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貨幣合作基金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是歐洲共同體在金融貨幣方面實行合作的組織。1973年4月6日在盧森堡成立,並正式開始工作。理事會秘書處設在瑞士的巴塞爾。歐洲共同體在1968年7月提前建成關稅同盟後,為擺脫美元危機的衝擊,維持成員國間幣值匯率的穩定,並加強彼此經濟政策的協調,於1969年12月在首腦會議上決定自1971年起分階段實現經濟和貨幣同盟的計畫。

作用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歐洲貨幣合作基金中央銀行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是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於1973年4月建立的政府間經濟聯合組織。其任務主要是通過市場干預,穩定歐共體成員國間的貨幣匯率,加強成員國間的貨幣金融合作;對國際收支逆差的成員國提供短期貸款;集中成員國的貨幣儲備,作為劃撥清算中心,起歐共體中央銀行的作用。“基金”使用的貨幣單位是歐洲貨幣記帳單位,相當於1971年貶值前的美元,含金量為0.888671克“基金”組織總部設在盧森堡,日常活動由歐共體中央銀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加強各成員國間的貨幣金融合作,向成員國提供短期信貸,以穩定匯價;以基金的歐洲記帳單位代替美元作為成員國間的結算單位,形成結算中心,逐步集中成員國的貨幣儲備,使基金組織成為共同體成員國的中央銀行。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集中了成員國各20%的黃金儲備和外匯儲備,作為發行歐洲貨幣單位的準備。主要作用是向成員國提供相應的貸款,以幫助它們進行國際收支調節和外匯市場干預,保證歐洲匯率機制的穩定。歐共體通常在向成員國提供貨款時附加一定的條件。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的資本最初定為14億記賬單位,1974年1月增加為27.25億記賬單位其中法國、聯邦德國英國各出6億,義大利4億,比利時、荷蘭各2億,丹麥9000萬,愛爾蘭3500萬。另增加成員國自願提供的基金為15億記賬單位。成員國借款最高額度為21億記賬單位,每次借款期限定為3個月,期滿後可以展期3個月。

宗旨

加強西歐共同市場各國金融貨幣方面的合作。

歐洲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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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貨幣指由貨幣發行國境外銀行體系所創造的該種貨幣存貸款業務.狹義:特指在歐洲一國國境以外流動的該國貨幣資金,亦即歐洲各國商業銀行吸收的除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貨幣存貸款。廣義:泛指存放在貨幣發行國境外既包括歐洲也包括其他國家銀行中的各國貨幣。

歐洲貨幣起始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由於英美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措施,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步伐放慢。此時,美國國際收支出現持續巨額逆差,黃金外流,美元國際信用開始動搖,美國的資金外逃嚴重,美國被迫採取了一些限制資本外逃的措施,導致大量美元為逃避管制而紛紛流向境外金融市場,形成了“歐洲美元市場”。後來,由於類似的原因,又出現了“歐洲英鎊市場”,“歐洲西德馬克市場”等其他歐洲貨幣市場,與歐洲美元市場一起統稱為歐洲貨幣市場。因此,歐洲貨幣市場是在歐洲美元市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交易對象也主要是歐洲美元

歷史

在歐洲貨幣體系成立之前,歐共體成員國已於1973年4月6日成立了歐洲貨幣合作基金(EMCF)。但由於當時基金擁有的資金十分有限,使用期限也比較短,因此基金的作用有限。1979年3月,歐洲貨幣體系成立,要維持國際金融
和保證它的正常運轉,需要有相當雄厚的資金支撐。1979年4月,歐洲貨幣體系的參加國(包括非正式參加的英國),各自以本國黃金和外匯儲備的20% 用周轉性轉換方式存人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總額達250億ECU。並擬兩年內建立歐洲貨幣基金(EMF)。考慮到各國國際儲備的變動及黃金美元價格的波動,歐洲貨幣基金在滾動的基礎上,每3個月重新調整一次。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歐洲貨幣體系的正常運轉,穩定各成員國間的匯率,並對國際收支逆差國提供信貸支持,使成員國能夠有效地干預外匯市場。

貿易組織機構

貿易組織主要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個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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