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組織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巨觀調控,對其它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許可權,地位非常特殊。 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於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它是清末官商合辦的銀行,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而建立。 1928年11月1日,法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責。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石家莊正式宣告成立。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改組,撤銷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的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產生背景

經濟發展

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形成於19世紀初葉,它產生的經濟背景如下:

(1)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18世紀初,西方國家開始了工業革命,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經濟的迅速擴大,促使貨幣經營業越來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圖,由此產生了對貨幣財富進行控制的欲望。

(2)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頻繁出現資本主義經濟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導致連續不斷的經濟危機。面對當時狀況,資產階級政府開始從貨幣制度上尋找原因,企圖通過發行銀行券來控制、避免和挽救頻繁的經濟危機。

(3)商業銀行的普遍設立,伴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銀行業也逐步興盛起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在推動歐洲大陸的貨幣兌換商轉變成商業銀行的同時也加速了新銀行的湧現。

(4)貨幣信用與經濟關係普遍化。資本主義產業革命促使生產力空前提高,生產力的提高又促使資本主義銀行信用業蓬勃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銀行經營機構不斷增加;二是銀行業逐步走向聯合、集中和壟斷。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危機的頻繁發生,銀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為中央銀行的產生奠定了經濟基礎,又為中央銀行的產生提供了客觀要求。

國家意志

統一控制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相應的貨幣制度和信用制度。資產階級政府為了開闢更廣泛的市場,也需要有巨大的貨幣財富作後盾。

統一貨幣

在銀行業發展初期,幾乎每家銀行都有發行銀行券的權力,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和銀行機構增多,銀行券分散發行的弊病就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資力雄厚並在全國範圍內享有權威的銀行來統一發行銀行券。

統一管理

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政府出面進行必要的管理,這要求產生隸屬政府的中央銀行這一專門機構來實施政府對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管理。

客觀要求

信用需要

商業銀行經常會發生營運資金不足、頭寸調度不靈等問題,這就從客觀上要求中央銀行的產生,它既能集中眾多銀行的存款準備,又能不失時宜地為其他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周轉資金,為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

票據清算

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銀行每天收授票據的數量增多,各家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化,由各家銀行自行軋差進行當日清算已發生困難。這種狀況客觀上要求產生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統一、權威、公正的清算中心。

機構定位

監管地位

(1)20世紀8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是金融業或銀行的監管。

(2)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的唯一主體,已無法適應新的金融格局。這是因為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傳統作用正受到挑戰,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於是許多國家通過另設監管機構來監管越來越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

(3)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監管體制可分為四類:分業經營且分業監管,如法國和中國;分業經營而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而分業監管,如美國和香港地區;混業經營且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銀行擔當監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銀行仍負責全面監管的;有中央銀行只負責對銀行業監管的;也有在中央銀行外另設新機構,專司所有金融監管的。

中央銀行的職能

1.發行銀行:發行信用貨幣;

2.政府的銀行:執行金融政策;代理國家財政;

3.銀行的銀行:集中存款儲備金;充當最終貸款人;

4.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

擔保角色

作為支付體系的使用者

中央銀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轉移資金,主要包括通過支付體系清算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貨幣政策;進行政府債券的支付結算(包括發行和兌付)。

作為支付體系的成員

中央銀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戶(如政府部門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進行收付。

作為支付服務的提供者

這些服務包括為商業銀行在支付體系的運作提供結算賬戶;單獨或與其他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一起,為支付體系提供系統硬體、軟體、操作程式或通信網路。

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護人

這個作用包含的內容更為廣泛支付體系管理者;支付體系的成員的監督者;為支付體系提供管理和計畫;仲裁爭議和處理賠償,提供技術標準。另外,還可以作為結算的擔保人。

金融監管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準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準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機構準入,是指依據法定標準,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準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準,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性質責任

一個由政府組建或者在私人銀行的基礎上改組形成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件,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中央銀行的性質決定的,同時也是中央銀行性質的具體體現。職能主要是巨觀調控、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金融服務。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準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準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巨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央行的責任如下:(並非所有銀行均擁有下列功能)

執行基本貨幣政策

獨占鈔票發行權

擔任政府的銀行以及銀行中的銀行(最後的借款來源)

管理國家外匯交易、黃金準備與發行公債

管制、監理銀行業

訂定官方利率─用以管理通貨膨脹與匯率─透過多樣政策機制影響利率

貨幣政策

央行負責執行國家選擇的貨幣政策。無論是強勢貨幣、金本位貨幣、聯繫匯率制度還是貨幣聯盟,央行最基本的工作都包括建立國家幣制。當一個國家擁有自己的幣制後,就牽涉到貨幣標準化,基本上就是本票形式:本票是在某些情況下保證將票據兌換為金錢的承諾。過去通常都是金錢可以兌換固定金額的貴重金屬。許多強勢貨幣,因此保證兌付不再僅止於保證兌付同幣別的相同金額。

央行之所以被稱為銀行,是因為手中握有資產(外匯、黃金、以及其他金融資產)和負債。央行的基本負債就是流通貨幣,還有銀行本身資產擔保的負債。比較不常見的狀況是,管轄強勢貨幣的央行創造新貨幣以支付負債,且理論上並無金額上限。

多數央行會直接(貨幣聯盟的央行採行此法)或間接連動他國貨幣。在間接的狀況下,央行利用握有的外幣以固定比率穩住本國貨幣;使用此機制最值得注意的國家和地區為香港和愛沙尼亞。

在強勢貨幣國家,掌控貨幣者以貨幣政策作為達成目標利率或其他目的的快速手段。

央行 vs. 國家

央行並沒有標準化名稱,但多數都採用國家銀行的形式(例如:英格蘭銀行、加拿大銀行、俄羅斯銀行);部分則定位為國有銀行,如烏克蘭國家銀行。許多國家可能以民營銀行以國有方式經營的狀況,另外還包括州立銀行或擁有完整獨立功能(如融資進出口)的準政府主體。

有些國家,尤其是共產國家,國有銀行只是用來象徵貨幣主權與融資用,如白俄羅斯分行(州立銀行)。其他國家的國銀則是用來表示央行不只是穩定貨幣,還包括充分就業、工業發展等目標。

干預利率

典型的央行會控制某些短期利率,因而影響股市、債券市場、房地產和其他利率。以歐盟央行為例,他們在主席委員會會議中公告利率(聯準會則是在理事會議中宣布)。

聯準會與歐盟央行都由1個或一個以上的中央主體組成,負責有關利率、公開市場操作規模與形式、執行政策分行的主要決策。以聯準會為例,包含了地方聯準會;歐盟央行轄下則有國家央行。

強制力限制

與一般人認知相反的是,央行並沒有十足權力,執行政策時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雖然大家可能認為中央銀行控制一部份或所有利率和匯率,經濟理論以及實證顯示在開放市場中不可能同時操控利匯率。關於有限權力最有名的理論是蒙代爾(Mundell)的“不可能的三位一體”(Impossible trinity),該理論假設同時緊盯貨幣政策(廣義而言,即利率)、匯率(固定匯率)和維持資本自由流動是不可能的。大部分西方經濟學家認為開放資本自由流動,本意就是央行可以緊盯利率或匯率,但不可能同時緊盯兩者。

即使緊盯利率,大部分央行對於個人和企業實際支付的利率影響力仍有限。

即使是美國也必須以買賣外匯的方式達成目標。在最有名的政策失靈里,索羅斯利用英鎊釘住歐洲央行的關係加以套利,此次套利為索羅斯帶來20億收入,並使英國花費80億元穩住英鎊,使得英國被迫放棄此強制力限制政策。後來他曾經嚴厲批判粗糙的銀行政策,認為不應該有人可以做出像他這樣的事情。

主要職能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以下職能:

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1、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藉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巨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2、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巨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成長的關係。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銀行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巨觀經濟的目的。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需履行的職責如下:

集中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其必要性在於:

第一,為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以保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備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於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強化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存款準備金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

第四,為商業銀行之間進行非現金清算創造條件。

充當銀行業的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指商業銀行無法進行即期支付而面臨倒閉時,中央銀行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為商業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

其一,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轉貼給中央銀行以獲取資金;

其二,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獲取貸款。

創建全國銀行間清算業務平台商業銀行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存存款準備金,各金融機構之間可利用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這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節約了貨幣流通成本。於是,中央銀行成為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外匯頭寸調節。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進行外匯買賣,調節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為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資金融通便利,並由此監控國際收支狀況。

政府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儘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職能變化

(1)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髮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髮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2)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3)由集中保管準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誌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4)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5)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

服務職能

1、為政府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執行國家預算出納業務,代理政府發行和銷售政府債券,並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b、作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辦有關金融業務,如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等;

c、根據政府需要,通過貸款或者購買政府債券的方式為政府籌措資金;

d、代表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和為政府充當金融政策顧問。

2、為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的主要內容

a、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保管準備金;

b、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債務關係辦理轉賬結算和提供清算服務;

c、當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需要資金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時,對其提供貸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資服務。

3、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依法發行國家法定貨幣並維護貨幣的信譽和貨幣幣值穩定;

b、通過貨幣政策、信用政策,影響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和活動,使之配合適應國民經濟的需要;

c、蒐集、整理和反映有關經濟資料以及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並定期公布,為各有關方面制定政策、計畫、措施提供參考;

d、為維護銀行客戶存款安全所進行的其他活動等。

監管職能

1、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

(1)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

(2)對金融市場的設定、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

2、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1)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準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

和手段。

(2)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定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範圍和其他重要事項。

(3)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4)管理信貸、資金、外匯、黃金、證券等金融市場,包括利率、匯率。

(5)監督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準備金情況。

(6)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穩健經營等。

調控職能

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巨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主要業務

支付清算

歐洲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

(1)提供賬戶服務 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為銀行間清算中介人,為銀行提供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賬戶的設定和使用來實現銀行間轉賬。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賬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眾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銀行運行的支付系統通常包括賬戶體系、通訊網路和信息處理系統。

(3)為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著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為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賬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為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更為重要。

投放抵押

2014年10月18日央行通知,將通過常備借貸便利工具(SLF)獲得流動性支持,總計金額約2000億元左右。此外中金報告預計央行實際投放的流動性可能高於2000億元,達到3000-4000億元。

中金報告,央行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傳的SLF,而是需銀行提供債券質押的PSL。中金認為,此舉再次釋放了流動性寬鬆的信號,尤其是在實際M2增長明顯低於政策目標的情況下。

黃金淨買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簡稱IMF),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組成,一般由各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擔任,每年9月舉行一次會議。

跨境貸款

2012年12月4日韓國方面表示,已與中國就12月晚些時候允許兩國銀行從現有的貨幣互換安排借入資金達成協定,以鼓勵兩國的本幣貿易結算。根據韓國財政部和韓國銀行(央行)當天聯合發布的聲明,中韓3600億元人民幣的貨幣互換額度將以貸款形式獲得,以允許兩國貿易企業以韓元和人民幣結算。12月5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認為,此舉將直接有利於穩定韓元對人民幣匯率,間接有利於穩定韓元對美元匯率,因人民幣對美元的穩定性遠高於其他貨幣。他還認為,此舉對韓元特別是人民幣的國際化大有裨益。

2012年12月27日中國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發布公告稱,央行已批准深圳前海地區試行開展深圳和香港兩地間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在前海註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可以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此舉建起了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新里程碑儘管該項目還處於試點性質,實施範圍也非常有限,但如果加以擴展,則最終將有助於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與中國大陸金融系統的整合。

世界央行

亞洲

日本銀行日本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銀行(中國台灣地區,包含1949年以前的中國及以後的台灣地區)

香港金融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銀行部分職能,除了10元紙鈔的發行由它負責外,發鈔權由滙豐銀行、渣打銀行及中國銀行負責)

澳門金融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1989年6月12日成立, 行使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發鈔權由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負責)

韓國銀行(朝鮮語:한국은행;英語:Bank of Korea)

日本銀行(日文:にっぽんぎんこう,或者:にほんぎんこう;英文:Bank of Japan)

歐洲

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

歐洲中央銀行(英語:European Central Bank,縮寫ECB意語:Banca Centrale Europea,德語:Europäische Zentralbank ) 簡稱歐洲央行,總部位於德國法蘭克福,成立於1998年6月1日,其負責歐盟歐元區的金融及貨幣政策。是根據1992年《馬斯特里赫特約》的規定於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為了適應歐元發行流通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同時也是歐洲經濟一體化的產物。

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香港稱英倫銀行,縮寫BOE)成立於1694年,英國的中央銀行,最初的任務是充當英格蘭政府的銀行,這個任務至今仍然有效。英格蘭銀行大樓位於倫敦市的Threadneedle(針線)大街,因此它有時候又被人稱為“針線大街上的老婦人”或者“老婦人”。

瑞士國家銀行(Swiss National Bank,縮寫SNB)瑞士的中央銀行,是根據1905年聯邦憲法創建的聯合股份銀行。資本額為5000萬瑞士法郎,實收資本2500萬瑞士法郎,多數股份由州政府和州銀行持有,其餘股份由私人持有。1907年在伯爾尼、巴塞爾、日內瓦、蘇黎世、聖加倫開始營業。董事會大部人選由聯邦政府指派,向聯邦議院負責。

德意志聯邦銀行(德語:Deutsche Bundesbank,縮寫DB)是德國的中央銀行,同時也是歐洲中央銀行系統(ESCB)的一部分。由於它的實力和規模,德意志聯邦銀行是此組織中最有影響力的成員,德意志聯邦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同位於德國法蘭克福。

美洲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聯邦儲備系統的核心機構是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Board,簡稱美聯儲;它的全稱叫 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即聯邦儲備系統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稱之為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它是一個聯邦政府機構,其辦公地點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

加拿大中央銀行(BOC)是加拿大的中央銀行,旨在推廣經濟和加拿大的財政穩定,主要負責加拿大的貨幣發行。

大洋洲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是澳大利亞的中央銀行,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在南威爾斯州雪梨,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管理外匯儲備,發行紙幣和代理國庫等。

紐西蘭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擁有紐西蘭唯一的法定發鈔權(發行紐西蘭元),是紐西蘭政府的中央銀行,負責紐西蘭貨幣和貨幣政策的執行,維持金融制度的穩定和有效。

中國央行

起源

大清戶部銀行舊址大清戶部銀行舊址

戶部銀行。戶部銀行是清末官商合辦的銀行,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它是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而建立的我國最早的中央銀行。

大清銀行。1908年,戶部銀行改為大清銀行。

辛亥革命時期和北洋政府時期中央銀行

中國銀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復滅,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標榜為“純屬商業銀行性質”。但事實上,它後來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1913年,交通銀行取得了與中國銀行同等地位的發行權。1914年,交通銀行改定章程,已經具備了中央銀行的職能。

以上兩行,共同作為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

發展

台灣中央銀行台灣中央銀行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政府為了保障戰時財政需要,大量向中央銀行借款,並且紛紛強迫中央銀行停止或限制銀行券兌換,從而造成戰後經濟混亂的局面,通貨膨脹非常嚴重。

與此同時,由於前一階段各國中央銀行的創立和發展總結出了具體經驗,這時候推動中央銀行的成立也已經有了良好基礎。所以總體來看,這個時期是中央銀行發展歷史上最快的階段,中央銀行職能也有了進一步擴大。

孫中山創立的中央銀行

1924年8月,孫中山領導的廣東革命政府在廣州創立中央銀行。1926年7月,國府移遷武漢,同年12月在漢口設中央銀行。原廣州的中央銀行改組為廣東省銀行。1928年,漢口中央銀行停業。

國民黨時期的中央銀行

1928年1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在當時全國的經濟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法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責。

1949年12月,中央銀行隨國民黨政府撤往台灣。

革命根據地的中央銀行

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共產黨在建立根據地以後,就成立了人民的銀行,發行貨幣。如1927年冬,閩西上杭縣蚊洋區農民協會創辦了農民銀行等。

1932年2月1日,蘇維埃國家銀行正式成立,蘇維埃國家銀行還在各地設分支機構,以帶動根據地銀行走向集中和統一。

1934年10月,蘇維埃國家銀行跟隨紅軍長征轉移,1935年11月,它改組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國家銀行西北分行改組為陝甘寧邊區銀行,總行設在延安。

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大並逐漸連成一片,整個金融事業趨於統一和穩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國人民銀行。

完善

一方面,各國紛紛對中央銀行進行國有化改造,直接接受國家控制與監督,任命中央銀行負責人;另一方面,頒布專門法律來規範中央銀行在貫徹執行貨幣政策、保持幣值穩定方面的主要職責,強化巨觀調控職能。與此同時,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更加頻繁和緊密。

1948~197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石家莊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隨軍遷入北京,以後按行政區設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辦事處),支行以下設營業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國統一的金融體系。

這一時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國農業、工業、商業短期信貸業務和城鄉人民儲蓄業務;同時,既發行全國唯一合法的人民幣,又代理國家財政金庫,並管理金融行政,這就是所謂的“大一統”的中央銀行體制。

1979~198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相繼恢復和建立,對過去"大一統"的銀行體制有所改良。但從根本上說,在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巨觀調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並無實質性進展。同時,隨著各專業銀行的相繼恢復和建立,“群龍無首”的問題也亟待解決。

1984~199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專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

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正式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1998年以後的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0月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改組,撤銷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已經形成。

革新

央行限額

漫畫漫畫

央行此前對於支付寶微信二維碼、條碼支付的一紙暫停令引起軒然大波。2014年3月18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常務副會長蔡洪波在中國支付體系發展高層論壇上表示,等二維碼支付相關標準體系等建立以後,鑑定達標後可能還可以做。這也是央行下屬協會高管對此發表的首度回應。

央行限額令遭網友紛紛吐槽暫停支付寶及二維碼支付引風波,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演講中也指出,金融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的,如果過分關心風險,就有可能扼殺創新。

雖然有了“暫停”的說法,但體驗發現,在很多地方,二維碼支付仍然是消費者鍾愛的付費方式。可以網上支付。

破產賠償

2014年1月6日銀監會召開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會上表示,2014年將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試辦由純民資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銀行,試點先行,首批試點3至5家,成熟一家批設一家。央行計畫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台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並且只賠存款,不賠理財產品;只賠個人,不賠企業

逆回購操作

2015年9月10日,央行公告以利率招標的方式開展800億元逆回購操作,期限為7天,中標利率為2.35%。

中國的銀行體系導航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