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型組織結構

產品型組織結構

產品型組織結構是指以公司主要產品的種類及相關服務的特點為基礎,設立若干產品部。每個產品部都是一個利潤中心,擁有一套完整的職能組織機構和職員,由公司任命一名副總裁掛帥,負責該產品或產品線在該區域範圍內的生產、行銷、開發和計畫等全部職能活動,並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的組織結構。如果區域範圍為全球內的,則該產品型組織結構為全球性產品組織結構。每一個項目都是一個全新的產品,無法通過流水線作業完成。而且,產品的質量需要由項目經理和職能經理共同控制。產品型的結構能最好的滿足以上的條件。

優缺點

產品型組織結構產品型組織結構
產品型組織結構的優點是具有較大靈活性,當企業涉足新的產品領域時,只要在組織結構上增加一個新的產品系列部就行了;有助企業對各個產品系列給予足夠的重視,由於每種產品都有相對應的產品經理負責,所以即使是名氣再小的品牌也不會被忽略。而且體現了分權化的經營思路,有利於調動產品部經理的積極性,產品經理對於市場上出現的情況反應比專家委員會更快,可以為某一產品設計具有成本效益的行銷組合。這種組織形式著重對國內和國際業務進行統籌安排,產品經理關心的是整個部門的總利潤,而不論利潤來自國內還是國外,使企業各部門的注意力集中與產品技術和產品市場上,促進了新產品的研發和國際市場的開拓。
但是該種模式也有缺點,若缺乏整體觀念,各產品部之間會發生協調問題,會為保持各自產品的利益而發生磨擦;這種組織形式意味著企業隨產品種類的不同而在任何一個特定的地區建立多個機構,導致機構設定重疊和管理人員的浪費,導致產品知識分散化;產品經理們需要協調和各個部門的關係,否則有礙他們有效地履行職責。

模式

產品型組織結構適合於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因為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其各產品差異很大,產品品種也太多。
舉例:IBM公司是按產品劃分銷售部門的典範,分別有一支負責銷售電腦的銷售隊伍和負責辦公設備的銷售隊伍。這些產品差別很大,需要專業人員來負責。

協同產品

產品型組織結構協同產品開發組織結構
在協同產品開發體系中,圍繞產品開發過程中的不同職能,組織結構模型中共包含以下體系:決策體系項目體系監理體系支撐體系。下面分別敘述這些體系的功能。
決策體系 在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需要不同層次的決策。站在整個企業組織的層次,需要作出產品戰略的決策,即企業組織在幾年內的產品開發的方向和範圍,基本的產品平台等。在產品線的層次需要作出的決策有:屬於該產品線的某一具體項目是否在必要的決策控制點通過評審?是否繼續該項目的進程?如何為各項目分配資源?有關產品方面的決策職能就是通過決策體系來完成的。
項目體系 產品開發工作需要由具體的組織來承擔。項目體系就是企業組織內部完成產品開發的主體。項目體系需要包含完成項目的各個層次的單位,不同層次的項目體系單位涉及到的項目範圍也不一樣。
監理體系 組織設計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責、權、利對等。接受權力分配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必須接受監督,否則只會帶來權力的濫用。CPD組織體系也不例外,需要不同層次的監督。企業最高層次的權力監督是通過法人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對產品開發單位,即項目體系的監督則是有監理體系來實現的。
支撐體系 在協同產品開發組織中,項目體系是一個動態的組織,具有清晰的生存周期,比如,項目體系中的項目組會在項目結束後解散。同時,項目組還具有交叉職能的特性,在新項目到來時將從各專業職能部門中抽取不同專業的人才組建項目組。這些職能部門和各種管理職能部門共同構成支撐體系,用於為項目體系提供各種支撐作用,成為項目組織解散之後人員的歸屬。

判斷依據

條件一:產品線之間存在著共享希缺資源的壓力。該組織通常是中等規模,擁有中等數量的產品線。在不同產品共同靈活地使用人員和設備方面,組織有很大壓力。比如,組織並不足夠大,不能為每條產品線安排足夠的工程師,於是工程師以兼職項目服務的形式被指派承擔產品服務。
條件二:環境對兩種或更多的重要產品存在要求。例如對技術質量和產品快速更新的要求。這種雙重壓力意味著在組織的職能和產品之間需要一種權力的平衡。為了保持這種平衡就需要一種雙重職權的結構。
條件三:組織所處的環境條件是複雜和不確定的。頻繁的外部變化和部門之間的高度依存,要求無論在縱向還是橫向方面要有大量的協調與信息處理。
根據上面的條件可以看出,提供諮詢服務的公司最適合採用產品型結構。例如中型規模的諮詢公司,這樣的公司規模在幾十人至上百人,諮詢顧問可以根據業務專業劃分為不同的職能團隊,例如財務諮詢,生產、工程諮詢,管理諮詢小組。由於諮詢顧問的成本較高,優秀的諮詢顧問資源相對稀缺,而諮詢公司沒有統一的產品,需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進行二次設計,每一個項目都是一個全新的產品,無法通過流水線作業完成。而且,產品的質量需要由項目經理和職能經理共同控制。產品型的結構能最好的滿足以上的條件。

法律規章

產品型組織結構華為公司產品型組織結構
第一條為推動工業企業生產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動,建立企業優勝劣汰機制,加快產業結構和企業產品結構、組織結構調整,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制定本規定。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實行結構調整,要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地區(行業)規劃和國內外市場需求為依據,以最佳化企業產品結構、組織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充分發揮現有企業的優勢和潛力,提高國有企業的整體素質。
第三條實行結構調整,要堅持科學論證,公開競爭,平等協商,政府引導與企業自願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穩妥,依法進行;實施調整可以突破所有制、地區、行業和產業的界限,真正實現資產存量結構調整和企業優勢互補;對調整企業富餘人員,要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條實行結構調整,既涉及企業改革,又關係社會安定,必須積極試點,穩步推行。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領導,各級經委(計經委、生產委,下同)要會同體改委(辦) 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企業結構調整工作。
第五條企業調整結構,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的作用,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無理取鬧和有意挑動職工鬧事的,要加強教育,嚴肅紀律;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作出錯誤決定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有關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者行政的和法律的責任。
第六條企業轉產,系指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產業政策及企業實際狀況,改變企業主導產品、主營範圍、行業性質的行為。凡企業的主導產品為國家明令限制或淘汰,主要產品嚴重積壓,超常庫存達一年以上,產品質次價高,連續兩年經營性虧損的企業,在調整產品方向後有望扭虧為盈的,可批准或由企業主動實行轉產。
第七條企業轉產,凡不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條件的,可由企業自行決定;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條件的,必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轉產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報同級經委審批。其中涉及基建和技改項目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八條企業轉產可視同上新項目。在資金方面,可享受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在稅收方面,新上項目屬於開發新產品的,執行國家規定的定額免徵流轉稅的政策;屬於上一般產品項目的,初期有困難,按稅收管理規定,經批准,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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