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ChineseSocietyOfNuclearAgriculturalSciences)成立於1979年,是全國原子能科學技術農業套用(核農學)工作者自願組織的學術性團體,主要目的為加強我國核農學科技工作者間學術交流,促進我國核農學事業的發展。中國原子能農學會接受主管部門農業部,社團管理機關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1994年5月,中國原子能農學會正式註冊登記為全國性學術團體,掛靠在中國農業科學院農產品加工(原子能利用)研究所。工作職責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為會員舉辦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普及核農學技術知識;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和鑑定等活動;開展國際間核農學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農學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以《核農學報》為會刊,推動核農學科學技術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套用。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主要工作職責包括:為促進核農學的發展和套用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農學水平;開展國際間核農學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農學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以《核農學報》為會刊,宣傳普及核農學技術知識;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反映會員和核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其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推動核農學科學技術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套用,促進科研成果更快形成生產力,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開展知識更新智力開發等方面的科技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核農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和技術水平。設定及理事會
學會下設學術工作、組織工作、科普與諮詢工作、輻射與航天育種、同位素示蹤、國際放射生態亞洲分會及輻射加工與套用7個專業委員會。
徐冠仁院士為第一、二屆理事會理事長,陳子元院士任第三、四屆理事長,溫賢芳研究員任第五、六屆理事長,徐步進教授任第七屆理事長。
2009年新選舉出王志東研究員為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哈益明研究員任秘書長。副理事長由華躍進(常務)、陳秀蘭、哈益明、楊俊誠、許德春、陳浩擔任。副秘書長由葉慶富、高美須擔任。
第八屆理事會由106位理事組成,其中常務理事36位,理事單位70餘個。
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提倡辯證唯物主義,提倡獻身、創新、協作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執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廣大核農學科技工作者為促進核農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農學技術的普及和發展,促進核農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農學水平,促進核農學的發展和套用;開展國際間核農學的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農學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宣傳普及核農學技術知識;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技書刊;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反映會員和核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推動核農學科學技術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套用,促進科研成果更快形成生產力,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開展知識更新智力開發等方面的科技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核農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和技術水平。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原子能農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OFNUCLEARAGRICULTURALSCIENCES,縮寫:CSNAS(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依法成立。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原子能科學技術農業套用(核農學)工作者自願組織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核農學工作者的紐帶,是黨領導核農工作的助手。是非營利性的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本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提倡辯證唯物主義,提倡獻身、創新、協作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執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廣大核農學科技工作者為促進核農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農學技術的普及和發展,促進核農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主管部門農業部、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掛靠單位為中國農業科學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其辦事機構設在掛靠單位。
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農學水平,促進核農學的發展和套用;
(二)開展國際間核農學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農學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三)宣傳普及核農學技術知識;
(四)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技書刊。《核農學報》為學會會刊,刊名的變動由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形成決議,由理事長簽發生效;學報欄目的重大變動須徵詢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核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八)推動核農學科學技術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套用,促進科研成果更快形成生產力,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開展知識更新智力開發等方面的科技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核農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和技術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擁有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等中級以上職稱的核農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核農科技工作有實際工作經驗及相當中級職稱以上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的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農學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領導幹部。
(四)團體會員
應擁有一定數量的農業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農學科技和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生產、教學和套用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與本會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各省、市、自治區地方核農學會或本會所屬分會審定,報本會備案,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團體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一年以上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團體會員
1.被推薦和當選為團體理事單位;
2.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刊物和技術資料;
4.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5.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應從工作和物質方面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團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核農學領域做出傑出貢獻並在同行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同級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名譽、榮譽稱號
(一)對我國核農學事業做出卓越貢獻、支持本會工作,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的同志,理事會可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號。對學會有特殊貢獻的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理事長稱號;
(二)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或對本會工作做出積極貢獻,並曾任本會理事的同志,理事會可授予榮譽理事稱號;
(三)在核農學領域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本會活動的外籍專家、學者,理事會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地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掛靠單位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單位
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國家環保總局核安全中心、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中國農業大學核技術農業套用研究室、北京林業大學、浙江大學原子核農業科學研究所、華中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華南農業大學生命科學學院、中國農科院航天育種中心等。
學會刊物
核農學報(JournalofNuclearAgriculturalSciences)
中文核心期刊
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
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統計期刊
主辦單位:中國原子能農學會中國農業科學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核農學報》是核技術和生物物理技術在農業和生物學領域唯一的學術期刊,主要刊登核技術(包括輻射等生物物理技術、各種人工誘變育種技術和同位素示蹤技術等)在農業科學中套用研究、食品農產品貯藏加工、生態農業、農業生物技術、農業信息技術、節水農業、精品農業、動植物生理等方面的學術論文。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