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

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

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掛靠在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是學術性民眾團體,成立於1982年6月12日。1985年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全國性一級學會。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均有科學學方面的研究會,共有會員11400餘人。

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團結組織本學科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本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本學科知識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廣,促進本學科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針、推動兩個文明建設,為加速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歷史沿革

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錢三強,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龔育之,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馮之浚,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鄒祖燁,現任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為方新。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團結組織本學科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本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本學科知識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廣,促進本學科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針、推動兩個文明建設,為加速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組織機構

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教育工作委員會

青年工作委員會

傳播與公關工作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科學學理論與學科建設專業委員會

科學傳播及普及專業委員會

科學與經濟專業委員會

科技政策專業委員會

技術創新專業委員會

科學計量學和信息計量學專業委員會

公共管理專業委員會

科技評價專業委員會

科技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

創業創新專業委員會

技術預見專業委員會

政策模擬專業委員會

學會刊物

科學學研究科學學研究

科學學研究》 、《科研管理》 、《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中國科技政策國際期刊》

理事會

理事長:方 新

副理事長:李健民 李廉水 李新男 陳 勁 穆榮平

秘書長:呂敬華

副秘書長:楊湘平 潛 偉 溫 珂 陳 光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Science of Science and S&T Policy Research)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我國從事科學學、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贏利(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團結組織本學科廣大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本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本學科知識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廣,促進本學科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掛靠在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55號

郵編編碼:1001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科學學、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及研究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二.普及本學科知識,推廣本學科成果;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三.編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外有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交往。

五.開展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專題研究、諮詢服務和人員培訓等任務。

六.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發現並舉薦人才。

八.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本學科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自學成才具有同等學歷,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及企業界等各界人士。

二.團體會員:與研究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研究會有關活動,支持研究會工作、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三.通訊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專業對口,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本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組織與本學科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研究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會員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按會章規定辦理入會手續,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研究會頒發會員證。個人會員入會亦可由本會委託地方研究會(中央部委級)批准,報全國研究會備案。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研究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研究會有關學術活動;

四、優先取得研究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遵守研究會章程;

六、執行研究會決議,完成研究會委託的工作;

七、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八、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九、按規定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

一、優先參加研究會的有關活動;

二、優先取得研究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可要求研究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可要求研究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五、執行研究會決議接受研究會委託的工作;

六、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七、按期繳納會費;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通訊會員:

一、優惠或免費取得研究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應邀參加研究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三、應邀參加研究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四.支持研究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研究會委託的任務,如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五.定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嚴重違反會章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必要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辦事機構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正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正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中國科協撥款;

(二) 會費;

(三) 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研究會基金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協定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提交理事會討論,待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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