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學會

中國地質學會

中國地質學會(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gsc),是由中國地質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其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是國土資源部。學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地質科學院,由秘書處和期刊處組成。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地質學會於1922年2月3日在北京成立,是在中國建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中國著名地質學家及在華工作的外籍知名學者章鴻釗、翁文灝、王烈、丁文江李四光、葛利普(a.w.grabau,美國)、王竹泉、王紹文、王寵佑、仝步瀛、朱庭祜、朱煥文、李捷、李學清、周贊衡、孫雲鑄、譚錫疇、袁復禮、葉良輔、董常、趙汝鈞、盧祖蔭、謝家榮、錢聲駿、安特生(j.g.anderson,瑞典)、麥納爾(l.miner,女,美國)等26位學者為發起人,章鴻釗為首任會長,謝家榮為首任秘書長。中國地質學會的前身為1909年在天津創立的中國地學會。我國最早的一幅地質圖(直隸地質圖)就發表在該會第一號地學雜誌(1910年)上。
中國地質學會1936年成立了第一個地方分會即北平分會,到2012年已經增加到31個省、市、自治區地質學會;60年代中期中國地質學會設立了3個學術機構-專業委員會,到2012年已經發展到48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研究分會、工作委員會)。學會建立了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國際處和期刊處。2011年組成了中國地質學會第39屆理事會。中國地質學會的會員1949年前為559人,到現在已經發展到6萬多名。

組織機構

理事長:鍾自然
常務副理事長:孟憲來
副理事長:
中國地質學會第39屆理事會副理事長名單
王京彬有色金屬礦產地質調查中心主任
馬永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地質師、院士
鄧軍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校長
劉玉辰中國地震局局長
朱偉林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總地質師
李丕龍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總裁助理
李金髮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杜金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副總經理
邱建剛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范蔚茗中國地質科學院青藏高原所副所長
孫升林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局長
琚宜太中國冶金地質勘查總局副局長
常務理事:
中國地質學會第39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徐紹史原國土資源部部長
孟憲來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局長
王京彬有色金屬礦產地質調查中心主任
馬永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地質師
鄧軍中國地質大學校長
劉玉辰中國地震局副局長
朱偉林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總地質師
李丕龍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總裁助理
李金髮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杜金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副總經理
邱建剛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范蔚茗中科院青藏高原所副所長
孫升林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局長
琚宜太中國冶金地質勘查總局副局長
田郁溟中國礦業聯合會地質勘查協會
朱立新中國地質科學院常務副院長
李建倫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主任
李耀剛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總經理
楊文采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所院士
沈建忠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處長
姜建軍國土資源部科技與國際合作司司長
胡清波中鐵工程設計諮詢集團有限公司副院長
柴育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地球科學部副主任
王信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黃金指揮部副總工
彭土標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總工
彭齊鳴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司長
董樹文中國地質科學院副院長
尚紅林中化地質礦山總局局長
王香增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地質師
潘懋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原院長
理事單位:
中國地質學會常務理事單位名單
國土資源部
中國地質調查局
有色金屬礦產地質調查中心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地質大學
中國地震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
中國地質調查局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中科院青藏高原所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
中國冶金地質勘查總局
中國礦業聯合會地質勘查協會
中國地質科學院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
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所
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
國土資源部科技與國際合作司
中鐵工程設計諮詢集團有限公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地球科學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黃金指揮部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
中化地質礦山總局
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

學會會徽

學會會徽學會會徽
“中”字表示中國和中國地質學會,“土、石”代表地質之質,“山、水”分別代表造山運動、火山活動和海浸、海退及其他水力現象等內、外力作用。它們也代表中國四大地史時期的特點,“石”為元古宙地層,“水”為古生代海相沉積,“山”為中生代造山運動,“土”為新生代主要沉積。這四字位置正好反映我國地理特徵,西邊多山,東邊為海洋湖泊,南方多丘陵石山,北方以黃土堆積為主。“土中石”、“石中土”、“山中水”、“水中山”闡述了地質學若干基本哲理。
(註:會徽由章鴻釗、謝家榮、楊鍾健、葛利普設計,張海若書篆,於1937年第13屆年會通過。)

學會會歌

學會會歌學會會歌
大哉我中華!大哉我中華!東水西山,南石北土,真足夸。泰山五台國基固,震旦水陸已萌芽,古生一代滄桑久,礦岩化石富如沙。降及中生代,構造更增加,生物留跡廣,湖泊相屢差。地文遠溯第三紀,猿人又放文明花。錘子起處發現到,共同研討樂無涯。大哉我中華!大哉我中華!?

1940年,理事會通過了中國地質學會會歌歌詞,1941年3月在重慶舉行的第17屆年會上試唱。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國地質學會,英文譯名為“geologicalsocietyofchina”,縮寫為gsc。
第二條中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國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地質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代表中國地質學界參加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及其下屬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下開展活動;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積極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和優良學風;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地質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地質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促進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為我國地質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以及掛靠單位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大街26號(中國地質科學院內),郵政編碼:100037。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圍繞我國地質科學技術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地質科技團體和地質學家的聯繫;

二、組織和承擔地質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三、編輯、出版、發行本會主辦的地質科技期刊;
四、向社會普及地質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五、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和承辦各類技術培訓或技術研討班、研討會等,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
六、受掛靠單位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中國註冊地質師的資格認證的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等;
七、開展地質科技諮詢服務和地質科技開發工作;接受委託,對國家地質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開展地質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和獎勵評審、文獻和標準的編審、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定等;
八、發現和舉薦地質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地質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承擔上級單位交辦的相關事宜和開展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部分。
第八條個人會員包括:榮譽會員、會員、學生會員、通訊會員和外籍會員。
一、入會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不同類型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按審批程式批准後,成為中國地質學會會員。
(一)會員
1、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地質科技人員;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或具有相當技術職務的地質科技人員;
3、從事科技、教育、生產等地質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並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員。
(二)學生會員
1、高等院校地質類專業本科二年級及以上;
2、在校碩、博研究生(不含在職研究生)。
(三)榮譽會員
凡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
1、為地質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2、為地質學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
(四)通訊會員
現居住在港、澳、台地區或旅居國外並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學術成就的中國籍地質科技工作者。
(五)外籍會員
在地質專業領域有較高造詣,並熱心參與和協助組織本學科學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
二、入會程式
(一)會員、學生會員,本人應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中國地質學會個人會員申請表”,由所在省級地質學會審批後報中國地質學會備案,頒發中國地質學會會員證。
(二)榮譽會員,經本人同意,由學會分支機構、省級學會、常務理事單位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中國地質學會榮譽會員。
(三)通訊會員、外籍會員,由本會會員兩人書面推薦、本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中國地質學會個人會員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頒發中國地質學會會員證。外籍會員報中國科協備案。
三、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考察、培訓等活動,並享有優惠的會議註冊費;
3、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相關資料和主辦的出版物;
4、享有申請本會有關獎勵或推薦有關獎勵資格的權利;
5、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4、按規定繳納個人會員會費。
四、會員資格及會籍管理
(一)本會榮譽會員、通訊會員、外籍會員的會籍由本會直
接管理;本會普通會員、學生會員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管理。
(二)會員調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時,應及時到
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三)會員應自覺繳納會員會費,在會員資格有效期滿六個月後仍未能及時繳納會費的將自動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自動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要求重新入會的,按原審批程式重新進行審批。
第九條單位會員
一、入會條件
凡承認中國地質學會章程,與本會行業領域有關,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諮詢、人才舉薦、教育培訓等有關活動的,並具有一定科技隊伍和一定比例的本會會員,從事科研、教學、生產、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教學機構、社會團體。
二、入會程式
向本會提出書面入會申請、填寫“中國地質學會團體會員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理事會換屆選舉時,擁有理事候選人的提名權;(新增)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科學考察、科技諮詢、科技培訓等;
4、擁有申請本會有關獎項、獎勵的資格;
5、優先和優惠訂閱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或有關資料;免費獲得本會內部刊物;
6、免費在學會網站和內部刊物上刊登團體會員單位的人才、科研、教學、生產等成果有關信息;
7、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本會提供相關學術動態,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及科學普及活動;
3、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四、會員資格和會籍管理
(一)團體會員單位會籍由本會統一管理;
(二)不能按期繳納會費的團體會員單位將取消本會團體會員單位資格,取消會員資格後需重新入會的,需按原審批程式進行重新審批。
第十條會員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一、本會各類會員會費應按財務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二、收取會費需向繳費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監製、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三、個人會員會費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負
責收繳與管理使用;團體會員單位會費和學會理事會費、通訊會員和外籍會員會費由本會負責收繳及管理使用;
四、會員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服務性支出和補貼本會工作支出;
五、本會按年度會費繳納標準收取會費,可一次性繳納五年會費,也可按年度繳納;
六、會費繳納和使用情況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並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單位應設立1-2名聯繫人,負責本單位的會員發展申報、團體會費繳納及日常事務管理;
第十二條本會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會員統一編碼規則,對個人會員進行統一編碼;
第十三條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個人和單位,不得參與本會各項獎項的評選、不得擔任本會理事。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代表的產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按規定分配的名額,由會員單位民主選舉產生,部分代表可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產生,理事會現任理事和新擬任理事候選人為當然代表。
三、工作程式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應由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後,報中國科協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開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選舉程式和條件
(一)程式
理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各專業委員會、研究分會、工作委員會,各團體會員有關部門及單位按規定分配名額推薦候選人,經上屆常務理事會議審議後,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理事候選人名單,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二)條件
理事人選年齡應在70周歲以下,且在本行業領域有一定學術造詣、學風正派的專家、學者;在產學研第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管理人員,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能超過兩屆,隔屆可再任。
二、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制定本會發展規劃;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
(六)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向國家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優秀人才;決定本會表彰和獎勵事項;
(十)審定內部管理制度、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審議、決定本會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通訊方式舉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至十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由理事會提出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可委託一位副理事長擔任常務副理事長。
二、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通訊方式舉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學會負責人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會換屆後一般不增補或變更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按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併到民政部辦理備案等相關手續。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的秘書長,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四、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下,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可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六、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監督、檢查各機構開展工作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名譽理事
名譽理事只授予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且已退離本會工作崗位,經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審批,方可授予。
一、條件
名譽理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一)曾任本會常務理事、年齡60周歲及以上並已退離工作崗位;
(二)曾連任兩屆本會常務理事;
(三)曾連任三屆副秘書長且曾任本會理事。
二、名譽理事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還具有以下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考察、培訓等活動,並享有低於其他會員的會議註冊費;
2、免費獲得本會相關資料和主辦的出版物;
第五章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辦事機構是在本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
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地質科學院,工作人員由中國地質科學院派出。
第二十一條本會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的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對社會聘用的契約制工作人員實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建立流動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其人事檔案、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委託北京(或部委)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對社會聘用的契約制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學科專業的發展及業務活動的需要,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分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工作機構,承擔組織本專業學術交流、科學普及、諮詢服務、人才舉薦、培訓及專業研究等方面的任務。
第二十五條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數人、秘書長一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和成員由有關方面協商、推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分支機構應按學會章程規定每五年換屆一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學會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七條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經費及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會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需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後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需在中國科協和國土資源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在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民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於2011年11月1日經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自然之友
中國地理學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北京麋鹿苑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昆明野地環境發展研究所
“大地之愛·母親水窖”項目
大自然保護協會
百萬森林
北京林業大學山諾會
香港地球之友
中國核學會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清水同盟
樂活家園網
婦女環境小組
綠點廣州
盤錦黑嘴鷗保護協會
野草文化傳播中心
濕地聯盟
未沙衛環境網
青年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網
中國地質學會
中國地震學會
雲南生態網路
北京林學會
中國公園協會
北京市環境科學學會
北京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長城學會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
中國海洋學會
濕地國際-中國
中國化工環保協會
中國環保機械行業協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
自然景象環境保護協會
阿拉善SEE生態協會
中國生態經濟學會
綠色生活體驗驛站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中國自然資源學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
中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北京水利學會
北京地球村環境教育中心
成都觀鳥會
瀚海沙
北京交通大學學生資源與環保協會
河南大學綠色聯盟協會
綠十字生態文化傳播中心
綠色網路聯盟
陝西省“媽媽環保”志願者協會
雲南大學喚青社
中國青藏高原研究會
中國植物學會
中國治沙暨沙業學會
環境與發展研究所
中國節能協會
綠色龍江
北京師範大學哲學與社會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
低碳網
中國沼氣學會
綠色北京
大連野鳥協會
北京市水務局團委
天津市農學會
中國水利學會
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
綠家園
NPO信息諮詢中心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河北綠色知音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中國土地學會
北京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貴州師範大學社區保護與社區發展研究中心
國際綠色產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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