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航空學會

中國航空學會是航空航天(以下通稱航空)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並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接納的全國性的學術性非盈利法人社會團體。中國航空學會成立於1964年2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航空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航空學會成立於1964年2月。著名航空專家沈元教授在第一次(1964年2月)、第二次(1979年9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理事長;著名力學專家季文美教授在第三次(1983年3月)、第四次(1988年5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理事長;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原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總經理朱育理同志在第五次(1993年6月)、第六次(1999年12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理事長;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總經理劉高倬同志在第七次(2004年11月)、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理事長;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林左鳴同志在第九次(2014年10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理事長。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航空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學會先後設立了33個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涉及航空各專業領域。

全國17個省、市成立了地方航空學會,在中國航空學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術活動

中國航空學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地方學會每年均舉行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學會還和中國科協所屬其他學會聯合舉辦一些交叉學科的學術交流會。學會及各級組織每年舉辦的學術會議平均為40次左右,交流的論文在千篇以上,並評選、獎勵優秀成果。
國際交流:中國航空學會是國際航空科學理事會(ICAS)的全權會員單位。為促進科技合作,學會推薦有專長的科技人員參加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出席國際會議,同時在中國舉辦國際會議和展覽會。學會邀請國外專家在國內作技術報告,接待國外學者、科技人員來華進行科技參觀和學術討論,組織雙邊性研討會,以促進國內外之間的學術交流。

組織活動: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學會工作會議等:辦理學會所屬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編委會的建立和調整;組織兩院院士、中國青年科技獎、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薦評選;發展會員,並為會員服務。

科學普及:為向廣大民眾和青少年普及航空科學知識,學會及其各級組織經常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動。學會設有航空館,展示國內外飛機或模型以及機載設備、發動機,介紹國內外航空技術的發展。

繼續教育:學會以各種形式向會員擴充新的科學技術知識,組織專題講座、技術報告以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

科技諮詢:中國航空學會可以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和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科技諮詢服務。

出版物:《航空學報》中文雙月刊;《航空學報》英文季刊;《航空動力學報》中文雙月刊,《航空材料學報》中文雙月刊;《航空知識》中文月刊;《航空模型》中文雙月刊。

建設宗旨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團結廣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進航空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航空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航空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航空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航空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縮寫“CSAA”。
第二條本會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稱航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航空及相關領域的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廣大航空科技工作者,通過搭建開放的活動平台、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環境,促進航空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航空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航空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航空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航空事業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航空科技素質服務、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踐行“提升位勢、創造價值”的工作理念和“激情、創新、開放、共享”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是代表中國航空科技界參加國際航空科學理事會(ICAS)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門外北苑2號院.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在航空科技及相關學科領域內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航空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科學素質;
(三)依照有關規定主辦科技期刊,編輯出版論文集、科技書籍、科技文獻和相關的音像製品及其它技術資料,用各種方式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四)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術諮詢活動,幫助會員和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知識、提高創新能力和水平;
(五)開展國際性、地域性的民間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和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科技建議、提供論證、諮詢服務;
(七)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技術,推動航空技術在其它領域套用,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促進產學研結合;
(八)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工程教育認證、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等工作;
(九)按照規定經批准在本會內部開展表彰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著作、科普成果和優秀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十)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一)興辦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依法組織各種志願者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資深會員。
第九條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的航空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航空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航空科學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的有關人士。
(二)在航空領域做出貢獻的教授、研究員、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及其他相當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家、學者,經本會兩名高級會員或分支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學會推薦,可申請高級會員。
(三)學習航空及相關科學技術專業的高年級大學生和研究生,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接受本會工作、品學兼優並有志於航空事業者,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院校推薦,可申請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如果大學(研究生)畢業或中途退學即自然終止學生會員資格;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請轉為普通會員。
(四)對航空某一學科有一定造詣,具有較高學術水平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會員或由本會分支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學會推薦,可申請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入會須按規定經中國科協批准。
(五)具有十年以上會齡的本會會員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
1.航空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對本會發展做出過重大貢獻並曾任滿一屆的本會副理事長以上職務者。
(六)與本會活動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單位或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託機構討論通過;
3.由本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除外);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遵守本會章程;
5.執行本會決議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6.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學生會員、資深會員除外);
8.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外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2.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資料;
3.應邀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活動時可享受註冊費優惠;
4.支持本會工作,主動寄贈學術資料、協助本會的國際交流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終止會籍: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逾期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章程制定與修改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理事由單位會員、分支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學會和有關單位充分醞釀、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辦法選舉產生。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科學技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響、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技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由原推薦單位或本人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可予調整;新入會且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單位會員可申請屆中增補理事,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增補;對不能履行職責的理事可經理事會通過予以終止其理事資格;但調整變動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其委託的人員召集,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形式召開的會議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權(第二、四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形式召開的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航空界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科技領導幹部,可聘請擔任本屆理事會的名譽職務。
曾擔任過本會常務理事並對本會工作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科技領導幹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名譽理事。名譽理事為終身制,一經聘任,即不受理事會換屆限制。
第五章關於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作為本會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名稱前應當冠以本會全稱,不單獨冠以“中國”、“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實行委員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二條本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相關規定,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另行制訂。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可根據本章程和相關管理辦法並結合本分支機構情況,制定工作條例或實施細則。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財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19日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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