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控制和管制行為]

外匯管理[控制和管制行為]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2016年外匯管理重點工作:一是推進外匯監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審批,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提高國際收支監測分析的準確性和前瞻性,提升監管效能;二是進一步最佳化外匯管理服務,深化經常項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加快外匯市場發展;三是加強風險防控,指導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要求辦理外匯業務,嚴格履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責任,打擊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四是做好國家外匯儲備經營管理工作,統籌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各項目標,完善外匯儲備多元化運用;五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實“兩個責任”,繼續加強黨建工作,狠抓黨風廉政、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

基本信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準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基本類型

外匯管理外匯管理

各國的經濟條件和外匯收支狀況不同,外匯管理範圍和寬嚴程度也不相同。世界各國的外匯管理,大致可分三類:

1、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要限制,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蘇聯、東歐國家屬於這一類。

2、實行部分的外匯管理。對經常性的貿易、非貿易收支不加限制,可以自由兌換和匯出國外,而資本輸出入則受限制。一些工業發達的國家如法國、義大利和少數經濟情況較好的開發中國家屬於這一類。

3、貨幣可以自由兌換,限制極少。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無限制。這類國家較少,如美國、英國、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屬於這一類。

基本內容

基本原則

外匯管理外匯管理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後,憑證向企業註冊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檔案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檔案,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契約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畫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註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餘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契約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報表管理
凡已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是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的可兌換,其長期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意味著取消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對國際間正常的匯兌活動和資金流動不進行限制。

此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是一次力度很強的改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匯率並軌,取消人民幣官方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這種新的匯率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關係決定,政府只在必要時予以干預和調控。

2.企業收匯,用匯制度改革.過去中國有採用的是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從1994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結匯制包括兩點內容:一是境內所有中資企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外匯收入,境外勞務承包以及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都要按照當日的外匯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二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所得外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帳戶。售匯制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一般貿易用匯,只要有進口契約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實行配額,許可證或登記制的貿易進口,只要持相應的契約和憑證,就可辦理購匯;二是對非貿易項目下的經常性支付,憑支付協定或契約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購匯,非經常性支付購匯按財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實行審批制度不過作為過渡性措施:對出口企業按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所需用匯貿易及貿易從屬費,只要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餘額內自由辦理支付,出口企業進口所需用匯超過台帳餘額的部分以及沒有出口的企業用匯,仍然需要外匯審批。外資企業可以直接使用外匯。

3.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畫,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巨觀調控。過去在外匯資源的分配上還有一部分依靠行政手段,即按指令性計畫配給以官方匯率計價的外匯。這次改革在外匯分配領域取消計畫審批,使全部外匯供求通過市場來實現,促使企業轉換經營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將主要運用貨幣,金融,利率,匯率等經濟和法律手段來完善國際收支的巨觀調控體系,這樣的調控體系將更加科學,合理,規範,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4.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原來中國的外匯市場是以各地外匯調劑市場的形式存在,是初級的,分割的,有限度的外匯市場。現在將建立中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市場的主體是外匯指定銀行,企業被排除在這個市場外,企業只能過與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來影響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主要職能是為各外匯銀行相互調劑餘缺和清算服務,這個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從1994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美元交易的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匯指定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自行掛牌,對客戶買賣外匯。通過銀行間外匯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使各銀行的掛牌匯率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5.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指定銀行機構以外的外匯買賣。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已發行流通的外匯券可繼續使用逐步兌回,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匯券也繼續使用,也可憑本人護照及有關身份證件,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兌換外匯,對原批准收券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券或存款,也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結匯。到1995年6月30日為止,外匯券兌換工作基本結束,市場上外匯券已基本收回,從1995年7月1日起,外匯券已停止使用,流通兌換。

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服務職能,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等等。

1994年以來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

(一)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代表中國政府向世界宣布,從1996年12月1日起,中國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過渡性安排,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義務,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是關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兌制度方面應盡的一般義務,具體而言,包括三方面的義務;

首先,關於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問題。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有兩層含義:第一,廢除歧視性的貨幣協定;第二,取消復匯率制。所謂歧視性貨幣協定,是指兩國之間簽訂的在貿易收支差額結算時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這種做法盛行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之間。以前中國也同許多國家簽有這方面的協定,但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深入發展,中國已逐步實現了多邊結算的自由化,在對外貿易中已經不存在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關於復匯率制,中國於1994年1月1日實行了匯率並軌,統一了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和人民銀行的牌價,並於同年4月開設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而又於1996年7月1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這樣,在中國就形成了以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為基礎的統一的外匯市場,匯率是在這個統一的外匯市場上由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的力量自行決定的,因此,中國現行匯率制度就是匯率的一元化,復匯率制已經成為歷史。從以上兩個方面看,中國已經不存在所謂的歧視性貨幣措施,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

其次,關於支付自由化問題。所謂支付自由化,是指第八條款國在沒有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時,不能對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的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限制.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三個方面。中國從1994年開始逐步向第八條款國過渡,首先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的人民幣可兌換,對外貿方面的支付限制已經廢除,進口企業只要持有效的進口憑證,就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從而滿足支付的需要。從勞務收支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5月修訂並公布了《結匯,售匯制度及支付管理規定》和《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等一系列旨在實現包括勞務收支在內的經常項目下的支付自由化,從這些新法規看,中國勞務收支下的支付限制已基本取消,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雖然在居民因私用匯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數量限制,明顯的例子是,對出國旅遊者的用匯實行數量限制等,但是,這並不會構成中國成為第八條款國的障礙。日本在1964年4月成為第八條款國時,對居民出國旅遊也存在著用匯的數量限制,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只是以日本應早廢除限制為條件,允許其暫時保留該限制,與日本每人500美元的限額相比,作為開發中國家的中國規定每人可攜帶1000美元出境,還是比較寬鬆的,當然,從發展趨勢來看,理應逐步廢除這方面的限制。

最後,關於本幣可換性的義務。第八條款國不僅要滿足居民用匯的需要,在經常項目下允許居民把本幣兌換成外匯,而且必須具有維持本國貨幣對外兌換性的義務,即對基金組織其它成員國持有的人民幣餘額,必須允許隨時兌換成外匯。中國成為第八條款國之後,意味著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兌換性以及外匯支付的自由化,即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無論用外匯還是用人民幣都可以自由地進行支付,因此,在以人民幣支付時,對非居民收入的人民幣,就必須允許非居民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所以,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的真正含義是,對非居民的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唯有如此,人民幣才能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認可的可兌換貨幣。這一點,在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6月頒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檔案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對外車駐華使領館收取的人民幣簽證費允許其兌換成外匯並匯往外國。

(二)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逐漸放寬

中國作為一個開發中國家,資本項目還處於相對管制水平,從資本項目具有分析意義的43個子項來看,中國資本項目開放情況分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嚴格限制的子項有6項,占13.9%。主要包括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個人貸款,非居民向居民提供個人貸款等。第二層次是有較多限制的子項共18項,占41.9%,主要包括涉及買賣股票,債券,集體投資類證券及其他相關證券的子項12個,以及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不動產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外國移民在境外的債務結算,移民向國外的轉移資產等子項。第三層次是較少限制的子項有11個,占25.6%,主要包括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金融信貸,擔保,保證和備用融資便利,對外直接投資,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不動產交易以及博彩和中獎收入的轉移等.第四層次可兌換的子項8個,占18.6%,主要包括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商業信貸,對內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移民向國內的轉移資產以及非居民員工的儲蓄等。

積極作用

1.控制對外貿易
2.鞏固貨幣信用,穩定物價
3.防止資本外逃,維護國際收支平衡
4.增強經濟和外交效益

資金安全

備受監管資金安全

AETOS獲得英國金融監管局FCA以及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的金融服務牌照,並受上述兩家金融機構的監管,其中在FCA的監管號碼為592778,在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的監管號碼為313016,嚴格恪守FCA與ASIC的監管條例,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
客戶資金分隔制度
AETOS嚴格執行客戶資金分隔制度,即客戶資金與公司經營資金隔離。未經客戶許可,任何人不得動用客戶賬戶資金,以嚴格確保客戶資金安全。
第三方PI保險保障
AETOS會為客戶辦理專業責任強制保險(PIInsurance),進一步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避免其他非監管因素導致客戶資金損失。此外,AETOS每天向客戶傳送交易報告,執行實時入金出金交易確認,並按需求向ASIC提交交易備案。客戶資金存款匯入ASIC所規定的隔離賬戶存放,並嚴格拒絕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方匯款及取款。

中國現狀

中國是實行外匯管理較嚴格的國家,中國真正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從1993下半年開始醞釀的,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舊外匯管理體制存在著許多弊端,這些弊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日益成為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如雙重匯率制使外匯投機行為嚴重,造成大量的國家外匯流失,也不利於中國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利於理順同一些國家的貿易關係;外匯留成制度容易造成“一女二嫁”的重複使用,不利於中國外匯儲備的巨觀控制,也不利於企業經營核算等等。
2、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在價格,企業制度,財政金融等領域全面展開,並已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外匯體制改革的時機逐漸成熟。
3、中國堅定地推行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走向開放型經濟,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與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不相符合.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就是把國內經濟融合到國際經濟中去,更多地參與國際分工,使國內經濟越來越多地融合到國際市場之中,使國內經濟資源配置更多地與國際市場上的資源配置聯繫在一起,實現一體化。這樣一種開放型經濟必然要求本國貨幣逐步變為可兌換貨幣。
4、通過外匯體制改革,增強國內企業,居民對本國貨幣的信心,防止資本外逃。自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以來,中國的出口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出口所換取的外匯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被截流在境外,不能回收到國內用於建設。此外還存在著通過進口多付匯方式或其它形式的資本外逃。這些現象對於中國經濟建設非常不利.為此,通過外匯體制改革,消除不正常的資本外流的動機,使資本流出趨於正常化。

監管機構介紹

英國金融監管局FCA簡介:
作為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FCA的法定目標是制定規則,廣泛調查和權利執法董事會制定了整體政策,但是日常決策和管理工作人員是執行委員會的根本職責。FCA的力量和目標是通過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2000(FSMA),也旨在促進高效、有序和公平的金融市場和遵循FCA良好的監管原則。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簡介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AustralianSecurities&InvestmentsCommission)是澳大利亞政府下設的金融行業監管機構,也是全球最受認可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ASIC根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案》設立,其主要職能包括對澳大利亞整個金融市場執行監督、調查、管理等工作,對受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定期進行審計,並接受投資者的監督和投訴。ASIC要求各金融機構嚴格遵守ASIC規定的資金安全條例和操作規範,如果有違規行為,將受到ASIC的嚴厲處罰,甚至被吊銷經營牌照或被法院起訴。ASIC的監管體系一直以來被公認為世界上最嚴格、最健全、最能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金融監管體系。
澳大利亞聯邦銀行(CBA)、中國銀行澳洲分行(BOC)、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AETOS資本集團等均在ASIC的監管之下為全球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

十大原則建議

外匯交易是一種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的投資行為,事實上任何投資行為都是有風險的,炒外匯交易更是如此。對於初入外匯市場,還摸不清市場深淺的投資者來說,掌握一定的交易原則對於合理避險是非常重要的。AETOS美匯國際建議投資者遵循交易原則,可避免過大的損失,更好的盈利。

第一、要用閒余資金投資。只要是投資行為,就是有風險的操作,外匯交易更是高風險的投資。這種情況下,用自己的生活資金或其他必用資金來進行投資,很明顯是不明智的。萬一投資失敗,很有可能對投資者的生活造成一定影響。最好的方法是不要將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用閒余資金投資,才能保障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第二、炒外匯人員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進行外匯交易,需要一個冷靜清醒的大腦,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投資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性格,針對外匯交易,進行適當調節。容易衝動或情緒化傾向嚴重的投資者並不適合這個外匯交易市場,他們往往會因為這樣那樣的問題,失去理智,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最終導致投資失敗。投資者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且有嚴謹的紀律性,能夠有效地約束自己是成功的關鍵。

第三、炒外匯切勿過量交易。要成為成功外匯交易投資者,其中一項原則是隨時保持3倍以上的資金以應付價位的波動。假如資金不充足,應減少手上所持的買賣契約,否則,就可能因資金不足而被迫平倉以騰出資金出來,縱然後來證明眼光準確亦無濟於事。所以,外匯交易應避免重倉行為,儘量輕倉投資。輕倉時,當面臨嚴重虧損時,才有足夠的資金來抗住壓力,靜待盈利時機的到來。有很多投資者,貪心過重,總希望通過最快的速度獲得高額的盈利,經常重倉操作。要知道,外匯交易伴隨著高收益的同時,也是有風險的。投資者應儘量先活下來,才能在此基礎上更好的盈利。

第四、正確認識外匯交易市場不要過分憧憬。不要感情用事。有很多投資者抱著美好的憧憬進入外匯市場,遭受到市場的重創後,發現理想和現實存在的巨大差距,失去信心,轉而退出外匯市場。投資者進入市場前,要冷靜思考,觀察市場的風險是否在自己的承受範圍之內,自己是否可以接受。只有考慮清楚這些,在面臨市場衝擊時,才有足夠的信念支撐。不經歷風雨,哪能見彩虹,沒有失敗,哪來成功。只有投資者正確對待每一筆交易,保持沉著冷靜心態,理智對待每一次失敗,從中吸取教訓,不斷學習,才能最終獲得成功。

第五、不要輕率改變主意。預先訂下當日入市的價位和計畫,不要因為眼前價格漲落影響而輕易改變決定,基於當日價位的變化以及市場訊息而臨時作出決定是十分危險的。

第六、作出適當的暫停買賣,張弛有度。日復一日的交易會令你的判斷逐漸遲鈍。暫短的休息能令你重新認識市場,重新認識自己,更能幫你看清未來投資的方向。有許多投資者,進入市場後,不斷交易,導致精神疲乏,無法做出更好的判斷。投資者應當在進行一段時間的交易後,抽時間來總結自己的交易經歷,從中找出自己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總結出應對方法。只有了解了更多自己的不足,通過學習補足自己的缺失,才能更好的應對市場衝擊,利用技巧規避風險,獲得更好的盈利。

第七、切勿盲目。成功的外匯交易投資者不會盲目跟從旁人的意思,所有決策應該基於對市場情況的合理分析,而不是道聽途說或是其他成功投資者的建議,更不是自己沒有任何依據的盲目選擇。每個投資者,針對每筆交易,都應該獨立思考,有自己的見解和分析,利用自己獨立的交易技巧和交易習慣進行交易。

第八、拒絕他人意見。一旦把握了市場的方向而有了基本的決定時,不要因旁人的影響而輕易改變決定。當自己不肯定時,也不要急於交易,應當等待時間,不要聽從他人指導強行入場。

第九、果斷。投資外匯市場時,導致失敗的心理因素很多,一種頗為常見的情形是投資者面對損失,亦知道已不能心存饒幸時,卻往往因為猶豫不決,未能當機立斷,因而愈陷愈深,損失增加。另一種頗為常見的情形是投資者面對盈利,亦知道極限已至時,卻往往因為貪心過重,未能當機立斷,因而轉盈為虧,化盈為損。面對市場,應果斷止盈止損,才能避免更大損失,更好的盈利。
第十、忍耐。進行外匯交易必須培養良好的忍耐力,這往往是成敗的一個關鍵。不少投資者,並不是他們的分析能力低,也不是他們缺乏投資經驗,而是欠缺了一份耐力,過早買入或者賣出,從而錯失良機。外匯市場,風雲萬變,也許短短几分鐘,就有著天翻地覆的改變。耐心的等待自己的最佳時機,就能更好的盈利。

外匯交易既然存在風險,那么任何能夠降低風險保證獲利的措施都是可取的,AETOS美匯國際建議投資者需要好好的進行把握,最好能夠有明確的目標,按照計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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