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公約

濕地公約

濕地公約也稱作拉姆薩爾公約(Ramsar Convention),是為了保護濕地而簽署的全球性政府間保護公約,全稱為《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簡稱《濕地公約》)。濕地公約於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南部海濱小城拉姆薩爾簽署,當時有18個發起締約國。濕地公約於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07年4月,有154個締約方。1387塊濕地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總面積達到1.23億公頃。

背景

《濕地公約》《濕地公約》
濕地與森林、海洋並稱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也是價值最高的生態系統。根據《濕地公約》的定義,濕地包括沼澤、泥炭地、濕草甸、湖泊、河流、滯蓄洪區、河口三角洲、灘涂、水庫、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時水深淺於6米的海域地帶等。濕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調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蝕、補充地下水、美化環境、調節氣候、維持碳循環和保護海岸等極為重要的生態功能,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發源地之一,因此也被譽為“地球之腎”、“天然水庫”和“天然物種庫”。 據聯合國環境署2002年的權威研究數據顯示,1公頃濕地生態系統每年創造的價值高達1.4萬美元,是熱帶雨林的7倍,是農田生態系統的160倍。濕地還是許多珍稀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對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特殊的意義。 多年來,全球濕地伴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不斷遭到破壞。因此,保護濕地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

簽署

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濱小城拉姆薩爾簽署了一個旨在保護和合理利用全球濕地的公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簡稱《濕地公約》 )。該公約於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159個締約方。

宗旨

《濕地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加強對世界濕地資源的保護及合理利用,以實現生態系統的持續發展。目前,《濕地公約》已成為國際重要的自然保護公約之一,1847 塊在生態學、植物學、動物學、湖沼學水文學方面具有獨特意義的濕地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總面積約1.8億公頃。

運作模式

《濕地公約》是由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ies)、締約方大會(Meetings of Contracting Parties,COPs)、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科技評估委員會(Scientific & Technical Review Panel)及濕地公約局/秘書處(Ramsar Bureau/Secretariat)來共同運作的。同時,還有《濕地公約手冊》(The Ramsar Convention Manual)用於指導各締約方合理的履行《濕地公約》。

歷史

濕地公約霍夫曼(LucHoffmann)
簽訂保護濕地的想法起於1962年,那時在歐洲有許多濕地被開墾,喪失了許多水禽的棲息地。1960年霍夫曼(LucHoffmann)先生啟動了一個項目叫MAR,當時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現更名為國際保護聯盟,簡稱IUCN)、國際水鳥與濕地研究局(簡稱IWRB,即現在的濕地國際)、國際保護鳥類理事會(簡稱ICBP,即現在的國際鳥類組織,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參與項目活動。他們於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國開會,研究了保護濕地的問題。經過8年的多次會議協商,包括1963年在聖安德魯斯(St.Andrews)、1966年在諾德韋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爾日(Morges)、1969年在維也納、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舉行的會商,在荷蘭政府的支持下由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濕地公約的文本。當時文本的核心內容是保護水禽。最後伊朗體育與漁業部長艾斯坎德爾(EskanderFirouz)於1971年2月2日在裏海邊的旅遊城市拉姆薩爾(Ramsar)召開了國際會議,次日18個國家在公約文本上籤了字。但公約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這是因為簽字國遲遲沒有完成本國批准手續。根據公約規定,當第7個締約國遞交批准書後4個月公約生效。澳大利亞於1974年1月遞交了批准書,是第一個遞交批准書的國家。1975年12月在希臘遞交批准書(第7個遞交批准書的國家)後生效。現在濕地公約共有123個締約方,1044塊濕地列入國際重要濕地目錄,面積為78,549,246hm2。公約有過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1980年11月在義大利卡利亞里(Cagliari)召開了第1屆締約方大會,規定了國際重要濕地標準。1982年12月在法國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通過了對公約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議定書(1986年10月生效)。這是公約的第1次修改,規定了公約修改程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為正式語言。1984年5月在荷蘭格羅寧根(Groningen)召開了第2屆締約方大會,制定了公約實施框架。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賈納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以及第3屆締約方大會,對第6、7條進行非實質性修改,規定了締約方大會的權力、建立常委會、預算和常設執行局(或稱秘書處)。但此項修正條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為在1987年通過的決議(III.4)中規定了自願原則。大會還修改了國際重要濕地標準和建立濕地合理利用工作組。1988年1月第1任公約秘書長納維德(DanNavid)上任。1989年公約有了自己的會標。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開了第4屆締約方大會。大會再次修改國際重要濕地標準,決定建立蒙特勒檔案(MontreuxRecord),設立濕地保護基金(後來更名為濕地公約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小額贈款基金),決定把西班牙文做為公約的3種工作語言之一,其他2種工作語言是英文和法文。1991年12月在巴基斯坦喀拉蚩召開濕地公約第1次亞洲區域會議。1993年6月在日本釧路召開第5屆締約方大會,發表了釧路聲明,決定建立科技審評組。1995年8月阿根廷戴爾瑪·布拉斯科(DelmarBlasco)接任秘書長職務。1996年3月在澳大利亞布里斯班召開了第6屆締約方大會。大會通過了1997-2002年戰略計畫。1996年10月常委會通過決議,宣布每年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1998年10月常委會決定更換會標。1999年5月在哥斯大黎加召開了第7屆締約方大會。大會決定編纂一套工具書,正式確認國際鳥類組織、世界保護聯盟、濕地國際和世界自然基金會為公約的夥伴組織。第8屆濕地公約締約方大會於2002年在西班牙召開。2005年11月,第九屆締約方大會在烏干達舉行,中國第一次當選為公約常委會成員國。 2008年10月28日,《濕地公約》第十屆締約方大會在韓國昌原開幕,本屆大會的主題是“健康的濕地,健康的人類”。來自五大洲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幾十個國際自然資源保護組織的一千多名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參加了會議。

修訂

《濕地公約》《濕地公約》
公約有過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1982年12月在法國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通過了對公約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議定書(1986年10月生效)。這是公約的第1次修改,規定了公約修改程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為正式語言。
1984年5月在荷蘭格羅寧根(Groningen)召開了第2屆締約方大會,制定了公約實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賈納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以及第3屆締約方大會,對第6、7條進行非實質性修改,規定了締約方大會的權力、建立常委會、預算和常設執行局(或稱秘書處)。但此項修正條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為在1987年通過的決議(III.4)中規定了自願原則。大會還修改了國際重要濕地標準和建立濕地合理利用工作組。
1988年1月第1任公約秘書長納維德(Dan Navid)上任。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開了第4屆締約方大會。大會再次修改國際重要濕地標準,決定建立蒙特勒檔案(Montreux Record),設立濕地保護基金(後來更名為濕地公約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小額贈款基金),決定把西班牙文做為公約的3種工作語言之一,其他2種工作語言是英文和法文。

發展

《濕地公約》《濕地公約》
為提高人們保護濕地的意識,1996年《濕地公約》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定,從1997年起,將每年的2月2日定為“世界濕地日”,每年的這一天都將舉行一系列的慶祝活動,如海報、新聞媒體宣傳等。今年的2月2日是第10個“世界濕地日”,其主題是“濕地與減貧”,宣傳口號是“濕地,攸關人類的生活;失去濕地,我們將無法生活”。
30多年的發展,《濕地公約》無論從組織機構,還是從其理念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濕地公約》已經由最初的主要關注“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即遷移水鳥(water birds)的公約發展成為一個為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及其功能、維持濕地文化、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公約,這明顯的不同於《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單一目標的公約。歷屆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決議充分反映了上述演變。1993年以前的大會決議,以及衡量國際重要濕地的標準等均以水禽為主,直到1996年第六次締約方大會上才增加了魚類作為衡量國際重要濕地的標準,並決定加強對泥炭地、珊瑚、海岸帶、喀斯特地貌等濕地類型地重點保護。隨後,濕地的水文學、淨化水質、提供水源、水資源管理、流域綜合管理、濕地文化等逐漸成為締約方大會的熱門話題和政策重點。其中,“水”已經成為《濕地公約》所關注的重點,甚至有人說《濕地公約》的未來發展應該是“水公約”。
更能反映這一系統性衍變的是1998年濕地公約常務委員會關於更改公約徽標的決定。在1989年~1998年的10年間裡,《濕地公約》的徽標由飛行的水禽與其濕地棲息地的組合,而新的徽標(1998年~至今)則反映了濕地的多種功能,強調的是濕地生態系統,尤其是與水的關係。

意義

濕地公約
在《濕地公約》的有力推動下,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已經成為我國政府在可持續發展總目標下的優先行動。國家近期優先選擇以濕地保護為重點,在濕地保護中又選擇天然原生濕地保護和對退化濕地進行示範性的生態恢復、重建為近期國家濕地保護戰略的目標。在考慮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減少天然濕地的進一步喪失和退化。濕地保護屬公益性事業,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在管理上需要有效的協調與合作,通過履約工作,能極大地促進相關各部門的配合與協作。《濕地公約》對形成有效合作協調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與濕地公約

《濕地公約》《濕地公約》

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國家林業局成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05]96號)、國家林業局《關於成立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的通知》(林人發[2005]176號)檔案,於2007年2月正式組建。同年4月,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國務院辦公廳頒發刊有國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印章。
單位職能

承擔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履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擬訂全國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開展有關濕地保護的國際合作工作。
中國履行《濕地公約》國家委員會

經國務院領導批准成立的“中國履行《濕地公約》國家委員會”,由國家林業局、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旅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氣象局、國家海洋局共16個部門組成。其中國家林業局為主任委員單位,外交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海洋局為副主任委員單位。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協調和指導國內相關部門開展履行《濕地公約》相關工作;研究制訂國家履行《濕地公約》的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與履約相關的重大問題。研究審議參加《濕地公約》有關國際談判重要議題對策和方案,協調履行公約規定並執行有關國際會議決議;協調濕地領域國際合作項目的申請和實施。
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
中國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1)第一批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中國濕地(7個)
黑龍江扎龍自然保護區、吉林向海自然保護區、 海南東寨港自然保護區、青海鳥島自然保護區、湖南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江西鄱陽湖自然保護區香港米埔和后海灣國際重要濕地

(2)第二批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中國濕地(14個)
上海市崇明東灘自然保護區江蘇大豐麋鹿自然保護區內蒙古達賚湖自然保護區、遼寧大連斑海豹自然保護區、鄂爾多斯遺鷗自然保護區、廣東湛江紅樹林自然保護區、黑龍江洪河自然保護區、黑龍江興凱湖自然保護區

(3)第三批被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中國濕地(9個)
遼寧雙台河口濕地、雲南大山包濕、雲南碧塔海濕地、雲南納帕海濕地雲南拉什海濕地、青海鄂凌湖濕地青海扎凌湖濕地、西藏麥地卡濕地西藏瑪旁雍錯濕地

(4)第四批被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中國濕地(6個)
上海長江口中華鱘濕地自然保護區、廣西北崙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福建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北洪湖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廣東海豐公平大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四川若爾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5)第五批被列入《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中國濕地(1個)
浙江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

主要活動

近年的主要活動

濕地公約新會標1996年10月濕地公約第19次常委會決定將每年2月2日定為世界濕地日,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利用這一天,政府機構、組織和公民可以採取大大小小的行動來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和效益的認識。

1998年:公約常委會通過新的《濕地公約》標誌(Ramsar 拉姆薩爾文字配以由藍變綠的背景,兩條白線代表波浪)。該標誌顯示公約內涵的擴展,從單純的水鳥栖息地到以水為主體的變化。

1999年5月在哥斯達黎加召開的第7屆締約方大會上,決定編纂一套工具書,正式確認國際鳥類組織世界保護聯盟濕地國際世界自然基金會為公約的夥伴組織。

第10屆濕地公約締約方大會於2008年10月8日至11月4日在韓國釜山召開。

全文

《濕地公約履行指南》《濕地公約履行指南》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
(拉姆薩爾,1971午2月2日,經1982午12月3日的議定書修訂)
各締約國,
確認人與其環境相互依存;
考慮到濕地的基本生態功能是作為水文狀況的調節者,是某種獨特植物區系和動物區系,特別是水禽賴以存活的生境;
深信濕地是具有重大經濟、文化、科學和娛樂價值的一種資源,一旦喪失則不可彌補;
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後對濕地的蠶食,乃至喪失;
確認水禽在季節性遷徙時可能會超越國界,因此,應視為一種國際資源;
確信具有遠見的國家政策與協調一致的國際行動相結合,可以確保濕地及其動植物區系得到保護;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1.為本公約之目的,濕地是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
2.為本公約之目的,水禽系指從生態學角度看以濕地為生存條件的鳥類。

第二條
1.每個締約國應指定其領土內適當濕地列入由依第八條所設管理局保管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下稱《名錄》),該《名錄》由根據第八條設立的辦事處保管。每塊濕地的邊界應在地圖上精確標明和劃定,可包括與濕地毗鄰的河岸和海岸地區,以及位於濕地內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米的海洋水體,特別是具有水禽生境意義的地區島嶼或水體。
2.選擇列入《名錄》的濕地,應根據它們在生態學植物學、動物學、湖沼學或水文學方面的國際意義來考慮。首先應列入一年四季均對水禽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
3.將濕地列入《名錄》,並不損害其所屬締約國的專有主權。
4.每個締約國在按照第九條規定簽署本公約或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時,應至少指定一塊濕地列入《名錄》。
5.任何締約國均有權將其領土內的其他濕地增列入《名錄》,擴大已列入《名錄》的濕地的邊界,或者出於緊急的國家利益的考慮,取消列入《名錄》的濕地或縮小其邊界,並應儘快將這類變動,通知負責第八條規定的常務辦事處的組織或政府。
6.每個締約國在指定列入《名錄》的濕地和就列入《名錄》的其領土內的濕地行使修改條文的權利時,應考慮其對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遷徙水禽所負的國際責任。

第三條
1.各締約國應制訂和執行規劃,以促進對列入《名錄》的濕地的保護,並儘可能地合理使用其領土內的濕地。
2.每個締約國應作出安排,以便儘早獲悉,由於技術發展、污染或其他人為干擾,列入《名錄》的其領土內的濕地的生態特性經發生變化,正在變化,或有可能發生變化。有關這類變化的情況應立即通知負責第八條規定的常務辦事處的組織或政府。

第四條
1.每個締約國應在濕地(不論是否已列入《名錄》)建立自然保護區,以促進對濕地和水禽的保護,並採取充分措施予以看管。
2.當某一締約國出於緊急的國家利益的考慮而取消列入《名錄》的濕地或縮小其邊界時,應儘可能彌補濕地資源的任何損失,特別應建立新的自然保護區,以供水禽生存,並在同一地區或其他地區保護原來生境的適當部分。
3.各締約國應鼓勵就濕地及其動植物區系開展研究,交換資料和出版物。
4.各締約國應努力通過管理增加合適的濕地上的水禽數目。
5.各締約國應加強培訓能勝任濕地研究、管理和看管的人員。

第五條
締約國應就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在濕地擴及一個以上締約國的領土或一條水係為數締約國所共有的情況下,相互協商。同時,各締約國應努力協調和支持目前和將來就保護濕地及其動植物所制訂的政策和條例。

第六條
1.設立締約國會議,以檢查和促進這項公約的實施。第八條第1段所提及的常務辦事處至少每3年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之例會,除非會議另有決定。在至少有2/3的締約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也可以召開特別會議。締約國會議的每次例會均應確定舉行下一次例會的時間及地點。
2.締約國會議具有下列職權:
(a)討論本公約的執行情況;
(b)討論《名錄》的增補和修改;
(c)審議根據第三條第2段提供的關於《名錄》中所列濕地生態特性變化的資料;
(d)就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濕地及其動植物問題,向締約國提出一般性建議或具體建議;
(e)要求有關國際機構就涉及濕地的國際問題提出報告和提供統計資料;
(f)通過其他建議或決議,來促進本公約的執行。
3.各締約國應保證從事濕地管理的各級負責人了解並考慮此類會議關於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濕地及其動植物的建議。
4.締約國會議為每次會議制定議事規則。
5.締約國會議應制定本公約的財務條例,並定期對條例進行審議。締約國會議應在其每次例會上以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之締約國的2/3多數通過下一財務期的預算。
6.各締約國應根據出席締約國會議例會並參加表決之所有締約國一致通過的會費額度向預算納款。

第七條
1.參加上述會議的各締約國代表應包括在科學、行政或其他有關方面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濕地或水禽專家。
2.出席會議的每一締約國有一票表決權;建議、決議和決定由出席會議及參加投票的締約國的簡單多數通過,除非本公約另作其他規定。

第八條
1.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執行本公約規定的常務辦事處職責,直至全體締約國的2/3多數指定另一個組織或政府時止。
2.常務辦事處職責如下:
(a)協助召集和組織第六條規定的會議;
(b)保管《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名錄》,並接收各締約國根據第二條第5段就列入《名錄》的濕地的增補、擴大、取消或縮小所提供的資料;
(c)接收各締約國根據第三條第2段就列人《名錄》的濕地的生態特性變化所提供的資料;
(d)把對《名錄》的任何修改或《名錄》中所列濕地的特性變化通知所有締約國,並為在下屆會議上討論這些事項作出安排;
(e)把會議就《名錄》修改或《名錄》中所列濕地的特性變化提出的建議通知有關締約國。

第九條
1.本公約無限期開放簽字。
2.聯合國任何會員國、任何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會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任何當事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成為本公約締約國;
(a)對於批准不附保留之簽署;
(b)待批准之簽署,繼後批准;
(c)加入。
3.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下稱“保存人”)交存一份批准書或加入書;批准或加入即為生效。

第十條
1.本公約在7個國家按第九條第2段方式成為本公約締約國起4個月後生效。
2.本公約嗣後對每個締約國應自該國對於批准不附保留之簽署或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4個月後生效。

第十條 副
1.根據本條,締約國可就《公約》修訂問題召集會議,對《公約》進行修訂。
2.任何締約國均可提出修訂建議。
3.所建議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及修訂理由須通過根據《公約》行使常設主席團(下稱“主席團”)職責的組織或政府,並由主席團隨即轉告所有締約國。締約國對文本的任何意見要在自主席團把修正案通知締約國之日起3個月內通知主席團。主席團須於意見提交的最後一天之後立即把截至該日所收到的全部意見轉告各締約國。
4.主席團將根據1/3締約國的書面要求召集締約國會議,審議根據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主席團將就會議的時間與地點同各締約國進行協商。
5.修正案須經與會締約國投票表決以2/3的多數通過。
6.被通過的修正案將於2/3締約國向保管者交存接受卡之日後第4個月的第一天起對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生效。對在2/3締約國交存接受書之日後交存接受書的任何締約國,修正案將於該國交存接受書之日後第4個月第一天開始生效。

第十一條
1.本公約將無限期有效。
2.任何締約國可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5年後書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約。退約應於保存人接得通知之日起4個月後生效。

第十二條
1.保存人應儘快將下述事項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a)《公約》之簽署;
(b)本公約批准書之交存;
(c)本公約加入書之交存;
(d)本公約生效日期;
(e)退約通知。
2.本公約生效之後,保存人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在聯合國秘書處予以登記。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1971年2月2日訂於拉姆薩爾,原奉以英文本、法文本、德文本和俄文本各式一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文本均交保存人,保存人則將正式副本分送所有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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