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選擇經濟學

公共選擇經濟學

公共選擇經濟學,是以經濟學方法研究非市場決策問題的一個重要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詹姆士·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公共選擇經濟學由經濟學家創立。它的誕生可以追溯到阿羅 (Kenneth J.Arrow,1921)1951年發表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

概述

公共選擇經濟學公共選擇經濟學

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內容與公共行政學公共政策政治學重迭。公共行政學願將公共選擇經濟學囊括入自己的“勢力”範圍。塔羅克(Gordon Tullock,1922)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19-)於1965年成立了公共選擇學會(Public Choice Society),他們認為公共選擇理論是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去研究習慣上由政治理論家研究的問題。現在的公共選擇年會大約有16個國家的300名學者參加。公共選擇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及作品除阿諾外有:布坎南與塔洛克合著《贊同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1962);科斯《社會成本問題》(1960);盪斯《民主的經濟理論》(1957);布坎南《官僚政府與代議政府》(1971);奧聖《集體行動的邏輯:公共商品與團體理論》(1965)。

公共選擇經濟學主張,可以根據公共服務的類型選擇適當 的社會組織進行生產,即將公共服務類型與社會組織類型進行理性組合。因為,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可證明在私人企業、非營利機構半獨立性的政府公司以及政 府機構等各種類型的組織,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務,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對特定的服務來說,某一類組織會比其它組織乾的更好。過去的錯誤是在對政府組織過分 的依賴,儘管沒有證據表明它在效率和服務質量方面比其它組織更勝一籌。

公共選擇經濟學主張,以市場機制來選擇。即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之間,當然也在公共機構之間開展競爭,就像顧客通過對私益物品的選擇來決定企業的命運一樣,也可以通過公民對服務機構的選擇決定對單個公共機構的存亡。

為擴大公眾自由選擇的範圍和便利性,他們還主張允許不同組織之間在職能和管轄區域的重疊交叉,這是一種權威分剖(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的分權化,和公共服務組織的小規模化。因為規模小數量才能多,數量多了,選擇才會更為便利。規模多小為宜,他們提出四條考慮原則:便於控制;利於提高效率;政治代表性和體現地方自治。

觀點

公共選擇經濟學批評了主流經濟學將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割裂的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社會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一個人在經濟市場是自利的, 而在政治市場是利他的,政治市場和經濟市場的“善惡二元論”是無法成立的。
公共選擇經濟學布坎南
公共選擇經濟學主張:儘管經濟市場中的主體標籤是消費者和廠商,而政治市場中的主體標籤是 政治家、政客、選民和利益集團,但他們的行為目標並無差別,區別僅在於,在經濟市場交易的私人物品,而在政治市場交易的是公共物品;前者的最大化目標表現 為效用和利潤的最大化,後者的最大化目標表現為公共物品利益和政治支持的最大化。
在公共選擇理論家眼中,政府不過是個無意識、無偏好的“稻草人”,公共行為和公共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官員的動機支配。此外,由於政治市場上,政治家和官員之間的雙邊壟斷,他們在預算規模上的目標一致性,必然導致政府規模的不斷膨脹。由於民主制度下,沒有一種選擇機制可以稱得上是最優選擇機制(直接民主面臨高成本,而間接民主面臨機會主義),公共選擇經濟學為此提供了兩種改革思路:一是市場化改革,二是憲法制度改革
作為新自由主義思潮的重要分支,公共選擇經濟學一直是市場失靈的堅定辯護者。 他們所提供的救治政治市場失靈的兩條思路,也只不過是將經濟市場的運行規則引入政治市場。公共選擇經濟學的市場好化改革,是指通過將經濟市場的競爭機制引入 政治市場來提高后者的效率,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界定公共物品的產權;
2.在公共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引入競爭機制,重構官員的激勵機 制,按照市場規則來組織公共物品的生產和供給;
3.重新設計公共物品的偏好顯示機制,使投票人儘可能真實的顯示其偏好。
所謂憲法改革,是指通過重新確立一套經濟和政治活動的憲法規則來對政府權力施加憲法約束,通過改革決策規則來改善政治。布坎南認為,規則和政策的關係如同博弈規則和博弈策略的關係,前者 的改變可能增加所有參與者的利益,而後者的改變只會改變利益在參與者中的分配格局。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將公共選擇經濟學的理論特徵歸納如下:

1.公共選擇經濟學繼承了主流經濟學關於經濟人的基本假定,並將這一堅定泛化到政治領域;
2.在公共選擇經濟學看來,政治市場博弈行為的結構也不必然為政 府干預經濟提供理由;
3.基於對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公共物品供給可以引入競爭直接否定了主流經濟學認可的“公有經濟的合理存在空間是非競爭的公共品領域”這一論斷。
公共選擇經濟學儘管沒有直接的主張公有經濟的低效率,但從其反對政府干預的立場來看,公共選擇經濟學是排斥公有經濟的。

代表人物

公共選擇經濟學布坎南右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發表了很多有影響的論文,例如他的“俱樂部經濟理論”(1967)就構成公共選擇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地方公共決策中的以足投票理論

布坎南1948年獲芝加哥大學哲學博士,現為喬治.梅森大學教授,1986年因把經濟方法運用於政治過程的研究所取得的傑出成就填補經濟學研究領域空缺所 作出的重大貢獻而獲諾貝爾經濟學獎。60年代是公共選擇經濟學逐漸成型的階段,這一階段,布坎南等人主張恢復政治經濟學的研究.主張在經濟研究上回到古典學派,分析規則和制度對經濟的影響,把政治因素納入經濟分析之中。1962年布坎南與塔洛克發表了《同意的計算》為現代公共選擇理論奠定了強有力的基礎,1969年與塔洛克在維吉尼亞工藝學院創建了“公共選擇研究中心”,並出版了《公共選擇》雜誌,促進了公共選擇理論的迅猛發展,同時使公共選擇理論傳播的歐洲和日本。

憲法問題

公共選擇經濟學憲法

公共選擇經濟學在政治理論上的一個特點是關注憲法問題,從交易政治學的觀點出發,政治交易先於市場交易,市場交易要依賴政治交易的結果——所形成的市場交易規則。最根本的規則是憲法,所以公共選擇經濟學注重憲法的作用。公共選擇理論的憲法學說有兩個基本特點:規則決定論和契約論。
規則決定論的基本主張是決策規則決定決策效果,決策規則重於決策效果。通過對各種集體決策的規則的研究,布坎南得出的結論是不同決策規則將導致不同的結果。經一致同意得出的決定最為公平,不會對任何個人的權益造成危害。簡單多數(過半數)規則下的政策總會壓制處於少數的那些人的要求。一項政策的好壞不在 於經濟學家的建議,而在於對政策制定的規則約束與規則約束下的政治過程。一項政策的好壞不取決於政策建議和決策行動,而取決於決策的規則和規則下的決策過程。
根據規則決定論,公平和效率的評價標準也在規則,在集體決定時,只要規則是公平的,結果就是公平的;只要規則是有效率的,結果就是有效率的。只要某項活動 是按事先商定的規則進行,規則又得到一致的自願同意,不管結果如何,都應視為公平的。規則公平來自其制定的過程,只要制定規則的過程經過了一致同意,規則 就是公平的。公共選擇理論對一致同意的理解是寬泛的:沒有人表示反對,可以認為某規則仍是一致同意的。如果人們在經過修改的決策規則上達成一致,就有可能接受差強人意的決策結果。
規則對公平的決定作用在於非規則的影響因素少,布坎南認為決定分配結果的因素有選擇、努力、運氣、出身等,只要選擇是自由的,個人就應自負其責,因而無所謂公平問題。

對憲法的一致同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能失去:

第一,政府可能破壞憲法,為自己謀利。官僚或政治家個人有以職謀私,欺騙憲法的動機。政府本身並不存在天然的、避免自己成為掠奪工具的約束。從制度上看,對政府的行為存在著程式上的和範圍上的約束:決策規則和立法程式有事先的規定;對政府行為有具體規定,在財政收支、貨幣發行、經濟管制等方面政府的許可權也有嚴格限定,並由相應的權威機構監督。但是這兩種約束均可能失效,在立法過程中立法人員可以利用程式,得出 違背全體利益的立法,憲法反而被當作利益集團的工具,“立法至高無上,憲法則從屬於”。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最高法院無力對抗國會,監督機構做不到中立,政府行為的自由度可能很大。對集體決策的內在約束和外在約束都有可能失效。

第二,修憲的原因還可以是時間上的,立憲需一致同意,但後代並沒有參加立憲過程,不一定同意先輩制定的規則,所以有理由要求修憲。從這個意義來說,一部憲法不是一次形成的,因此隨著環境的變化,憲法也要發展。一部憲法也不能適用於所有的事件,當人們在決策時對一些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有一個解決方案是修改決策規則。從更一般的道理來說,人們也會自己關於個人權利的理念出發,對照現實的權利狀況,假如與他們的預期相差很多,他們也會要求對憲法契約進行重新談判。政府政策失敗的原因也可能是由於決策規則。儘管現存的憲法不是凝固不變的,但重要的是,它為進行預測提供了一個基礎,使得人們能夠對末完全顯露的事件作出預期。當然,修改憲法的要求一定會產生,特別是從那些沒有參與制定原先的憲法契約的未來一代人中產生。
在布坎南看來,憲法改革不可避免,立憲改革的原則是契約論,建立或修改規則的標準是一致同意,政府必須保護每一個人不受掠奪,這是一致同意規則的要求。修改規則的前提是當事各方的一致同意,至少應使用最優多數規則,以增加決策時所需的贊成票比例,儘量不用過半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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