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桓公稱霸

齊桓公稱霸

齊桓公五年春(前681年),在甄召集宋、陳、蔡、邾四國諸侯會盟,齊桓公是歷史上第一個充當盟主的諸侯。到公元前前643年10月7日,齊桓公一直稱霸,共38年。

概述

齊在今之山東省,先以營丘(今山東昌東東南)為都,幾世後,遷都至臨淄(今山東臨淄),地處黃河下游。齊於周武王時受封后,太公因“齊地負海舃鹵,少五穀而人民寡,乃勸以女工之業,通魚鹽之利,而人物輻湊”(《漢書·地理志下》),也就是說“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史記·齊大公世家》)。齊地雖然位於中原邊陲,由於東邊東萊,有廣闊的發展餘地,東北臨渤海,有魚鹽之利,到了春秋初年,齊在諸侯國中已最強大。公元前685年,齊襄公死,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治齊,使齊國的社會、經濟更有飛速的發展。
管仲(?- 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或稱敬仲,齊穎上人,桓公稱他為仲父。其先與召忽輔佐公子糾,糾敗,召忽死,而管仲由其好友鮑叔推薦給齊桓公為相,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
面臨著齊襄公遺留下來的殘局,管仲在內政上首先提出了“叄其國而伍其鄙”(《國語·齊語》),即“三分國都以為三軍,五分其鄙以為五屬”(《國語·齊語》韋昭注)的制度。其內容為“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十五個士鄉又分為三部分,這叫“參其國”;把原來的“鄙”劃分為五個屬,叫做“伍其鄙”;“鄉”和“屬”的下面又各有四個等級,都分別設官治理,使其“定民之居”和“成民之事”(《國語·齊語》)。所謂“定民之居”就是使公社農民都有自己的固定居住地區,不能隨便遷徙流動。所謂“成民之事”,就是士、農、工、商“四民者勿使雜處”,“使(士)就閒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因為這樣才能使公社農民各有所務,“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數,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才能使他們的子孫“恆為士“、“恆為工”、“恆為商“、“恆為農”。管仲就這樣發揮了他的“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以上均見《國語·齊語》)的原則,糾正了由於社會變動而帶來的四民流動雜處,重新固定生產活動以保證社會生產的發展,使公社繼續成為一種基層組織,加強對公社農民的控制。
在這個基礎上,管仲又採取了“作內政而寄軍令”的措施,即把十五個士鄉內每五個士鄉為一帥,有一萬人,由齊君率五鄉為中軍,兩個上卿各率五鄉為左右軍,是為三軍。同時,把“軌”、“里”、“連“、“鄉”的政治組織形式和“伍”、“小戎”、“卒”、“旅”的軍事組織形式統一起來,加強了國家對常備軍的控制。在這種軍政合一的形式內,“軌”中的五家因世代相處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繼續著,即“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因為利害福禍相同,所以“守則同固,戰則同強”。在這樣的組織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獮治兵。是故卒伍整於里,軍旅整於郊”。管仲利用公社殘留的血緣宗族關係的力量,實現建設一支能“方行於天下”、“莫之能御”(以上均見《國語·齊語》)的武裝力量,為後來的爭霸戰爭做了準備。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齊桓公“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所謂“修舊法”,是整飾舊制度的意思,“業”,韋昭注云:“猶創也”,頗是,指注入符合新時代的新內容。這樣,管仲就為自己能夠在較大輻度內突破舊制度的束縛,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論根據。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國語·齊語》),六柄就是“生、殺、貧、富、貴、賤”(《國語·齊語》韋昭注)。“擇其善者而業用之”,當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選擇的。所以他“與俗同好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記·管晏列傳》)。“柄”,是後代法家的很重要的集權觀念。“六柄”,約而言之,就是賞罰“二柄”,即生、富、貴是賞;殺、貧、賤是罰,《韓非子》中就有《二柄篇》。“六柄”的加強,也就是君權的強化,開始了國君集權的序幕。管仲如何擇舊法而慎用六柄,《史記》、《國語·齊語》沒有記載,但姜齊曾轉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從懷如流,民之下也;見懷思威,民之中也”,並且說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紀綱齊國,稗輔先君,而成霸法”(《國語·晉語四》)。由此可見,管仲雖尚不可能制定或公布“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當是管仲“嚴刑”的結果。如果承認“嚴刑”自管仲起,所謂“法家”也當自管仲見其端倪。
管仲還規定,國中有“慈孝於父母,聰慧(惠)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國語·齊語》),由鄉長推薦,試用為官。試用稱職的,正式委任為吏。任官稱職的,要經過君主當面審核,才能令他協助上卿治理政事。這就是“鄉長所進,官長所選,公所訾相”(《國語·齊語》韋昭注)的選拔人才的三選制。這種三選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過去的世卿世祿制,為下層士民進入仕途開創了條件。
在經濟方面,當時的井田制度雖然沒有解體,還實行著“井田疇均”的生產方式,但已採取了“相地而衰征”(均見《國語·齊語》)的政策,即按土地多少、土質好壞而徵收賦稅。這是促使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對於工商業,管仲在“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的同時,還規定“澤立三虞,山立三衡”(《齊語》),把全國的山林河澤統一管理起來,這樣就幾乎把所有的經濟命脈都掌握在國家手中。他還主張“輕重魚鹽之利,以瞻貧窮”(《史記·齊太公世家》),或言“通輕重之權,檄山海之業”(《史記·平準書》),以至“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輕重魚鹽之利”和“徼山海之業”是否就是漢代鹽鐵官賣的濫觴,現在雖無可徵信的材料,但從《管子》書中管仲反對向“樹木”、“六畜”和人口抽稅,而主張“唯官山海為可耳”的“山海”就是鐵和鹽看來(《管子·海王》),當時可能已經有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此外,他又設輕重九府,採取鑄造貨幣、調劑物價、免除關市之徵等措施,使齊國積蓄了雄厚的經濟力量,具備了爭霸的經濟和軍事實力。
春秋初年,各國的對外政治,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關係:一是華夏對夷狄,二是諸侯對周天子,三是諸侯對諸侯。齊桓公穩定了國內的局勢後,便積極開展對外活動。他首先拉攏宋、魯兩國,接著把鄭國也爭取到自己的勢力範圍之內。這時,戎狄勢力很盛,對華夏族的一些小國有極大的威脅。魯閔公元年(公元前661年),狄伐邢(今河北邢台),前660年,狄又破衛(今河南淇縣),衛人連夜棄城而逃,逃過黃河的只剩七百三十人。桓公把他們和共邑(今河南輝縣)、滕邑的人集中在衛國曹邑(今河南滑縣西南),總共只有五千人。齊於是出兵救邢存衛,遷邢於夷儀(今山東聊城),遷衛於楚丘(今河南滑縣),這就是《左傳》閔公二年所說的“邢遷如歸,衛國忘亡”。在狄人伐邢的戰爭爆發時,管仲極力諫言,明辯華夷,促齊出兵相救,說:“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昵,不可棄也。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詩》云:‘豈不懷歸,畏此簡書。’簡書,同惡相恤之謂也。請救邢以從簡書。”(《左傳》閔公元年)。在古代,各族之間的鬥爭是一種存亡的大事,而當時華夏族內的利害衝突,減弱了其對戎狄的抵抗力量。面對這種危機,管仲提出了“同惡相恤”和“諸夏親昵“的號召,使齊國聯合了華夏各國,擊退了戎狄的進攻,把一些小國從戎狄的蹂躪下拯救出來,從而提高了齊國在中原的威信。
南方的楚國,從考古資料中可以看到,她的文化以湖北江漢平原為中心,北到河南南部,東到安徽中部,南達湖南的資興、郴縣一帶。其國都初在丹陽(今河南淅川縣),1978年到1979年在淅川縣丹水下寺發現了一批春秋中期的楚國貴族墓葬。在下寺東北不遠處有一座長九百米、寬四百米的古城龍城,可能就是楚國的初期都城丹陽。楚文王元年(公元前689年)遷都到郢(今湖北江陵縣紀南城),其古城遺址比丹陽龍城規模宏大,東西長九里,南北寬七里,面積達四十八平方里。楚在周初,本己不弱,休養生息近四百年,積蓄了雄厚的力量。楚國西部的群蠻、百濮、盧戎都被她征服,淮水流域的舒(在今安徽舒城)、六(在今安徽六安)、寥(在今安徽霍邱)和舒鳩、舒庸等也都先後為楚所滅。比較強大的徐(在今安徽泗縣)也服屬了楚。周朝封於漢水以北的“漢陽諸姬,楚實盡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所以,周平王東遷後就於申、呂、許布防,以阻楚國北侵。但是,楚文王時,楚滅了申、息、鄧諸國,攻入曹國,伐黃和鄭,其勢力逐漸向黃河流域擴展。這時,由於齊國開始強大,所以一向臣屬於楚的江、黃等小國轉向於齊。楚當然不會善罷甘休,於是連年伐鄭,以此對齊施加壓力。魯僖公四年(公元前656年),齊桓公率齊、朱、陳、衛、許、曹、魯等國軍隊攻伐追隨於楚國的蔡國,蔡潰敗,齊於是伐楚。當時楚也很強,而且不肯向齊示弱。最後,雙方結盟於召陵(今河南邱城)。齊國這次雖然未能把楚國壓服,但是還是暫時擋住了楚國北進的勢頭。
齊桓公在召陵與楚結盟後,事實上楚國承認了齊在中原的霸主地位。齊桓公安定了周王室後,為了鞏固這一勝利,魯僖公九年(公元前651年)在葵丘(在今河南蘭考、民權縣境)召集魯、宋、衛、鄭、曹等國開會,周襄王也派周公宰孔參加,賞賜祭肉給桓公,並且附帶一個命令說:“以爾自卑勞,實謂爾伯舅無下拜,”而管仲卻跟著說:“為君不君,為臣不臣,亂之本也”(均見《國語·齊語》)。君之為君,臣之為臣,就是據禮而有的,如果齊桓公不尊守禮的規定,使天子不尊,諸侯也就可以效尤,也不尊守禮,那么桓公的地位也就難保了。無怪桓公聞管仲之言而懼,結果還是下拜接受祭肉。桓公尊王,諸侯也得尊王,因此桓公才能“挾天子以令諸侯”。所以《國語·齊語》說:“諸侯稱順”。通過這次盟會,齊桓公遂成為中原霸主。霸者,亦作伯,《一切經音義》卷二引賈逵曰:“霸,把也,言把持諸侯之權也。”
在“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若線”(《公羊傳》僖公四年)之際,霸者之出,則是一件大事。但是,霸者的本義卻不僅止於抵抗北方戎狄和南方的楚國。齊桓公霸政的根本精神,主要在於維護過去的邦國制度,也即為了防止諸侯國內部矛盾和危機的發生。魯僖公三年(公元前657年)陽穀之會時,《公羊傳》僖公三年記載桓公之言曰:“無障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穀梁傳》僖公九年傳,范注云:“樹子,嫡子。”),無以妾為妻”,障谷或以鄰國為壑,或斷鄰國的水源,貯粟,則不通有無最易危害邦國的安全和存亡。那時國小,一水可能流過數國,上游國家障谷,下游國家便要斷絕水源;反之,上游國家便要積水,都足以影響生產。《戰國策·東周》的“東周欲為稻,西周不下水,東周患之”,便是障谷的具體說明。由於國小,一有饑荒則非求助於鄰國不可,鄰國不救,便會有舉國無炊的危險。齊桓公為了維繫邦國的存在,所以首先提到“無障谷,無貯粟”,因為這是關係到民生的基本要政。至於廢嫡立妾都與西周邦國禮法不合,這是內亂的重要因素,因而不得不加以禁止。所以六年後的葵丘之會,桓公“壹明天子之禁”時,又重複“毋雍泉,毋訖糴,毋易樹子,毋以妾為妻,毋使婦人與國事”(均見《穀梁傳》僖公九年)。三百年後,孟子述“五霸,桓公為盛”(《孟子·告子下》)時,條舉葵丘之盟的五項命令,與《公羊》、《穀梁》皆合,這才是齊桓霸政精神之所在。所以,桓公身死,齊侵魯,魯使展喜犒師,答以不恐之故也說:“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夾輔成王。成王勞之,而賜之盟曰:‘世世子孫,無相害也’載在盟府,大師職之。桓公是以糾合諸侯而謀其不協,彌縫其闕而匡救其災,昭舊職也”(《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桓公糾合諸侯是要繼承和發揮諸侯子孫“世世無相害”的傳統。只是周成王的盟誓,由於東周以後天子衰弱,這個禁令也只有由諸侯來“壹明”了。《左傳》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時所說的:“載書曰:
凡我同盟,毋蘊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繼承了霸政精神,承襲齊桓而來。
管仲相桓公後,以其本身的才智,應當時的客觀條件,以“尊王攘夷”的口號,把黃河中游的諸侯國聯合起來,北御戎狄,南制強楚,扭轉了“南夷”、“北狄”交伐中原的危機形勢,保衛了比較進步的中原文化。所以,孔子曾讚揚管仲的功績說:“微管仲,吾其被發左在矣”(《論語·憲問》)。管仲在一定程度上重視社會現實,“慎用其六柄”和“畏威如疾”,開始了國君的集權和權威的提高以及重視工商業的發展,不僅對當時齊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春秋以後的歷史中也有深遠的影響。但是由於時代的限制,他所採取的“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的原則,使他政治上的保守性強,經濟上的改革精神多,因而管仲的改革具有二重性。管仲是一個過渡性的人物,其法家之傾向雖受時代的限制,但不失為中國古代史上的一位有作為、有見識的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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