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圖書館學會

中國圖書館學會

中國圖書館學會(Library Society of China,LSC),前身是中華圖書館協會,成立於1925年,是由全國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圖書館行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我國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1中國圖書館學會

中國圖書館學會的前身是中華圖書館協會,成立於1925年,1927年成為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的發起單位之一。1979年7月9—16日,中國圖書館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山西太原召開。同年8月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1981年5月,中國圖書館學會恢復了在國際圖聯(IFLA)的合法席位。為更好地開展學術活動,成立了學術研究委員會、編譯出版委員會和圖書館交流與合作委員會。

百年大事

1902年徐樹蘭創辦我國最早的私立公共圖書館——古樾藏書樓

1898年張百熙奏辦京師大學堂藏書樓

1903年我國第一個省級公共圖書館——湖南圖書館兼教育博物館成立

1909年清政府籌建京師圖書館

1909年《京師圖書館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由清政府頒布

1903年武漢最早的公共圖書館——文華公書林創立,1910年5月正式向社會開放

1917年沈祖榮獲得中國第一個留美圖書館學學士學位

1917年《仿杜威書目十類法》編制出版

1920年我國第一個圖書館學教育機構——文華圖書科創辦

1921年上海通信圖書館等一批新型進步圖書館相繼成立

1922年杜定友的《世界圖書分類法》出版

1923年楊昭悊的《圖書館學》出版

1925年中華圖書館協會成立

1929年《文華圖書科季刊》創刊

1927年沈祖榮參加第一屆國際圖聯大會

1932年中華蘇維埃中央圖書館在江西瑞金葉坪村建立

1937年延安中山圖書館成立

1947年國立北京大學成立圖書館學專修科

1949年《東北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出版

1954年《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出版

1956年第一次全國圖書館工作會議召開

1956年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的圖書館學專修科改為4年制的圖書館學系

1956年《向科學進軍中的圖書館工作》社論與圖書館工作寫入全國科學規劃

1956年第一次全國高校圖書館工作會議召開

1956年《中小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草案)公布

1957年《全國圖書協調方案》批准通過

1957年《圖書館學通訊》創刊

1957年全國聯合目錄編輯組成立

1958年《中國科學院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出版

1959年《中國叢書綜錄》出版

1964年北京大學招收第一屆圖書館學研究生

1973年中國圖書館代表團出訪美國

1974年“漢字信息處理工程”批准研製

1975年劉國鈞發表《馬爾克計畫簡介》

1975年《中國古籍善本書目》編纂

1975年《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出版

1975年復刊時更名的《圖書館工作》出版

1979年中國圖書館學會成立

1978年全國文獻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

1979年《漢語主題詞表》出版

1980年《圖書館工作匯報提綱》獲得通過

1981年中國圖書館學會恢復IFLA會籍

1980年文化部圖書館事業管理局正式成立

1981年國務院批准《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1981年《圖書館學基礎》出版

1981年全國少年兒童圖書館工作座談會召開

1981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整理我國古籍的指示》

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修訂

1982年《目錄學概論》出版

1983年張琪玉的《情報檢索語言》出版

1983年白國應的《圖書分類學》出版

1983年第一次全國少數民族地區圖書館工作座談會在京召開

1984年教育部印發《關於在高等學校開設〈文獻檢索與利用〉課的意見》

1984年中國第一所圖書情報學院在武漢大學建立

1984年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成立

1984年全國首屆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討會召開

1985年王重民編著的《中國善本書提要》出版

1985年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設圖書館學專業

1985年吳慰慈、邵巍的《圖書館學概論》等一批圖書館學基礎理論教材相繼出版

1985年北京圖書館開始編輯、出版《中國國家書目》年度累積版

1987年《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正式頒布

1987年北京圖書館新館隆重舉行落成開館典禮暨開館75周年紀念大會

1989年中國圖書館學會編輯、出版《中國圖書館學情報學論文選叢》(1949-1989),並對10年來的科研成果進行首次評獎

1990年《中國國家書目機讀目錄》(速報版)由北京圖書館開始發行

1990年“台灣地區圖書館界赴大陸參觀團”對大陸進行建國以來的首次訪問

1990年北京大學、武漢大學招收首批圖書館學情報學博士生

1991年《中國機讀目錄數據規範格式》(試用本),《規範數據款目著錄規則》(草案)編制完成1991年深圳圖書館ILAS系統通過鑑定

1993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圖書館學•情報學•檔案學》出版

1993年我國圖書館界學者首次赴台灣地區訪問

1994年《中國分類主題詞表》出版

1994年文化部下發《關於在縣以上公共圖書館評估定級的通知》

1995年《當代中國的圖書館事業》由當代中國出版社正式出版

1995年《中國國家書目光碟》第一版發行和《中國機讀目錄格式》正式頒布

1996年第62屆IFLA大會在北京召開

1996年《中國文獻編目規則》出版

1997年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在全國組織實施“知識工程”的通知》

1997年“中國試驗型數字式圖書館”項目正式啟動

1998年中國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正式啟動

1999年“中國圖書館學會1999年會暨成立20周年紀念活動”在大連舉行

2000年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正式啟動

2002年中國圖書館學會舉辦第一屆青年學術論壇

2002年中國圖書館學會發布《中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準則》(試行)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周和平理事長:詹福瑞副理事長:陳力、陳傳夫、倪曉建、王餘光、吳建中、楊沛超、張曉林、朱強秘書長:嚴向東

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組織機構表組織機構表

(一)活躍學術思想,組織學術研究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加強同國際圖書館界的聯繫與合作;

(三)編輯、出版、發行圖書館學各種載體的文獻信息資料,促進學科發展;

(四)為國家文化、教育、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以及我國圖書館事業的法規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服務,為科研服務,促進知識經濟發展;

(五)爭取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圖書館業務活動中的相關標準、規範和準則等的制定,及其執行情況的評價與鑑定;參與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研究與實施;

(六)介紹、評定和推廣圖書館學科研成果;

(七)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

(八)普及圖書館學、信息科學和信息技術基本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圖書館意識;

(九)倡導全民閱讀,促進知識的創新與傳播,為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學習型社會發揮作用;

(十)傳播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為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提供諮詢服務;

(十一)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和圖書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圖書館學會工作者;

(十二)尊重會員的勞動和創造,維護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學會刊物

《中國圖書館學報》《中國圖書館學報》

中國圖書館年鑑》是由中國圖書館學會組織編寫,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各系統圖書館分會、委員會以及專業刊物的負責同志擔任特約撰稿人的國家一級學會年鑑。《年鑑》是一本大型資料性、專業性工具書,是向社會展示中國圖書館界、中國圖書館學會系統整體形象的重要視窗,是提高圖書館社會認知程度的重要途徑。它全面系統地反映中國圖書館事業的基本情況和圖書館學研究的最新發展概況,其出版宗旨是為各級領導對中國圖書館事業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為國家文化、教育、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以及我國圖書館事業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服務;介紹、推廣和評定圖書館學科研成果,為圖書館工作人員和教學科研工作者提供中國圖書館事業的基本文獻、基本數據、科研成果和最新工作經驗,為圖書館采編人員提供服務,為圖書出版、發行商提供有關圖書館的各種信息資源。

中國圖書館學報》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中國圖書館學會和中國國家圖書館主辦的國家級圖書情報學專業期刊。創刊於1957年。50多年來,她緊跟時代步伐,適應時代要求,肩負讀者重託,為繁榮中國圖書情報學研究,為推動圖書館事業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被業內專家和學者譽為“中國圖書館學第一刊”。辟有“理論研究·實踐研究”、“事業發展·現代化建設”、“探索· 交流”、“信息·動態”等欄目。把“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並列,作為主體欄目,表明了她的學術性和理論色彩。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LibrarySocietyofChina,縮寫LSC。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圖書館行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我國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學會組織在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團結圖書館及其相關專業人士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與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於繁榮學術研究,促進圖書館事業和信息化的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中關村南大街33號,國家圖書館內,郵政編碼100081。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圍繞圖書館工作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略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第八條凡擁護並同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為會員。會員條件:(一)個人會員1.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歷,並具一定學術水平者;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一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歷者;3.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圖書館及相關行業和機構的工作者;4.具有館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圖書館工作者;5.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行業和機構的人士。(二)單位會員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各級各類圖書館或信息、情治單位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組織。(三)榮譽會員凡對圖書館學科或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其所在分支機構或所在地省級學會推薦,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四)名譽會員凡對我國圖書館事業或本會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給予重要支持和協助的社會各界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報下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第十條會員的權利(一)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3.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4.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有關資料;5.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單位會員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3.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4.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5.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6.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一)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2.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5.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含名譽會員)。(二)單位會員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2.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5.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決定終止事宜;(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本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九)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後,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委託,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基金;(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8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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