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

先秦

先秦,中國歷史學名詞。泛指中國古代秦朝以前的歷史時代,起自遠古人類產生時期,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為止。先秦指秦朝以前,是指從傳說中的三皇五帝到戰國時期這個階段。狹義的先秦史研究的範圍,包含了我國從進入文明時代直到秦王朝建立這段時間,主要指夏、商、西周、春秋、戰國這幾個時期的歷史。著名學者黃摩崖先生將先秦比作中華文明的頭顱。

基本信息

含義

先秦時期(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221年),先秦是指中國歷史上從原始社會戰國時期這段歷史。原始社會經過原始的群居生活到氏族公社的出現。進入階級社會後,經歷了西周,以及春秋戰國等歷史階段。

先秦是中國歷史上自原始社會進入文明社會的重要歷史階段。在長達1800多年的歷史中,中國的祖先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歷史文明,其中夏商時期的甲骨文殷商青銅器,都是人類文明的歷史標誌。

歷史演變

傳說之子啟建立夏王朝,這是中國第一個朝代。

四百餘年後(即約公元前1600年),最後一個王暴虐無道,成湯革夏,立商朝。商時,青銅器工藝非常發達,甲骨文文字也十分成熟。

公元前1046年,黃河上游周武王牧野之戰取勝後建西周,定都鎬京,疆域逐步擴大。

公元前841年,“國人暴動”,反抗周厲王暴政,此後實行六卿合議,史稱“共和行政”,這是中國歷史有確切紀年的開始。

公元前770年,在西北遊牧部落犬戎的侵襲下,周平王遷都洛邑,史稱東周。此後,隨著周王朝勢力衰落,分封諸侯形成了眾多諸侯國,相互爭戰,著名的先後有春秋五霸戰國七雄,這被稱為春秋戰國。這一時期,學術思想自由,文化繁榮,產生了諸子百家,諸子如孔子老子韓非子,百家如儒家道家法家,史稱“百家爭鳴”。

先秦時期

先秦先秦
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221年)先秦是指秦朝建立之前的歷史時代。經歷了夏、商、西周,以及春秋、戰國等歷史階段。
在長達1800多年的歷史中,中國的祖先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歷史文明,其中夏商時期的甲骨文,殷商的青銅器,都是人類文明的歷史標誌。這一時期的大思想家孔子和其他諸子百家,開創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文化學術的繁榮。軍事家孫武的《孫子兵法》,至今仍被廣泛套用于軍事、經濟等領域。屈原是中國歷史上的偉大詩人。戰國時期的《甘石星經》是世界上最早的恆星表。在這個歷史階段中,中國從分散逐步走向統一。著名學者黃摩崖先生將這一時期視為中華文明的頭顱,帶有信仰、智慧等寓意。

先秦的綠

春秋以前的祿以田邑為主,戰國時以實物為主。夏商貴族食祿制度缺乏記載,難以詳悉。不過他們各有一定數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時,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級占有土地。春秋時“大國之師,一旅之田”。一旅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畝,卿的祿田約為五萬畝。《孟子·萬章下》有“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說法,實際情況大概不可能這樣整齊。除無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貴族還往往獲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權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銘文說:“王易(錫)小臣缶湡積五年。”是商王賞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時間以五年為限。
春秋時,由於賦稅制度的變化,逐漸實行穀祿制。如孔子為魯司寇,有“奉(俸)粟六萬”,後來到衛國作官,亦有俸粟六萬。至戰國,各侯國普遍施行穀祿制。魏文侯以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鍾”。燕王噲讓位給相國子之,命令將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給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國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級別。楚國用“擔”來計算官祿,至有“祿萬擔”者。
戰國時期,王室勛貴,除任官職有俸祿外,還有封邑;國王王后的寵幸,有的也有封邑。齊國孟嘗君任相國,繼承其父封地,“封萬戶於薛”。呂不韋於秦莊襄王元年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陽十萬戶”,還“食藍田十二縣”。楚頃襄王的寵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壽陵君。秦莊襄王王后封嫪毐為長信侯,賜與山陽地,又以河西(今陝西、山西間黃河南段以西地);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為毐國。但這時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稅,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為分封制形式的殘留。
先秦時為官府服務者只受廩食的待遇。如醫者按治療效果領取不等的食糧。樂工及百工亦有廩食。

先秦力役

先秦先秦
先秦時期徵發眾庶所服的無償勞役。力役一名最早見於《孟子·盡心下》的“力役之徵”。其範圍甚廣,包括築城修路、開河作堤、運輸物資等大規模勞役,還有田獵、逐寇、伺捕盜賊、喪葬、祭祀等雜役。
綜合先秦的文獻記載,力役之法有以下規定:①人數:一家有七人則三人服役,六人則兩家五人服役,五人則兩人服役。大規模徵發力役時,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為余夫(預備役)。田獵、逐寇、伺捕盜賊時,則凡屬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動。②年齡:“國人”自二十歲至六十歲,“野人”自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五十歲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數:“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但力役的日數也因年歲的豐歉而定。豐年三日,中年兩日,無(荒)年一日,凶(災荒)札(瘟疫)之年無力役。④免役:《周禮,地官·鄉大夫》說:“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著名帝王諸侯

三皇五帝及炎帝(共九位皇帝):傳說中的皇帝,開起了“禪讓制”。
夏禹:傳說“大禹治水”,是“禪讓制”的最後一位部落首領。
夏啟:結束了原始社會,開始了奴隸制。
夏桀:荒淫無道,但智、力皆過人,夏王朝最後一位皇帝。
商湯:第一位被考證確實存在的中原地區的國王,創建了商朝,滅了夏朝。
盤殷:將商都遷至“殷”,商王朝的中興者;以後商便稱“殷商”。
商紂:殷商最後一個國王,荒淫無道,與夏桀並稱“桀紂”。
周文王周武王的父親,稱為“聖人”,傳說寫了《周易》,治國賢明。
周武王:滅商紂,建周。
齊桓公:使齊國興盛的首領,春秋五霸之首。
宋襄公:春秋五霸之一,為宋國君主,於前650年至前637年在位。
晉文公:第二位“霸主”。
秦穆公: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1年在位。
楚莊王春秋五霸之一。

先秦諸子

1、儒家:孔子(春秋中期)《春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私人編著的通史)(五經之一)、曾子(春秋後期)《大學》(四書之一)、子思(戰國前期)《中庸》(四書之一)、孟子(戰國中期)《孟子》(四書之一)、荀子(戰國後期)《荀子》

2、道家:老子(春秋前期或春秋中期)《道德經(老子)》、莊子(戰國中期)《莊子(南華經)》

3、法家:申不害(戰國中期)《申子》(大多散佚)、韓非(戰國晚期)《韓非子》

4、墨家:墨子(春秋中後期—戰國前期)《墨子》

經典作品

《論語》孔子弟子及再傳弟子根據孔子的言行編纂的儒家經典。(四書之一)
《國語》:傳為左丘明所著。
《春秋左氏傳》:左丘明所著。孔子所著的《春秋》為經,此書則為傳,並與《國語》的內容互相參證。
《易經》(周易):傳為周文王所著。(五經之一)
《禮記》:傳為孔子整理。(五經之一)
《孫子兵法》:“兵聖”孫子所編。
《呂氏春秋》:由呂不韋召集門客所編。
《詩經》:孔子整理。(五經之一)

先秦刑法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後肉辟三千”、“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系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於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1]商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象用鋸截斷人足的字。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定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執”、“圉”等字所從的“羍”,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拲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註:“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西周時期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於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1]春秋初期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

先秦學校

先秦時期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等向眾、庶人等生產者徵收的土地上的各種產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春秋以前,天子、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襲所有權,他們向勞動者徵收租和稅合為一體的剩餘勞動產品,實行貢、助、徹之制。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制,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原始社會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穫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
夏商周
相傳虞、夏時就有了貢賦,《史記·夏本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孟子·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家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歷年收穫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上》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家“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穫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制度。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制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家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穫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家一百畝,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穫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盉、衛鼎、格伯簋記載,周穆王、周共王時出現了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裡不鬻”之制的變化的先聲。西周后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穫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制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制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家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了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從西周后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採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象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制,計算糧谷收入的多寡而徵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私有土地制,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徵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徵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徵,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徵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

諸子百家

⒈儒家:
孔子(春秋中期)《論語》(孔子弟子及再傳弟子根據孔子的言行編纂的儒家經典,四書之一);
曾子(春秋後期)《大學》(四書之一);
子思(戰國前期)《中庸》(四書之一);
孟子(戰國中期)《孟子》(四書之一);
荀子(戰國後期)《荀子》。
⒉道家:
老子(春秋前期或春秋中期)《道德經(老子)》;
莊子(戰國中期)《莊子(南華經)》。
⒊法家:
申不害(戰國中期)《申子》(大多散佚);
商鞅(戰國中晚期)《商君書》
韓非(戰國晚期)《韓非子》。
⒋墨家:
墨子(春秋中後期—戰國前期)《墨子》
5.先秦時期其他一些經典作品:
《國語》:傳為左丘明所著。
《春秋左氏傳》:左丘明所著。孔子所著的《春秋》為經,此書則為傳,並與《國語》的內容互相參證。
《易經》(周易):傳為周文王所著。(五經之一)
《禮記》:傳為孔子整理。(五經之一)
《孫子兵法》:“兵聖”孫子所編。
《呂氏春秋》:由呂不韋召集門客所編。
《詩經》:孔子整理。(五經之一)。
《離騷》《九歌》:屈原。

先秦君王

三皇五帝及炎帝(共九位君主):傳說中的君主,開啟了“禪讓制”。
夏禹:姒姓,名文命,傳說“大禹治水”,是“禪讓制”的最後一位部落首領,建立夏朝。
夏啟:結束了原始社會,開始了奴隸制。
少康:夏朝中興之主。
夏桀:名履癸,荒淫無道,但智、力皆過人,夏王朝最後一位君王。
商湯:子姓,名履,第一位被考證確實存在的中原地區的國王,創建了商朝,滅了夏朝。
盤庚:名旬,將商都遷至“殷”,商王朝的中興者;以後商便稱“殷商”。
武丁:名昭,商朝中興之主。
商紂:名壽,殷商最後一個國王,荒淫無道,與夏桀並稱“桀紂”。
周文王:姬姓,名昌,周武王的父親,稱為“聖人”,傳說寫了《周易》,治國賢明。
周武王:名發,滅商紂,建周。
齊桓公:姜姓,名小白,使齊國興盛的首領,春秋五霸之一。
宋襄公:子姓,名茲甫,春秋五霸之一,為宋國君主,於前650年至前637年在位。
晉文公:姬姓,名重耳,春秋五霸之一。
秦穆公:嬴姓,任好,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1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
楚莊王:羋姓,熊氏,名旅,春秋五霸之一。
鄭莊公:姬姓,名寤生,一代霸主。
吳王闔閭:姬姓,名光,一代霸主。
吳王夫差:名夫差,一代霸主,但因放走勾踐而被勾踐亡國。
越王勾踐:姒姓(一說羋姓),名勾踐,滅吳,一代霸主。
魏文侯:姬姓,魏氏,名斯。戰國初期魏國的開國之君,魏國百年霸業的建立者。
秦孝公:名渠梁。用商鞅變法,為秦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齊威王:媯姓,田氏,名因齊,一代霸主。
魏惠王:名罃,一代霸主。
趙武靈王:嬴姓,趙氏,名雍。一代霸主。胡服騎射。
秦昭襄王:名則,一名稷,一代霸主。
秦王政:嬴姓,趙氏,名政。後統一天下為秦始皇。先秦時期姓氏並未統一,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故秦始皇叫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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