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TheoryofPublicChoice)是當代經濟學領域中一個相對較新的理論分支與學說;它幫助人們理解和加深對公共產品、公共權力、公共選擇等核心概念的認識

基本內容

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Publicchoicetheory)是一種以現代經濟學分析民主立憲制政府的各種問題的學科,傳統上是屬於政治學的範疇(對此更為普遍的稱呼則是政治經濟學,但應該注意這不可和馬克思主義對這詞的定義混為一談)。公共選擇理論研究選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員們的行為,假設他們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個人,以此研究他們在民主體制或其它類似的社會體制下進行的互動。公共選擇理論也採用許多不同的研究工具進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對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論、或決策論。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於實證分析的方法上(這是什麼);但卻是將此作為研究規範(這應該是什麼)的工具,以探索問題的所在點、並研究如何在憲政體制內改善這些問題。公共選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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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choice),假設人們的行為都是出自從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選達成目標的途徑。另一個研究目標不同、但卻有相同研究公式的學科則是實證政治理論(Positivepoliticaltheory)。而社會選擇理論(Socialchoicetheory)也是一個相關聯的研究領域。

公共選擇理論是一門介於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的新興交叉學科,它是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研究政治決策機制如何運作的理論。

丹尼斯·繆勒將公共選擇理論概括為“可以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學研究”,或者簡單地說,是將經濟學套用於政治科學、法學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其他社會科學與政策研究領域,所以公共選擇理論也被認為是最為名符其實的“政治經濟學”。

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經濟學的角度看問題
公共選擇理論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說:“公共選擇是政治上的觀點,它以經濟學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套用於集體或非市場決策而產生。”丹尼斯·繆勒的定義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可以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學套用於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主題與政治科學的主題是一樣的:國家理論,投票規則,投票者行為,政黨政治學,官員政治等等。”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在他們合著的流行教科書《經濟學》中的定義是:“這一理論是一種研究政府決策方式的經濟學和政治學。公共選擇理論考察了不同選舉機制運作的方式,指出了沒有一種理想的機制能夠將所有的個人偏好綜合為社會選擇;研究了當國家干預不能提高經濟效率或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時所產生的政府失靈;還研究了國會議員的短視,缺乏嚴格預算,為競選提供資金所導致的政府失靈等問題。”通過這些定義,我們不難對公共選擇理論及其研究的主題有一個概要的了解。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政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類行為是經濟決策,後一類行為是政治決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主要是做出這兩類決策。該理論進一步認為,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同一個人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上會根據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即在經濟市場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場上則是利他主義的,自覺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一個人在兩種場合受不同的動機支配並追求不同的目標,是不可理解的,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把人的行為的兩個方面重新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式,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基本假設來統一分析人的行為的這兩個方面,從而拆除傳統的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和政治學這兩個學科之間豎起的隔牆,創立使二者融為一體的新政治經濟學體系。

理論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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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理論產生於20世紀40年代末,並於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理論框架,60年代末以來,其學術影響迅速擴大。英國經濟學家鄧肯·布萊克被尊為“公共選擇理論之父”,他於1948年發表的《論集體決策原理》一文(載《政治經濟學雜誌》1948年2月號),為公共選擇理論奠定了基礎。他在1958年出版的《委員會和選舉理論》被認為是公共選擇理論的代表作。公共選擇理論的領袖人物當推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布坎南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從事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他發表的第一篇專門研究公共選擇的文章是《社會選擇、民主政治與自由市場》(載《政治經濟學雜誌》第62期,1954年4月號)。布坎南戈登·塔洛克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被認為是公共選擇理論的經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選擇理論方面的建樹,尤其是提出並論證了經濟學和政治決策理論的契約和憲法基礎,而獲得198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此外,著名經濟學家阿羅和唐斯對公共選擇理論的建立和發展也做出了重要貢獻。

現代的公共選擇理論開始於政治學家鄧肯·布萊克(Duncan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後來會成為中位選民理論(median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寫下TheTheoryofCommitteesandElections(1958)一書。經濟學家戈登·圖洛克(GordonTullock)將他稱為是公共選擇理論之父(1987,p.1040)。

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以及戈登·圖洛克在1962年共同發表了《贊同的計算》(TheCalculusofConsent)一書,這本書被視為是創立公共選擇學派的里程碑。尤其因為本書探討了一個自由社會下的政治結構,然而兩人所使用的研究方式和概念,在本質上卻是源自於研究一個社會的經濟架構的學科。這本書專注於以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式解讀現代立憲民主制政府的運作,但研究的主軸則是聚焦於政府在政策實踐上與社會選擇間產生的衝突、與原先理想中的資源分配最佳狀態的落差。

肯尼斯·約瑟夫·阿羅在1951年所發表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SocialChoiceandIndividualValues)一書也影響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其它重要的作品還包括了公共行政學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經濟理論》(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Olson所著的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1965)。

公共選擇理論通常與維吉尼亞州的大學相連結,尤其是喬治梅森大學、維吉尼亞大學、和維吉尼亞理工大學。喬治梅森大學的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與戈登·圖洛克一同發展了這個理論,他們也因此被稱為政治經濟學的維吉尼亞學派。

隨著公共選擇社會(PublicChoiceSociety)組織在1965年於美國成立,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也隨之加快。組織的所在地開始發行一份名為公共選擇的學術期刊,並且定期舉行學術討論會。參與期刊和討論會的主要是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經濟學家們引入他們以選擇為基礎、架構研究模型的技巧,政治學家們則引入他們對不同政治體制的知識、以及對於政府體制和政治互動之間的研究。其它許多領域的學者,包括了哲學公共行政學、以及社會學家們也都參與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公共選擇理論發展的結果則是產生了一批專精於研究集體決策的學者,在研究上這些學者假設所有的經濟人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

理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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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理論經常探討的議題是:為何個別的政治決策最後會導致違背公眾民意的結果。舉例而言,許多利益集團和政治分肥推動的政策都會造成與民主政治理念相反的結果。然而,各種政客們卻有可能出於自己的私利而支持這些政策。首先這些政策可以在心理上帶來滿足感,讓他們覺得自己掌握權力、而且有重要性。這些政策也可以在財務上給他們帶來遊說或賄賂所得的大筆收入。這些政策可能是政客替自己選區或家鄉爭取的利益,企圖以此爭取地方選票或競選的募款。由於這些政策都是由中央或聯邦政府的公共稅款支出的,在享受這些政策帶來的利益的同時,政客們並不需要對此付出任何代價。專門遊說的利益團體都是理性的採取行動,透過簡單的遊說途徑,他們可以從政府手上獲得價值數百萬甚至數十億的補助或優惠。而他們若是不繼續進行遊說,將會面臨被商場上的競爭者淘汰的下場。納稅人們也是理性的採取行動,要廢除任何由政府施予政客的利益都是難上加難,而同時個別的納稅人們則很少從這些政治分肥里受益。每項政府施予的政治分肥案都只會花費每個公民幾便士、或是幾塊錢的稅款,然而為了終結這些分肥而必須付出的成本卻要高出好幾倍。每個在賽局裡的個人都有動機依照他們現有的模式採取行動,雖然他們對於民主政治的最初期望卻完全不是這樣。

要開始一項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簡單方式便是去探索政府體制的本身。依據這種程式,最根本的研究來源是政府的起源。雖然一些作品也討論到無政府狀態、獨裁政治革命、甚至戰爭,但主要的研究則是聚焦於研究在現代民主立憲體制里,集體決策所產生的基本問題。這種研究先假設有一群個人創建了一個政府,接著開始研究這些個人所選出的民意代表或官僚(政府媒介)在政策實踐上會與原先的理想產生怎樣的衝突。

主要的問題在於:(1)要如何雇用有才幹而又值得信賴的人來進行每天的政治決策、以及(2)要如何建立起一個有效的系統以監督並管理這些人。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必須要衡量到如何在政府里建立不同的機構和決策權力、如何建立投票制度以及各種判定選舉候選人獲勝的方式,也必須衡量到既定法規對於民選或指派的官員的影響,並且衡量憲法的架構、以及為了保護公民而設立的法律權利,尤其是那些與公民監督政府有關的權利,同時還必須避免政府人員對實行監督權利的公民施加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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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相當複雜而困難的議題。在實踐上,大多數公共選擇領域的著作都只是研究一些特定的議題。例如已經有大量的研究探討不同的投票制度,以及更具體的,要如何將選民們的期望轉換為一個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研究則發現即使是在看似簡單的狀況下,也不可能出現完整的集體偏好,這個理論又稱為阿羅不可能定理。阿羅不可能定理是對於投票制度悖論的經濟學歸納,主張選民們根本沒有理由去期望民主政治會使每個人擁有相同的選擇權利,即使是在進行集體決策的最好方式下也必定會出現一定程度的誤差。

許多研究便是聚焦於探索集體決策在實踐上的問題。在人們想像中民主政治的決策彷佛是由全體選民集體做出、而不需付出任何集體決策代價,然而這與實際上由各選區選出立法代表進行表決時的情況卻可能有天壤之別。重要的問題之一在於立法代表們在實行立法權力時可能採取各種拉攏支持、談判斡鏇的情況,同時政黨和利益集團也會影響立法代表們的決策。公共選擇理論也因此廣泛的研究了這些領域,研究立法代表們在決策上會產生的問題、以及如何以憲法體制約束立法決策便是公共選擇理論的主要子領域。

另一個主要的子領域研究是對於官僚的研究。一般的研究模型假設高層的官僚是由政府首腦或立法委員所挑選的,這取決於民主制度是採用總統制還是議會制。研究模型通常假設高層官僚有著固定薪水、必須持續討好指派他的人(總統或國會)以保住職位,指派他的人則有權力決定繼續雇用他或開除他。然而,數量占絕大多數的中低層官僚都是一些被政府制度所雇用並保護的小公務員,每當新上任的高層官僚人員要進行重大改革時必然會面臨這些小公務員的反彈和排斥。這樣的尷尬情況與在私人企業里,商人必須替自己公司的產品生產和銷售成敗負起完全責任(同時也會享受到完全的利潤)產生鮮明對比,而且老闆還可以彈性的雇用或開除任何員工。

還有一個接近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領域是競租,這個領域結合了對於市場經濟和對政府的研究,這也因此可以被視為一種新的政治經濟學。這個領域的基本假設是要研究當市場經濟與政府共存時,政府人員本身便是許多政治分肥和市場特權的來源。由於政府人員和市場的參與者都是出於私利而採取行動的,市場參與者會爭相搶奪要租下(透過遊說等手段)由政府頒布的壟斷特權。當這樣的壟斷特權被頒布時,市場經濟的效率便會被大幅削減甚至毀滅。除此之外,許多本來可以被消費者所享用到的生產資源也被那些競租者所浪費掉了。

競租理論的範疇事實上大過了公共選擇理論,因為它可以同時套用在獨裁制度或民主制度上,也因此它並不完全是針對集體決策的研究。不過,這些競租者對於立法代表、政府首腦、官僚人員、甚至法官所施加的各種影響,都是公共選擇理論在研究集體決策制度時所必須考慮的。而且,那些最初設計了一個政府的集體成員也必須被視為競租者看待,評估他們在設計體制時與自身利益產生的衝突。

理論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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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財政決策和運行的政治環境不同,但從公共決策體制來看,也有相似之處,即都屬於代議制民主決策體制。因此,以西方代議制民主決策體制為研究對象的公共選擇理論是可以並能夠為我國財政決策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鑑的,它的一些分析思路和結論也為我們研究財政制度和決策管理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1、公共選擇理論中的“經濟人”假設,為我們的財政決策機制設計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思路。政治市場中的“經濟人”假設在西方學者中也是有爭議的。但從套用角度看,這一假設也許是最接近實際的假設,便於人們以此為依據制定出有效率的制度和政策。這一假設的引伸含義是,若要政治決策能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就必須建立起一套能約束和監督決策者的有效機制,否則,決策就可能偏離公共利益的軌道。中國的社會實踐也證明,僅靠當事人的思想覺悟和道德約束,是難以形成理想的財政決策和有效的財政運行的。

2、公共選擇理論揭示了“偏好顯示機制”在公共決策中的重要性,這對我們完善這一機制,實現有效的財政決策具有 一定的借鑑意義。我們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財政決策應當體現人民的意願和要求,要做到這一點,僅憑決策者的良好願望和優良素質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套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由下而上及時傳達的機制,即公民的偏好顯示機制。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的偏好,重大決策讓民眾知情,讓民眾討論和參與,我們的決策才會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當前,亟待解決的是財政信息的透明度問題,要儘快建立規範、及時、準確的財政信息發布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有保障的、通暢的公民財政偏好顯示機制,以保證財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3、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決策程式和規則的研究,對我國完善財政決策程式和規則有重要借鑑價值。決策的結果取決於決策程式和規則。從一定意義上說,在決策中,程式和規則更重要。我國以往的財政決策實踐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結果,輕程式;重人的素質,忽視規則的作用問題。在財政立法中則表現為,重實體法,輕程式法。舉例來說,我國的國家預算決策程式和運作程式都存在不科學、不規範的問題,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到最後的決算,人為的、主觀的因素都還太多,制約了預算績效的提高。這種現象若要改觀,就必須加強對科學的財政決策程式和規則的研究。

4、公共選擇理論中的“特殊利益集團”理論,對於我們分析我國一些經濟和財政現象,並制定相應的財政對策提供了一個有益的視角。市場經濟是一個利益和決策分散化的經濟,因此在我國也是存在利益集團的。如行業利益集團、地區利益集團、生產者利益集團、消費者利益集團等。在一些地方盛行的地方保護主義就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地區利益集團行動的結果。又如我國的農民利益集團問題,該集團由於人數眾多,組織鬆散,難以形成有力的“特殊利益集團”,從而對公共決策的影響力較小,其利益常受到侵害,各種負擔沉重。再如我國的壟斷行業價格(注意:是公共定價)過高問題遲遲難以解決,等等。公共選擇理論都可給出一些令人信服的解釋,這對我們提出和制定有關對策無疑是有助益的。

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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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選擇理論出現前,許多經濟學家都以為政府是在經濟學研究範圍之外的體制,並且認為政府的活動是與那些經濟體制里的活動不同的(不過的確有一些經濟學家如帕累托在這之前已將國家和其體制列入研究考慮)。

公共選擇理論試著從研究官僚和政客的角度上探索政府帶來的影響,並且假設這些人都是根據於自己的私利採取行動,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是為了增進自己的經濟利益(如他們的個人福利)。公共選擇理論利用經濟學的分析方式(通常是博弈論決策論)探索政治上的決策進行過程,以此揭露在政府體制下必然出現的效率低落現象。許多奧地利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也進行了類似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包括米塞斯哈耶克等人),這樣的研究模型先假設政客們是真心要造福人民的、然而卻無法取得足夠的經濟信息(這個問題又稱為經濟計算問題),由於他們在進行決策的過程中無法得知充分的經濟信息,這些政策往往就會造成和一般公共選擇理論所假設的理性私利行為下相等的悲慘後果。

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焦點也有積極的與基準的之別,基準的公共選擇理論通常是研究實行怎么樣的政策「可以」產生理想的結果,而積極的公共選擇研究則是研究政府所實行的某些政策在實踐上「可能」造成怎樣的後果。

公共選擇的重要主題之一是政治科學的主題,即國家理論、投票規則、投票者行為等。然而,公共選擇的方法論主要來源於經濟學和數學。

在現代巨觀經濟分析中,政府作為經濟體中的一個部門,主要提供公共產品,私人產品由私人部門提供。不過,介於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還有一種產品,稱作準公共產品或混合產品,多數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聯合提供。準公共產品類似於俱樂部提供的產品,研究準公共產品的供給、需求與均衡數量的理論,也叫“俱樂部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相關作品
皮考克(AlanPeacock)把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分為三個大的政治市場:即初級政治市場、政策供給市場和政策執行市場。在初級政治市場上,政治家把政策“賣”給選民,選民則為政治家支付選票;在政策供給市場上,官員為了實現當選政府的政策目標而提供不同的行政手段;在政策執行市場上,主要分析政策的執行結果及其影響。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也就是說,政府以及政府官員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同樣也反映出“經濟人”理性的特徵。政府及其公務人員也具有自身的利益目標,或者說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個複雜的目標函式,其中不但包括政府本身應當追求的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內部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此外還有以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為代表的小集團利益等等。

可見政府及其公務人員並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政府基本上代表著公共利益,但由於公共利益本身有不同的範圍和層次劃分。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除了自身利益訴求之外,在公共利益的總體目標方面也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和偏好程度上的差異。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經濟學是一門交易科學,經濟學研究的特定主題就是人們在市場關係中的行為。把經濟學的這一方法運用於政治學研究,它所展現的政治是個人、集團之間出於自利動機而進行的一系列交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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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理論的結論是:政治市場上的基本活動也是交易。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在公共選擇的運用,可以說,經濟學家把政治學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熊彼特認為,“一切行為都是人的行為,當個體成員的行為被排除以後,就不會有社會團體的存在和現實性”。所以,經濟學中的“經濟人”理性、生產者消費者概念,都是把個人的偏好、個人的目的性作為一切問題的出發點。

公共選擇把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運用於自身的理論體系,它表明,“人是一個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而政府只是在個人相互作用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安排,所以,政府也並不是我們所想像的一個抽象實體,政府也並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樣,總是一心一意地追求社會總體福利最大化目標。

在公共選擇理論體系中,所謂的“公益”、“社會正義”等這些難以界定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如同布坎南所說:“人是自利的、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場中如此,在公共領域中也是如此。當個人由市場中的買者或賣者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者、政治家、納稅人或官員時,他們的品性不會發生變化”。可以說,公共選擇把個人的目的性放在首位,用個人的行為目的來解釋政治過程,它展現的是政治過程的個人主義理論。

公共選擇學派中阿羅(Arrow)的社會選擇理論被看作是一種憲政理論,因為他所關心的是政治制度的設計,注重的是集體決策之規則的後果,他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有關集體決策的各種基本規則之間存在衝突。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印度經濟學家A·森(AmartyaSen)指出,如果堅持個人效用之間不可比,就有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如果個人效用是可比較的,就會涉及社會公正問題,對決策的社會影響就可以評價和比較。

理論結果

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的主要結論之一,便是主張在一個民主政體裡,由於選民間有著理性的無知(rationalignorance)現象,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利益最終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每個選民都面臨到一個殘酷的現實:他所投下的一票對於選舉的結果影響微乎其微,然而若要更充分了解選舉的候選人和議題便需要花費更多他自己的時間及資源。也因此,選民會理性的選擇在政治上保持無知,甚至不參與投票。理性選擇理論的研究者們主張這能解釋為何在現代民主政治下大多數的公民都對政治議題保持無知狀態,也能解釋為何投票率會如此低下。

雖然政府的存在純粹是為了提供公共利益給廣大民眾,但卻有可能有許多利益團體出於私利而進行遊說活動,推動政府實行一些會帶給他們利益、但卻犧牲了廣大民眾的錯誤政策。舉例而言,製糖產業的遊說者可能會遊說政府補助他們的糖產品,或是施加貿易保護主義的政策,無論採用哪種方式,結果都會導致效率低落的經濟生產。而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帶來的後果則必須由所有民眾一同承擔,也因此個人並不會特別注意到自己正蒙受其害。在另一方面,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造福的只是一小群分享共同利益的團體,而這些團體也因此會繼續進行遊說以維持自己的利益。絕大多數的選民則由於理性的無知而忽略了這些政策的後果。也因此,研究者們假設各種特殊利益團體都會企圖進行遊說以推行各種效率低落的政策。而在公共選擇理論里,由於這種問惱實吐湓蟣懷莆竅url]政府失靈」—這一詞是為了對比早期福利經濟學所提出的市場失靈一詞。

也是因為這種結論,公共選擇理論經常被視為是反政府管制的理論,例如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本身即為知名的自由意志主義者。不過進行公共選擇理論的學者也不一定就會抱持這樣的意識形態,例如MancurOlson便是支持大政府的經濟學家。更整體來說,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曾將公共選擇理論定義為一種缺乏浪漫的政治研究,以駁斥早期為了證明市場失靈而提出的過度理想化的政治研究。

主要套用

公共選擇理論的主要套用:

公共選擇理論在絕大多數國家都有著極為廣泛的套用意義,在中國目前的轉型經濟社會中,涉及到收入分配之間的差距、反腐敗的制度設計、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公共政策設計和改革,都需要從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思維出發,進行深入考察、分析和再設計,以力圖追求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的目標。

知名影響

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
最早將公共選擇理論套用至研究政府管制上的經濟學家包括了喬治·斯蒂格勒(1971)和SamPeltzman(1976)。WilliamNiskanen則通常被視為是公共選擇理論在研究官僚上的創始人。

一些知名的公共選擇理論學家還曾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包括了詹姆斯·麥吉爾·布坎南(1986)、喬治·斯蒂格勒(1982)、蓋瑞·貝克(1992)。除此之外,VernonSmith(2002)也曾在1988年至1990年間擔任公共選擇社會的主席。福利經濟學家阿馬蒂亞·庫馬爾·森曾以一個故事諷刺公共選擇理論:有一個外地人問請問到火車站怎么走?當然,本地人一邊說一邊指向相反的方向,郵局正好在那裡。您能順路幫我發封信嗎?當然,外地人一邊回答,一邊想著打開信封,看看裡面有沒有值得偷的東西。(不過實際上庫馬爾·森也參與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例如他的CollectiveChoiceandSocialWelfare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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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economics)是研究人類社會在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各種經濟活動和各種相應的經濟關係及其運行、發展的規律的科學。本篇介紹了經濟學基本理論和相關的基礎專業知識,方便大家了解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熟悉黨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中外經濟發展的歷史和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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