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系統工程學會

中國系統工程學會是由全國從事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具有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系統科學與系統工程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1979年由錢學森關肇直、許國志、劉豹、李國平、宋健、張鍾俊、陳璜、薛葆鼎、吳文俊、劉源張、汪浩、盧慶駿、沈元、吳幾康、嚴筱鈞、常本英、陳芳允、謝光選、潘大連、沈光銘等21名專家、學者共同倡議並籌備。

組織宗旨

團結廣大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科技工作者,促進系統工程的發展,繁榮系統科學事業,促進系統工程學科知識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系統工程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以提高中國巨觀管理技術水平,為國民經濟建設和四個現代化服務。

主要職責

圍繞本學科領域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理論與套用研究、科技普及、教育培訓、書刊編輯、決策諮詢、項目論證、成果鑑定、資格評審、國際合作、科技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專業委員會
理事會下設15個專業委員會:
軍事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系統理論專業委員會、社會經濟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模糊數學與模糊系統專業委員會、農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教育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信息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科技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交通運輸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過程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決策科學專業委員會、人—機—環境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林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草業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系統動力學專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6個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國際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教育與普及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和一個學會辦公室。

理事成員

1980年11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由自然科學領域的科學家錢學森和社會科學領域的經濟學家薛暮橋擔任名譽理事長,充分體現系統工程跨部門、跨領域交叉學科性質特點。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關肇直,第二、三屆理事長許國志。第四、五屆理事長顧基發、第六屆理事長陳光亞。

團體會員

會員:個人會員1.1萬人分布在全國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數百個單位,(其中總會直接發展的會員1400餘人)。團體會員59個。

國際組織

1986年加入國際模糊系統協會(IFSA)並成立中國分會。1988年參加國際過程系統工程組織(IO/PSE)。1994年參加國際系統研究聯合會(IFSR)。2002年IFSR理事會換屆,顧基發當選IFSR主席。

主辦刊物

《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月刊)1981年創刊主編:陳光亞
《系統工程學報》(雙月刊)1986年創刊主編:劉豹
《JournalofSystemsScienceandSystemsEngineering》(季刊)1992年創刊主編:顧基發趙純均
《模糊系統與數學》(季刊)1987年創刊主編:汪浩
《農業系統科學與綜合研究》(季刊)1985年創刊主編:劉曉冰
《交通運輸系統工程與信息》(季刊)2001年創刊主編:張國伍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中國系統工程學會。英文譯名:SystemsEngineeringSocietyofChina(縮寫SESC)。
第二條:中國系統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從事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具有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中國系統科學與系統工程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科技工作者,為促進系統工程的發展,繁榮系統科學事業,促進系統工程科學知識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系統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以提高中國巨觀管理科技水平,為國民經濟建設和四個現代化服務。
本會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是、協作的精神。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本會會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55號 郵政編碼10008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本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學術交流,重要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研究,交流科技信息,提高系統工程學科水平;
(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際系統研究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舉辦各種形式的國際學術會議、講座和展覽會等活動,促進系統科學民間科技合作與交流;
(三)對國家、地區和部門的發展戰略、區域規劃、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系統工程問題和重要決策進行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審、科技文獻的編審;
(五)編輯、出版、發行本學科的科技書籍、期刊、論文集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開展系統工程的普及和繼續教育,傳播推廣系統工程研究成果,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系統工程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
(七)發現並推薦系統工程領域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系統工程科技工作者;
(八)維護本會會員與學會活動有關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九)舉辦為本學科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系統工程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系統工程科研、教學和工程實踐工作三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畢業,具有系統工程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有關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團體會員單位應選派負責人或聯絡員負責與本會聯繫工作。
(三)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按會員條件予以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四)已建立省、市、自治區的系統工程學會,經本會委託由省、市、自治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會員條件批准,報本會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活動;(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四)委託本會優先進行諮詢服務;(五)委託本會協助開展學術活動和舉辦培訓班;(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外籍會員
(一)可優惠獲得我會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二)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有關的學術會議;(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執行本會決議;(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次不交納會費,並經本會提示後1年內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通訊方式進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任務和工作方針;(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省、市、自治區系統工程學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按規定選派的代表和有關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不等額,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或對國家經濟建設有重要貢獻、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企業家和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根據學會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個別新的常務理事或理事。新增選的常務理事或理事都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名。然後分別由理事會會議或代表大會討論確認方可有效。
(三)理事會理事任期4年,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四)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定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職責內的各項活動。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專門工作委員會每年應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總結工作和明確任務。
(五)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由理事會決定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學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組織學術研討的專業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領導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也可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會任期4年。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學術活動和召開一次領導班子工作會議。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送中國科協批覆後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
(六)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都是學會直屬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單位。其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對外稱:中國系統工程學會專業委員會,其領導統一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另訂章程,不單獨設立銀行帳戶,不得再設立下屬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十)指定本會活動計畫;(十一)籌措本會活動經費;(十二)推薦、獎勵本學科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書刊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之一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到達規定的任職年齡時,由理事會決定是否延長,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繼續擔任至換屆。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當選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特殊情況的,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四)本會秘書長為兼職時,秘書長可授權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責。
第二十七條:對本會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或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歷屆理事和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本會的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名譽會員。
第二十八條:本會辦事機構業務上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行政上(黨、政、人事等方面)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九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系統程學會接受各地方科協領導。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中國科協撥款;政府資助;掛靠單位資助;(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學會基金利息;(八)學會持有智慧財產權的回報;(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還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自行設計和製作會員證、會徽應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2006年10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