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學會

山東農學會成立於1959年,是我省歷史較久、規模較大的學術團體之一,是全省農口最大的多學科、綜合性的農業科技社團,也是山東省科協農科學會群的牽頭單位,成立以來一直掛靠在山東省農業科學院。

基本情況

山東農學會 山東農學會

該學會以實現山東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農業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農科教結合,為山東農業現代化建設服務。多年來該會堅持圍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農業發展戰略開展學術研討,圍繞全省農業發展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調研和考察,圍繞全省農業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科技服務,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針對全省糧食安全與效益、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節水農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問題開展了研討和研究,寫出了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為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了科學依據,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和效益。其中,獲得全國優秀科技建議二等獎1項,中國科協金橋工程優秀項目二等獎1項,山東省優秀科技建議一等獎2項,山東省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

山東農學會2003年12月召開了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成立了第七屆理事會。聘請山東省副省長陳延明、山東省政協原主席陸懋曾、中國工程院院士余松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徐會三為名譽理事長,選舉山東省農科院黨委書記仲崇高為理事長.第七屆理事會主要由山東省農科學、山東省農業廳、山東農業大學、萊陽農學院、山東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萊州登海種業集團及本省17市有關涉及農科技單位推選的60名理事組成。現有登記會員2000多人,設有5個專業委員會,與17個市級農學會業務上保持較為密切聯繫。

領導機構名譽理事長:陸懋曾 賈萬志 仲崇高

副理事長: 王培泉 李登海 萬書波 董樹亭 宋希雲 張兆明

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名稱 辦公地點 負責人 聯繫人 成立時間
作物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農科院作物所 邱若瑞 王旭清 1959年
植保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農科院植保所 李長松 路興波 1959年
土肥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 蔣慶功 李 濤 1959年
原子能農業套用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農科院原子能所 杜方嶺 祝清俊 1979年
旱作農業專業委員會 萊陽農學院農學系 林 琪 石 岩 2002年

農科學會群

牽頭單位:山東農學會

組成單位:山東農學會、山東水利學會、山東氣象學會、山東農業工程學會、

山東農業生態環境學會、山東園藝學會、山東畜牧學會、山東農機學會、

山東水土保持學會、山東棉花學會、山東植物學會、山東地理學會、

山東遺傳學會、山東昆蟲學會、山東植物生理學會、山東植物病理學會、

山東微生物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的名稱為山東農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縮寫為SAASS。

第二條性質

山東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山東省農業科技工作者(包括農業管理工作者、農業企業家)及有關單位或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綜合性和學術性的社會公益性的地方性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山東省發展農業和農業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動員全省農業科技工作者,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以科教興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農科教結合,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農業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山東省農業科學院,辦事機構按社團編設定,辦事機構的人事、財務經費、辦公場所及工作條件等由山東省農業科學院領導和管理,辦事機構中的黨員和黨組織由中國共產黨山東省農業科學院委員會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址

山東省濟南市工業北路202號山東省農科院院內,郵編2501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提高勞動者素質,開展青少年農業科普教育活動;

(三)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著作、科普讀物等,開展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參加有關的國際農業學術會議;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家的友好往來和學術交流,發揮民間主渠道作用,根據我省農業現代化建設需要,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組織省內科技人員出國學習、考察、交流;引進智力、技術、資金、項目;選派出國研修人員;

(五)受政府委託或有關單位、企業邀請,組織專家對全省或區域性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戰略、科技政策、經濟開發等開展考察、論證諮詢活動;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七)舉薦科技人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向省科協,中國農學會推薦優秀農業科技工作者、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參加評選活動;

(八)舉辦省內外科技展覽和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動;

(九)開展項目評估、科技諮詢、技術服務和中介業務;創辦科技經濟實體,促進科技聯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產業化;

(十)為會員和農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一)其他本會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1.凡是有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農業科技人員;

3.自學成才,從事農業科教或農業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

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和從事農業科研、教育、組織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幹部;

5.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6.熱心學會事業發展,對學會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貢獻的企業家。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以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

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或市級農學會和專業委員會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依據條件核批。

(二)團體會員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或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的活動;

4、享有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的各種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及服務工作;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及學術會議;

5、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支持本會的工作,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4、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採取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期行使第十五條除(二)(四)款外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像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理事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時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可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3 年12月27 日經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04年4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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