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外逃

資本外逃

資產外逃(Capital flight)是資產流出中“非常的”那一部分,其中既包括規模未被政府準確掌握著的資產流出部分,如出口低報和走私等;也包括渠道未被政府準確掌握著的資產流出部分,如資產項下的資產混入經常項下流了出去等。由此不難看出,資產外逃具有極強的違規性與隱蔽性,因此其規模很難被準確衡量。

基本信息

精要解釋

一國或經濟體的境內及境外投資者由於擔心該國將發生經濟衰退或其它經濟或政治的不確定性而大規模拋出該國國內金融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境外的情況。

產生原因

一般來講資產外逃多由於經濟原因造成,但中國資產外逃主要是大量貪官通過挪用,詐欺等手段攜款外逃.資產外逃可能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資產外逃一般會伴隨著匯率的劇烈變化(貶值).

一部分業主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心存疑慮;腐敗分子、走私集團轉移資金等。經濟體制不健全,管理強度弱。 一國的政局不穩,實施外匯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資套用:恰如資產市場是經濟晴雨表的說法,當發生資產外逃事件時,通常也是經濟將遭遇衰退的前兆。一次大規模資產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在境內外資金逃離亞洲各國後,該地區用了2-3年時間才從衰退中擺脫出來。中國由於還實施嚴格的資產項下外匯管制,出現大規模資產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在中國,資產外逃是指未經批准的、違法違規的資產外流,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範圍的資產流出。不能把資產流出都看做是資產外逃。資產流出中大部分是經過批准的合規的流出。比如,經過批准的外債還產付息、對外直接投資、金融機構資產存放或拆放境外同業、購買外國證券、貿易信貸,等等。 即使在未經批准的違規流出中,也有一些用於正常投資和經營目的,之所以違規流出,主要是躲避繁雜的審批程式或者是為了降低其他交易費用。 資產外逃不僅存在於開發中國家,也存在於已開發國家。資產外逃也不僅僅是為了逃避外匯管制,還有的是為了規避國內政治和經濟風險,逃避稅收征管,或是為了洗錢和轉移資產。從中國實際情況看,資產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轉移非法所得。

如貪污、受賄、尋租等所獲得的資金,侵吞的國有資產,從事走私、販私、詐欺、偷漏稅所攫取的巨額財富,都構成了資產外逃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現化公為私

由於中國處於體制轉軌時期,國有和集體企業激勵、約束和內部監控機制不健全,境內母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轉移資產、利潤,使少數人在境外獲得了更大的公有資產支配權、或老直接化公為私。相當一部分人由此獲得了投資移民身份,在境外購買房地產,將子女送出國外。

逃避管制

比較突出的是規避投資管理和外匯管理。由於中國對境外投資實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一些企業或個人將資金未經批准轉移或截留境外,企圖投資獲益。

趨利避險

較為突出的是,國內一些企業將外匯資金轉移境外後又作為外資流回國內,以享受各種稅收和其他優惠待遇,這也被稱之為“過渡性”的資產外逃。同時,當存在利差、匯差、收益差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收益,也會引起違規資產外流。另外,當市場預期產幣可能貶值時,為避免匯率風險,會形成資產外逃,出口推遲收匯、進口提前付匯就是企業比較常用的方法。

轉移個人財產

由於擔心私人合法資產被侵占,一些私營企業主採取抽逃資產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產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同時,由於中國仍然對資產項目嚴格管制,移民的財產只能匯出收益部分,而產金部分不能轉移,也會引起變相抽逃。

資產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中國實際存在的資產外逃方式多種多樣,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五類:

(一)以“價格轉移”等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產外逃。“價格轉移”是各國不法企業常用的轉移資金和利潤的方式,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高報進口騙匯,低報出口逃匯,一直是中國資產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以出口不收匯,進口不到貨,通過假造貿易單證騙匯,或將外匯截留境外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產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外匯大檢查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據分析,其中相當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二)虛報外商直接投資形成事實上的外逃。較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謀,以高報外方實物投資價值或中方替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方式,通過設立合資企業向境外轉移境內資產或權益。同時,由於一些社會中介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產生外商直接投資高報。這些虛增投資最終都會以利潤匯回或清盤形式要求換匯匯出,從而形成迂迴的資產外逃。

(三)通過“地下錢莊”和“手機銀行”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進行非法資產轉移。所謂“地下錢莊”的做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則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莊,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都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所謂“手機銀行”,就是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繫,只須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生意,境內是人民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境外是外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這些人幾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並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還有一些境內企業與業務夥伴等較熟識的境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種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以約定的匯率折成外幣償還。

(四)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法違規操作形成的資產外逃。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付匯業務或有關審批手續時,可能放寬真實性審核標準,為客戶違規劃匯資金,或者內部個別工作人員與不法分子串通,為資產非法轉移提供方便。同時,金融機構也存在違法違規資金劃撥的可能。一些金融機構無單證或單證不全售匯,亂放外匯貸款,濫開信用證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產和外匯損失。

(五)通過直接攜帶的方式進行資產外逃。我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過的需要銀行或外匯局開具外匯攜帶證),或6000元人民幣現鈔出境,用於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或轉存銀行,那就成為資產項目支出。對於那些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說,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就可能是一個較大的數目。實際操作中,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理套用作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成資產,形成資產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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