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園藝學會

中國園藝學會

中國園藝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縮寫:CSHS )是依法登記的由全國園藝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園藝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園藝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學會宗旨

團結組織園藝科技工作者,促進園藝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科技人才的培養提高、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園藝科技知識,反映園藝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園藝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園藝科技工作者服務。

發展歷史

、園藝學報
、中國葡萄酒

創建於1929年春。1934年出版了第1期《中國園藝學會會報》。抗日戰爭時期學會活動基本停頓。抗戰勝利後在南京復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1年8月開始籌備,1956年8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園藝學會成立大會,選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曾憲朴、副理事長沈 、章文才,秘書長哈貴增、副秘書長翁心桐。

1960年7月在遼寧興城召開年會,選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王更生。

1966年中國園藝學會因“文革”停止活動,《園藝學報》 出版第5卷第2期停刊。

1978年7月恢復中國農學會後,在山西太原召開的全國農業學術討論會,中國園藝學會作為中國農學會所屬的二級學會同時恢復活動,選出中國園藝學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沈雋。

1981年10月,在杭州召開年會,選出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沈雋。

1985年3月,國家體改委批准中國園藝學會恢復為一級學會,掛靠在中國農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同年11月在長沙召開年會,選出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沈雋。

1989年11月在上海召開“中國園藝學會成立60周年紀念暨第六屆年會”。選出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相重揚

1994年1月在北京召開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相重揚。

1997年10月在長沙召開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朱德蔚

1999年8月在昆明召開“中國園藝學會成立70周年紀念暨學術討論會”。

2001年11月在重慶召開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第九屆理事會,理事長朱德蔚。

2005年11月在長沙召開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第十屆理事會,理事長方智遠。

2009年11月在廣州召開慶祝中國園藝學會創立80周年暨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長方智遠 。

業務範圍

果樹、蔬菜、西甜瓜和觀賞植物的栽培、育種、種質資源、產品貯藏加工、生物技術套用及園藝產品流通和園林規劃設計等。

組織結構

中國園藝學會第九屆理事會由142人組成。常務理事52人。理事長朱德蔚、副理事長張上隆、韓振海、方智遠、鄒學校、張啟翔、高俊平、劉君璞,秘書長屈冬玉。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果樹專業委員會,掛靠在中國農科院果樹所(興城)蔬菜專業委員會,掛靠在中國農科院蔬菜花卉所(北京)西甜瓜專業委員會,掛靠在中國農科院鄭州果樹所觀賞園藝專業委員會,掛靠在北京林業大學七個工作小組:國內學術交流組、國際學術交流組、科學普及組、教育組、組織組、編輯組和青年組。中國園藝學會擁有個人會員6890人,團體會員38個,並對30個省、市(直轄市)、自治區的園藝學會有業務指導關係和組織關係。中國園藝學會辦公室主持學會日常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園藝學會(ChineseSocietyforHorticulturalScience)縮寫:(CSHS)。

第二條本社團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園藝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非盈利性和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園藝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園藝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園藝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方針和“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園藝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同時反映園藝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園藝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園藝科技工作者服務,繁榮和發展我國園藝科技事業。

第四條本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社團掛靠單位為中國農業科學院蔬菜花卉研究所,辦事機構設在北京中關村南大街1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社團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園藝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對重大學術問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園藝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普及園藝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先進技術;

(三)接受國家各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園藝科技政策和重要措施進行決策論證,對我國西部開發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提出合理化建議,承擔有關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的評審等。

(四)編輯出版《園藝學報》及園藝科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集等書刊;

(五)開展國際園藝科技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園藝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選派人員出國考察;

(六)開展表彰獎勵活動,推薦科技成果和人才;

(七)加強海峽兩岸的園藝科學技術團體與園藝科學家的學術交流與友好往來,開展技術合作,促進園藝事業的繁榮發展。

(八)開展為園藝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園藝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本社團的專業活動範圍為果樹、蔬菜、西瓜、甜瓜和園林植物的栽培、育種、種質資源,產品貯藏加工、生物技術套用、生理生化、流通銷售及園林規劃設計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社團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終身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三)在本社團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大學畢業水平並從事三年以上園藝工作或具有相當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園藝科技工作者(包括港澳、台地區及外籍人士)和具有相當上述條件的園藝行政領導、管理幹部或為園藝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家;

(五)單位會員凡擁有一定數量的園藝科技人員,自願參加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育、推廣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團體。

(六)外籍會員凡具有較深造詣,對園藝科技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並積極參與和支持我國園藝科技事業的外籍園藝科學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地方學會推薦,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後,上報本社團;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團舉辦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工作者聯誼等活動;

(三)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團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社團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除二、四以外的其他條款,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不能專職,須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