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學會

中國農學會

中國農學會是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包括農業管理工作者、農業企業家)及其相應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依法登記成立的農業綜合性和學術性的社會公益性團體。中國農學會是我國成立最早的重要學會團體之一,自1917年正式成立至今,已經走過了整整九十一年的發展歷程。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其淵源可追溯到1895年孫中山首創於廣州的農學會和1896年梁啓超等建立於上海的農務會。

建國前

1917年,由畢業於京師大學堂農科和自日、美等國學農歸來的王舜臣、陳嶸等發起成立中華農學會於上海,曾先後主辦東北3省、西北9省、黃淮海地區及上海經濟區、武陵山區等一系列大型農業現代化或農業發展戰略學術討論會。最初會員50餘人,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共有會員達6000餘人。期間共舉辦年會26次,1926年在廣州召開第九屆年會時,毛澤東曾代表農民運動講習所出席並致詞並進行決策諮詢。

該會曾設立有關學科專家獎學金9種,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考選出國留學生4批。主要任務為開展學術交流,歷屆會長(或稱理事長)為王舜臣、陳嶸、許璇、梁希、鄒秉文。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

此外,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1940年農業科技工作者在延安發起組織中國農學會;解放戰爭期間,中國農學會是各農科學會的聯合體,在國民黨統治區工作的中共黨員曾組織一批進步的農業科技工作者,在上海發起成立了中國農業科學研究社

新中國成立以後

中華農學會報中華農學會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第一屆全國自然科學代表大會的農學代表,包括農業經濟學會、棉花學會、農業環境保護協會、茶葉學會、草原學會、農業現代化研究會、原子能農學會、沼氣協會、農業氣象研究會、養蜂學會、種子協會、土壤肥料研究會、農業圖書館協會、農業展覽協會、農業歷史學會、地膜覆蓋研究會、科技情報分科學會、農業套用數學分科學會、農業區劃分科學會、耕作制度研究會、出國進修人員交流協會等;各省、市、自治區農學會29個,一致同意先以中國農學會的名義,參加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

1956年,中國農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全國代表大會正式召開於北京,會上選出楊顯東為理事長。當時各專科學會和地方學會共29個,會員1906人,當時各專科學會和地方學會共29個,並編輯出版《農業學報》。

1979~1987年期間,曾先後主辦東北3省、西北9省、黃淮海地區及上海經濟區、武陵山區等一系列大型農業現代化或農業發展戰略學術討論會。1985年起出版機關刊物《中國農學通報》。

1987年6月在北京召開的第5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盧良恕連選為會長。在其組織系統內,參加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共有全國性農業專科學會、協會、研究會21個,包括農業經濟學會、棉花學會、農業環境保護協會、茶葉學會、草原學會、農業現代化研究會、原子能農學會、沼氣協會、農業氣象研究會、養蜂學會、種子協會、土壤肥料研究會、農業圖書館協會、農業展覽協會、農業歷史學會、地膜覆蓋研究會、科技情報分科學會、農業套用數學分科學會、農業區劃分科學會、耕作制度研究會、出國進修人員交流協會等;各省、市、自治區農學會29個,會員合計5萬餘人。

現代發展

20世紀80年代,在上海發起成立了中國農業科學研究社。原屬中國農學會的中國作物學會、中國園藝學會、中國畜牧獸醫學會中國植物保護學會、中國植物病理學會、中國熱帶作物學會、中國蠶學會等已成為獨立的一級學會。

歷史沿革

1941年10月20日延安解放日報報導1941年10月20日延安解放日報報導
中國近代史上,農學會之名稱,首見於1895年10月6日,廣州《中西日報》登載的,由孫中山所作《創立農學會徵求同志書》;同年10月,與陸皓東、鄭士良、程耀震等首創農學會於廣州(會址雙門底聖教書樓),後因陸皓東在會所被捕犧牲,孫中山出走海外,會務停頓。1896年羅振玉、徐樹蘭、朱祖榮、蔣伯斧等聯合籌創農務會於上海,梁啓超為《農學報》寫了序言,譚嗣同擬定《農學會會友辦事章程》。1898年8月戊戌變法失敗後,《農學報》仍一直出版,共出版了315期,同時還編輯出版了《農學叢書》149種。1910年張謇等籌備全國農務聯合會於南京,並在歐、美、日本和南洋群島設立通訊員。以上三個組織為推動我國知識分子學習和研究農業科學起到推動和啟蒙作用,為成立中華農學會起到了先導作用。1917年1月,由陳嶸、王舜臣、過探先、啟昌冶、陸水范等發起並成立中華農學會於上海。張謇為名譽會長,陳嶸為會長。1926年8月中華農學會第九屆年會在廣州中山大學農林學院召開,毛澤東到會致辭。1941年2月根據朱德總司令的建議,延安的農業科技工作者成立中國農學會。1950年11月,在北京成立了由王綬、梁希、楊顯東、金善寶、吳覺農、陳鳳桐、樂天宇等41人組成的農學會(恢復)籌備委員會;1951年4月,經內務部核准備案中華農學會改名為中國農學會、內有農、林、土壤、植物病理、昆蟲、畜牧獸醫等專科學會。1956年3月,中國農學會在北京召開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推選農業部楊顯東副部長為理事長。1960年2月,中國農學會在北京召開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楊顯東連任理事長。1978年4月,農林部、中國科協向國務院提出了《關於加強中國農學會組織和編制的請示報告》,方毅副總理於4月9日作出“擬同意,人員應精幹些”的批示,鄧小平華國鋒、李先念、紀登奎、余秋里、王震、谷牧、康世恩9位中央領導圈閱同意。

成立背景

中國農學會,是我國成立最早的重要學會團體之一,自1917年正式成立至今,已經走過了整整九十一年的發展歷程。九十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學會秉承“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辦會宗旨,始終不渝的堅持以推動農業科技進步和農業學科建設、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為己任,大力發展學術交流和科技普及,積極建言獻策和舉薦人才,為提高廣大農民科技素質、加快農業科技進步、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經過九十多年風雨滄桑,今天的中國農學會已經發展成有32個分會(專業委員會)、擁有30萬會員的農業綜合性和學術性社會公益團體。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學會堅持以發展農業科學技術、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為己任,大力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普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中國科協和農業部的領導與支持下,中國農學會認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緊密圍繞“三農”工作的熱點、難點,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發揮社團作用;搭建高水平學術交流平台,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堅持開展調研和諮詢活動,積極向黨和政府建言獻策;認真舉薦和選拔優秀人才,大力培養和扶持農業科技人才成長;強化農業學術與科普讀物編制和發放,推廣、普及適用農業科學知識和技術。中國農學會開展的豐富多彩的科普活動深受廣大農民民眾歡迎,為提高廣大農民科學素質、增強農民科技致富能力、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中國農學會已經成為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成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主要職責

主要任務為開展學術交流,考選出國留學生4批。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並接受國家和各級有關部門的委託對農業發展戰略、政策、措施。

建設宗旨

中國農學會是各農科學會的聯合體,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其宗旨是團結組織農業科技工作者,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農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AssociationofAgriculturalScienceSocieties”,縮寫為“CAASS”。第二條中國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系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包括農業管理工作者、農業企業家)及其相應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依法登記成立的農業綜合性和學術性的社會公益性團體。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農業和農業科學技術事業的參謀和助手,是發展現代農業、推進科技創新、建設新農村、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動員和依靠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以科教興農和農業與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目標,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農科教結合,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教育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學科發展和學術交流,為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做出貢獻。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事機構的人事、財務經費、辦公場所及工作條件、業務工作、黨組織管理等,由農業部按事業單位領導和管理。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郵政編碼:100026,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二)普及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農業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和城鎮居民農業科普教育活動,推進農民科學素質行動,提高我國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三)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學術刊物、技術專著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管理本會及分會主辦的期刊,定期開展優秀農業期刊及優秀學術論文評估活動;(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五)發揮民間主渠道作用,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家的友好來往;促進與台港澳科技文化交流;引進智力,選派青年農業科技工作者赴海外研修;按照國家規定,經主管部門核准,參加聯合國和國際性相關組織的活動;(六)依託中國農業專家諮詢團和廣大會員,對國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如國家或區域性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戰略、科技政策、經濟開發等)開展論證、評估並提出決策建議,提升服務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技術諮詢水平;(七)舉薦科技人才,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尚,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全國優秀農業科技工作者、中國農學會青年科技獎及優秀會員和先進學會等表彰獎勵活動;(八)舉辦國內外科技展覽和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動;(九)接受委託開展人才評價、項目評估、技術鑑定、科技諮詢服務;(十)承擔農業部及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和委託的工作;(十一)為會員和農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專家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十二)其他與本會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並分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一)個人會員1.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的農業科技人員;2.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3.自學成才,從事農業科教或農業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和從事農業科研、教育、生產、組織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幹部;5.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6.熱心學會事業發展,對學會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貢獻的農業企業家。(二)高級會員1.凡長期從事農業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經營、管理等工作(含有關涉農領域),具有正高級職稱(或相當職稱)的科技工作者;2.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學科帶頭人或在本學科領域中成績卓著者,有重要貢獻、長期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3.本會理事及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原則上從高級會員中產生。(三)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四)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熱心中國農業,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海外)專家;非農學專家和著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並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友好關係做出重要貢獻者,可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本會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一)個人會員(含高級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或省級農學會和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依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批。(二)單位會員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或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三)外籍會員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個人簡歷,承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個人會員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3.獲得本會信息,優先和優惠參加本會的活動;4.優先和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5.遵守本會章程;6.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7.維護本會合法權益;8.按規定繳納會費。(二)高級會員除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1.優先舉薦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優先舉薦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出國考察活動,優先舉薦參加國際有關組織開展獎勵活動;2.優先被本會提名或遴選為上級部門高層次人才候選人;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國際重大學術活動;4.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重大活動論文集或彙編等;5.參與對國家農業和農村工作發展戰略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任務;6.按規定繳納高級會員會費。(三)單位會員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2.優先取得有關本會的學術資料;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服務工作;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及國內、國外學術會議;5.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6.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以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7.支持本會的工作,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8.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9.按規定繳納單位會員會費。(四)外籍會員1.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出版的刊物和有關資料;2.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舉辦的學術會議;3.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4.可在本會刊物上發表符合該刊宗旨的學術論文;5.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6.定期繳納會費。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均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的義務。第十一條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會員證、會費數額、繳納及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制定,授權辦事機構執行。除外籍會員外,本會授權分會(專業委員會)代為發展本專業會員並按本會章程為會員提供相應服務,會員證由本會統一頒發。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觸犯刑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取消會籍。會員如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採取不同方式予以公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產生和名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選舉和罷免理事;(五)通過提案和決議;(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九)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理事會人選由本會上屆常務理事會、單位會員、分會、專業委員會和省級農學會及相關單位按規定名額推薦,原則上每屆更新1/3左右,理事會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應占1/3比例;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方可予以變更或增補。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五條除(二)(四)款外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第二十條由理事會聘任,本會設名譽會長和榮譽理事若干人,名譽會長和榮譽理事可連任,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分會、專業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組成人數一般不超過15人,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擔任;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應本著精簡、高效、便於工作的原則來安排,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員由本會聘任,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條各分會、專業委員會是中國農學會的組成部分,是本會領導下的學術性非法人組織。它的職責是:結合本專業、本學科,根據本會章程第六條各款,開展活動,並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有關分會、專業委員會的管理辦法和成立條件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農業部和民政部批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八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由若干名專職幹部組成,其專職工作人員按農業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學會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一)國家財政撥款;(二)政府及有關方面資助;(三)政府購買本會服務所得;(四)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會費;(六)捐贈;(七)基金;(八)利息;(九)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農業部的監督。對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三條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農業部、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第七章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票數通過,報農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農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徽外部輪廓為圓形,中心由本會英文名稱第一個字母C(代表中國),A(代表農業)和麥穗構成的基礎圖案,A以三色帶(金黃、綠、紅)代表農業、農村、農民,背景為地球,圖內上、下方的文字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7年6月9日本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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