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學會

中國核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是發展我國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核學會於1980年正式成立,同年加入中國科協。 中國核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總會掛靠在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本會接受中國科協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的業務指導,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核學會自1980年成立以來,經過30年的探索與發展,已經是一個擁有1.7萬餘名個人會員、169個理事會員單位、復蓋21個專業分會和21個地方學會的全國性科技社團。30年來,學會共開展國內學術交流800多次,提交學術報告3.8萬餘篇,約6萬人次參加交流活動。舉辦了許多對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重要影響的學術會議、研討會和專題會,包括套用核技術尋找地下水源學術討論會、核電站廠址選擇標準討論會、核電站輻射防護標準討論會、車諾比核電站事故20周年專家座談會、中國核電論壇、核能發展與核安全專家座談會等。

學會管理

中國核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第一屆主要領導人:第一屆理事會由145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淦昌

副理事長:姜聖階、李覺、趙忠堯、張文裕、朱光亞、張震寰、金實遽

秘書長:江濤

第二屆主要領導人:第二屆理事會由114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姜聖階

副理事長∶朱光亞、周平、彭仕祿、伍紹祖

秘書長: 呂廣義

第三屆主要領導人:第三屆理事會由123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 汪德熙

副理事長∶王大中、呂敏、周平、黃齊陶、彭仕祿、

秘書長:王傳英

第四屆主要領導人:第四屆理事會由125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 錢皋韻

副理事長∶王乃彥、王大中、呂敏、李玉侖、周平

秘書長:嚴叔衡

第五屆主要領導人:第五屆理事會由173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乃彥

副理事長:王大中、阮可強、昝雲龍、胡思得、錢紹鈞、黃國俊

秘書長:陳竹舟

第六屆主要領導人:第五屆理事會由146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乃彥

副理事長:王大中 胡思得 錢紹鈞 錢智民黃國俊穆占英

秘書長:傅滿昌

第七屆理事會

理事長:李冠興

副理事長:丁中智 孫漢虹 楊長利 邱愛慈 賀禹 康克軍 彭先覺 穆占英

秘書長:潘傳紅

學會刊物

學會主要刊物有:

《核科學與工程》 主編 阮可強

《核技術》 主編 朱得彰

輻射防護》 主編 李徳平

《計算物理》 主編 沈隆均

《核化學與放射化學》主編 林漳基

學會地位

中國核學會是太平洋地區核理事會(PacificNuc1earCouncil)的成員單位,中國核學會理事長王乃彥在1999/2000年度擔任了該組織副主席,2001/2002年度擔任該組織主席。中國核學會的輻射防護分會參加了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nternationalRadiationProtectionAssociation)和國際輻射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RadiationResearchAssociation),並先後擔任過兩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下設機構

理事會下設六個工作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指導開展學會各項工作:

1、學術工作委員會

2、組織工作委員會

3、科普諮詢教育工作委員會

4、編輯工作委員會

5、財務工作委員會

6、婦女工作委員會

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中國核學會設立了二十一個專業分會:

一、輻射防護分會

二、計箅物理分會

三、鈾礦地質分會

四、鈾同位素分離分會

五、輻射研究與輻射工藝分會

六、核電子學與核探測技術分會

七、核化工分會

八、核物理分會

九、核能動力分會

十、核技術經濟與管理現代化研究分會

十一、核醫學分會

十二、核材料分會

十三、核聚變與電漿物理分會

十四、原子能農分會、

十五、核化學與放射化學分會

十六、鈾礦冶分會

十七、核科技情報研究分會

十八、同位素分會

十九、粒子加速器分會

二十、核技術工業套用分會

二十一、脈衝功率技術及其套用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Nuclear Society,縮寫:CNS。

第二條 本團體是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一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二)開展民間國際間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境)外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舉辦核科學技術展覽會;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五)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科技項目鑑定,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薦核科學技術和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產品和科技人才;

(九)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與學生會員。

凡對我國友好,願意參加本會活動,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在核科技領域有影響有成就的外籍科學家,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報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學報、刊物和有關資料,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的權利;承擔向本會寄贈學術資料,提供學術信息,支持本會工作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本章程以下相關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1、普通會員

(1)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等中級職稱以上,關心中國核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核科技人員;

(2)從事核科技工作,有實際工作經驗,具有相當中級職稱以上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核科技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科技及相關領域工作的人士和領導幹部。

2、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核專業及相關專業就學的大學生、研究生,願意參加學會的活動,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需另行申請批准,才能轉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其中,個人會員需由各省、市、自治區地方核學會或本會各分會推薦;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技術資料;

2、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3、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從工作和物質方面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推薦、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優秀科普作品、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熱心學會工作的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 11 月4 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自然之友
中國地理學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北京麋鹿苑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昆明野地環境發展研究所
“大地之愛·母親水窖”項目
大自然保護協會
百萬森林
北京林業大學山諾會
香港地球之友
中國核學會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清水同盟
樂活家園網
婦女環境小組
綠點廣州
盤錦黑嘴鷗保護協會
野草文化傳播中心
濕地聯盟
未沙衛環境網
青年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網
中國地質學會
中國地震學會
雲南生態網路
北京林學會
中國公園協會
北京市環境科學學會
北京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長城學會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
中國海洋學會
濕地國際-中國
中國化工環保協會
中國環保機械行業協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
自然景象環境保護協會
阿拉善SEE生態協會
中國生態經濟學會
綠色生活體驗驛站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中國自然資源學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
中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北京水利學會
北京地球村環境教育中心
成都觀鳥會
瀚海沙
北京交通大學學生資源與環保協會
河南大學綠色聯盟協會
綠十字生態文化傳播中心
綠色網路聯盟
陝西省“媽媽環保”志願者協會
雲南大學喚青社
中國青藏高原研究會
中國植物學會
中國治沙暨沙業學會
環境與發展研究所
中國節能協會
綠色龍江
北京師範大學哲學與社會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
低碳網
中國沼氣學會
綠色北京
大連野鳥協會
北京市水務局團委
天津市農學會
中國水利學會
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
綠家園
NPO信息諮詢中心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河北綠色知音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中國土地學會
北京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貴州師範大學社區保護與社區發展研究中心
國際綠色產業聯盟
中國化工節能技術協會
濟溪環境交流網路
北京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北京清華NGO研究所
中國人民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
綠色紅河
中國高校動物保護聯盟
北京土地學會
北京師範大學白鴿青年志願者協會
北京大學清潔發展機制研究會
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
OUR PART我們的貢獻
新疆自然保育
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院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人文環境保護委員會
濟南“走進自然”環保志願者協會
珍·古道爾(北京)環境文化交流中心
北京地球縱觀環境科普研究中心
貴州PRA網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噪聲與振動控制委員會
農業生物多樣性
廣西醫科大學綠色沙龍
中國環境與可持續發展資料研究中心中國經濟林協會
北京腐蝕與防護學會
中國林業與環境促進會
北京花卉協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助學中心
北京環境與發展研究會
中央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北京環境誘變劑學會
長春社香港環保團體
中國農業節水技術協會
中國農業資源與區劃學會

草海農民自然保護協會
北京節能學會
中國太陽能學會
北京蘭花研究會
北京天恆可持續發展研究所
北京再生資源和舊貨行業協會
北京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綠島環境保護協會
北京市公園學會
中國再生資源商業行業協會
綠色和平北京聯絡辦公室
北京市朝陽區達爾問環境研究所
清華大學學生綠色協會
天津環境科學學會綠色教育助學委員會
天津市植物學會
天津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助學中心
天津市土地學會
天津市園林學會
天津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
天津市災害防禦協會
天津市節能協會
天津市核學會
北京市順義環境保護協會
天津市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天津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環保產業協會環境工程服務中心
天津市環境科學學會
天津市林學會
天津市能源研究會
北京市通州區環保產業協會
天津市生態學會
天津津南環保產業協會
天津市水利學會
天津市寧河縣環保協會
北京市延慶縣綠十字生態文化傳播中心北京市宣武區環境保護學會
北京市醫院污水污物治理技術協會
北京土壤學會
中國草原學會
北京科技大學綠盾環協會
中國自然保護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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