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主要職責

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範圍

外匯管理局人民幣升值
(1)人民幣匯價管理;
(2)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團體、部隊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外匯收支的計畫管理;
(3)集中管理國家所借用的商業貸款,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4)落實外匯留成辦法,調整外匯額度;
(5)對居住在境內的中國人及外國僑民的外匯管理;
(6)對外國駐華機構、人員、短期入境旅客的外匯管理;
(7)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8)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9)禁止外幣在中國境內流通、使用、私自借貸、私自買賣和任何形式的倒匯套匯、逃匯,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者予以處罰。

機構設定與職能

外匯管理局中國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定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誌社4個事業單位。
綜合司職能

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和政務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匯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法律事務;負責新聞發布、對外宣傳、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文檔管理、信訪、保密工作。

外匯管理局人民幣升值不斷創新高
國際收支司

負責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銀行結售匯、外匯賬戶及相關管理項下的統計制度的設計、實施和相應報表的編制;負責對銀行外匯收支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對人民幣匯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研究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出人民幣匯率政策建議;負責對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境內外幣清算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對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進行分析和預測。
經常項目管理司

負責經常項目外匯監管;制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承辦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外匯管理局2007年中國外匯儲備
基本項目管理司

依法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的管理;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及賬戶的管理;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統計監測與預警工作;依法制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管理檢查司

擬定外匯檢查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對各種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檢查、調查和處罰;負責組織、協調外匯管理反洗錢工作;對分支機構外匯檢查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
儲備管理司

根據國家外匯儲備經營戰略、原則,負責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及經批准受託經營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等。

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畫,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畫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一、計畫經濟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53-78年)。
二、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79-93年)。
(1)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2)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
(3)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4)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5)建立對資本輸出入的外匯管理制度。
(6)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7)外匯兌換券的發行和管理。
三、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
(1)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2)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
(3)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四、中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框架。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2)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3)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4)不斷改進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5)不斷發展的外匯市場。
(6)不斷完善的國際收支監測體系。
(7)健全和完善外匯管理信息化系統。
(8)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機構職責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範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中國的外匯管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範外匯市場秩序,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中的職能

外匯管理局現已要求全系統迅速採取措施積極支持抗震救災工作,保證有關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劃撥到位。

外匯局指出,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經民政部門批准的公益性組織接受的外匯及外幣現鈔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劃轉至其抗震救災捐款賬戶,以保證有關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劃撥到位。

外匯局要求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災工作的“綠色通道”,切實做好各項外匯服務工作。應密切關注轄區域網路絡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測,確保網路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穩定運行以及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外匯局要求各分局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抗震救災期間,受災地區外匯分支機構要切實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抗震救災信息應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機構地址

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SAFE)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
郵編: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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