人權委員會成立了特定國家和地區以及針對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的機構。目前有以下幾個工作組:南部非洲人權情況特設專家工作組、審查有一貫嚴重侵犯人權跡象的情況工作組、被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發展權問題政府專家工作組、根據《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九條設立的三人工作組、不限成員名額的非正式工作組等。委員會還任命特別報告員或代表對特定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或任命特別報告員就專門的人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聯合國主要的人權機構

聯合國大會及其特設機構。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主要的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由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組成,它可以討論《聯合國憲章》範圍內或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的任何機構的任何問題。《聯合國憲章》第十三條規定,聯合國大會應開展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便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大會設立6個主要委員會。關於人權事務的項目,通常提交第三委員會即社會、人道和文化委員會,或提交第六委員會即法律委員會;或不經主要委員會而直接由大會審議。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下屬人權機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立於1946年,是在聯合國大會之下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的機構。經社理事會在促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方面,主要負責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和起草提交大會的公約草案。經社理事會包括9個職司委員會,它們審議和提供各自職權範圍內與其專門知識有關的建議。在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中,與人權問題關係最直接的機構是人權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

根據聯合國人權文書設立的機構。這些機構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等。

聯合國人權中心。聯合國人權中心設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也設有一個小型辦事處。其主要職責是:為聯合國關注人權的各種機構提供所需的秘書機構和實質性服務;應有關機構的要求,就人權問題從事研究工作;密切注意各項人權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就此編寫報告;管理關於人權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與從事促進與保護人權活動的專門機構、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組織保持聯繫;收集和傳播情報並編寫出版物。

改革

(圖)改革改革

聯合國大會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對和3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建立人權理事會(大會第A/60/L.48號決議草案),取代人權委員會。2006年5月9日,大會舉行了新成立的人權理事會47名成員的首次選舉。

2007年5月17日 聯大在舉行的人權理事會新的一年任期成員國選舉中,推選出14個國家擔任新的人權理事會成員國。

這14個國家是:安哥拉埃及馬達加斯加、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卡達玻利維亞尼加拉瓜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斯洛維尼亞、荷蘭和義大利

人權理事會中的成員分為一年、兩年和三年任期,連續兩任後須間隔一年方可尋求新任期。根據人權理事會的章程,原來的一年任期成員仍可參加新的選舉。在今年到期的14個人權理事會的一年任期成員中,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荷蘭決定再次競選。

人權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產生,候選國必須獲得聯大全體成員國的過半數(97票)支持方能當選。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聯大會考慮候選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及其在這些方面自願作出的承諾。

2007年9月10日至28日,人權理事會第六屆會議在日內瓦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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