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權

私有財產權

在歷史上,西方社會的認同及現有學界研究的成果通常認為私有財產權既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經濟權和政治權。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指出:“承認私有財產權或是個別的所有權,因而是防止強制的根本條件,即令不是唯一條件”。作為一種經濟權,私有財產是私人對財富的正當控制,而財富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這又構成了一種人權。而對於財富控制的正當性及控制量的多少的判斷則構成了一種政治權。也就是說,私有財產從形式上表現為人對財富的控制權,實質上是財富享有者藉以排斥他人的侵犯而獨享其利的一種權利。

前言

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
社會主義國家,真正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長期以來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受到堅決的排斥。列寧曾在“十月革命”後論斷社會主義國家拒絕一切“私”的東西。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和理論的深入,中國有些學者從政治意義或經濟意義的角度論證認為社會主義國家也應保護私有財產權。其實,馬克思在論證資本主義時曾認為,“獨立的私有財產,即抽象的私有財產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私人,是政治國家的最高構成。政治的‘獨立’被說成‘獨立的私有財產’和‘擁有這種獨立的私有財產的人’。”我們也逐步認識到“計畫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畫不等於資本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畫;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有私有財產權發展的空間。在中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和加入WTO,體現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私有財產權理當得到重視。然而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理論研究還遠遠跟不上實踐的發展速度。

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研究已成為理論界實務界的熱點。本文在借鑑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經濟學倫理學法哲學等多學科的角度出發並運用實證分析法、經濟分析法等多種方法對私有財產權進行系統研究。本文從一個嶄新的角度提出:私有財產權是一種以物為載體的人的權利,它是由法律創設的一個比所有權更為廣泛的權利束,私有財產權排除了財產上的“公權”(即超越了財產價值而以與政治國家相結合的所有制為基礎的權力),是一種財產上的私權(即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並由此劃定了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界限和維持社會倫理,私有財產權意味著私人在社會範圍內自治的正當性和個人有權支配在私人領域內屬於個人的物品,由此使得社會對物的依賴性占據了統治地位。 

流變

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
盧克萊修描繪的社會和法律的起源的圖景表明,在原始社會所有的需要都因大地的豐饒而得以滿足,在金子發現以後,這種和諧被人們的貪婪所破壞;因而,人們把秩序加諸於己身以避免爭執,保護個人得享“他的”那一份。這形象的撩開了私有財產權的“面紗”,財產權都是人的財產權,而非人是財產權的人。

私有財產權是由法律創設的,其直接目的是定分止爭,最終價值在於滿足人的最大福利。由於受到不同的歷史傳統和不同的民族習慣與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逐漸發展成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支。受法律傳統及歷史源流等因素的影響,私有財產權在西方歷史的流變中演化成為私有財產權和私人財產權兩支。

(一)英美法系的私有財產權形式:私人財產權

在英美法系國家,重視私人財產權的觀念而淡化私有財產權的概念。私人財產權與日爾曼財產制度的嬗變如影相隨。古代的日爾曼人長期處於狩獵和遊牧為生的氏族公社階段,因此日爾曼人相對於同一時期的羅馬人要落後的多。日爾曼人在公元前經歷了一場大遷徙,在愷撒時期開始定居下來。由於他們長期習慣了氏族公社的生活,其所處的環境非常閉塞。加之羅馬發達商業的衝擊,日爾曼社會的生產力十分低下,個人生存能力也很脆弱。因此,在他們進入村落社會——馬爾克公社制度以後原始社會的許多習慣仍然保留下來。這一制度下個人是團體的基本要素,由馬爾克公社將土地和基本的生產資料分配給個人占有和使用,由大家共同勞動進行生產,馬爾克公社是財產的所有者。其具體體現之一就是個人無財產的自由處分權

到了公元5世紀,日爾曼部落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侵入不列顛並建立了英吉利封建王國。直到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第一次實現了國家和法制的統一。由於盎格魯—撒克遜人比較完整的保存了日爾曼人的原始習慣,所以,英國形成了較純粹的日爾曼法體系。比如,當時的土地制度英王被認為是全國唯一的所有人。英王通過保有制的方式把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權分封給大小貴族,大小貴族又以同樣的方式分封給其它臣民,直至最終使用土地的佃農。這種保有權往往附有種種條件,即領主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實際控制,可見,“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體制的基礎,而這種土地持有體制本身又是英國土地法建立的基礎。”因此,也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但通過保有制強化了以占有為核心和實現對土地有效利用為目的的私人財產權

(二)大陸法系的私有財產權形式:私有財產權

在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中,則強調私有財產權而少有提及私人財產權。眾所周知,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古羅馬是商業發達的社會,各種商品市場奴隸市場一派繁華。商業的繁榮一方面促進了古羅馬的強盛,另一方面又使更多的財富進入流通領域。這既對私有財產提出了要求又提供了產生私有財產權的動力。因此,在羅馬法中已經使用財產這個概念,經考證,古羅馬法中用“familia”指奴隸,並以“pecunia”指稱羊群。由於奴隸和羊群歸奴隸主所有,表明古羅馬社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私有財產權的存在。

中世紀,整個西歐教皇統治下進入了法學的“荒漠”時期。但是由於缺乏強有力的中央集權莊園經濟尤為發達,莊園成了獨立的小王國並自給自足。私有財產權在莊園內部依然存在。甚至著名的中世紀西歐神學家阿奎那認為:“人對財富的統治權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說:“私有權雖起源於人的法律,但它不違背自然法,它是由人類的理性所提出對自然法的補充”。

核心

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
通過對於私有財產權的起源及其流變的研究,可以認為私有財產權的核心主要包括這樣幾個範疇的關係,即財產與財富的關係、人與物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及倫理與分配的關係。作為核心的幾重關係之間存在這一條有機的邏輯:以財富為起點,經過財產的手段,形成動靜結合的局面,從而實現對人自身福利不同程度的滿足和私權的獨立。私有財產權核心的差異也喻示著財產權與所有制之間並不必然存在等價與互換的關係。

(一)西方私有財產權的核心

在西方社會,私有財產權的核心忽視財產的手段性,將私有財產權的動靜結合局面直接簡化為動態的“一維”狀態,崇尚財富與私權直接同一,結果是財產權和所有制的間接同一。其體現就是,西方國家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作為私有制的支柱則是私權神聖、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為何西方社會的私有財產權核心會如此呢?我們可以從西方國家在對私有財產權與公有財產權交織的歷史中找到答案。

(二)東方私有財產權的核心

在東方國家,私有財產權的核心既否定財產的手段性也否定其私權性,將私有財產權的動靜結合局面直接簡化為靜態的“一維”狀態,否定財富與私權直接同一,結果是財產權和所有制的裂變。其體現就是,東方國家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但作為私有制的支柱則是土地國有和以農為本。無論在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古印度《摩奴法典》伊斯蘭國家的《古蘭經》以及中國夏代的“禹刑”中都可找到土地公有和重農抑商的證據。這一方面為王權專制的社會模式準備了基礎,另一方面以王權為代表的統治集團成為最大的受益集體和公有財產的最終支配者。但是這裡出現了一個二難問題,一是從社會性質看仍是私有制,二是從對財產的最終處分權看私人無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再由於不承認財產的手段性,理論上私有制與公有財產水火不容。這個邏輯結論就是東方的社會模式不可能存在。

裂變與融合

私有財產權《國富論》
理論及歷史的演繹已證明,財產權自產生起,就為了不同的目的裂變為公有財產權和私有財產權。公益與私益的界限由此得以形成。這條抽象的界限最終浮出理論的王私有財產權國,而具體化為集體和私人之間的和諧與競爭的現實。雖然,在理論上私人和集體是相互依存、和諧如一的關係。但是,在現實中私人又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並具有天生的偏私趨利個性的“經濟人”。因而普通私人最注重的往往是以私利為先,並有可能出現損公肥私的行為。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也談到:“每個人都在力圖運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說來,他並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公共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這種習慣思維的邏輯結論必然是提倡私有財產權就須反對公有財產權。而從公有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總認為集體重於私人,理由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結論自然是私利服從公利

為確保二者的界限分明與有益互動。現代理論提供了“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以作為處理公私財產權關係的準則。理論和實踐都已證明,這條界限的明晰有助於實現人自身福利最大化和在進行公益與私益的決策中有效的趨利避害。即一方面利於保障資源的充分效用,另一方面也利於保障國家職能的有效運行和達成社會的總體公正。典型案例是一些以私有財產權為主要資源配置手段的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私有公用”。即:“私有制不變,但國家主要通過稅收把所有制經濟創造的財富積聚到國家,國家再用來搞公共福利,緩和貧富分化。在這方面做得最典型的是瑞典”。

粘合與分離

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
既然私有財產權與公有財產權可以融合,財產權與所有制也可以分離。從人類的基本歷史進程來看,由原始社會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歷程中包括兩種基本的所有制類型:私有制和公有制。而就財產權的類型來說有兩種基本的分類:私有財產權和公有財產權。兩相對照,人們就自然的通過先驗的方式以財產權作為邏輯的起點去尋找所有制這個邏輯終點。因此,認為私有財產權就是私有制而公有制就應該實行公有財產制。這一邏輯造成私有制社會極力實行私有化並努力限制公有財產,社會主義社會實行高度的公有化而視私有財產為洪水猛獸。這樣財產權和所有制之間形成了驚人的粘合。

事實上,財產權與所有制是兩個既有所聯繫又完全獨立的範疇。從本質上講,所有制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它決定著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及人們在生產中所處地位。財產權則是由法律創設的允許主體自由控制一定範圍內財富的許可權和利益。它僅僅說明“只要人們在一定情況下主張自己有權控制某種過程、人或物,而這種權利主張又能獲得某種制度性支持,這時便有了財產權”。就本體論而言,所有制標誌一種客觀存在,並貫穿人類始終。它屬於自然範疇,且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並以其自身特有的規律演進。財產權是法律對財富控制行為正當與否做出的價值判斷,並與商品經濟相伴始終。它明顯屬於社會範疇,並依人的意志而變化。其變化的規律性不明顯並因與具體經濟體制關係密切而帶有明顯工具性。

稅收與私有財產權

在當今各國的稅收收入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來自對社會公眾的私人財產及其收益所課徵的稅賦。比如房產稅、遺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稅收和私人財產權之間具有怎樣的關係?對私人財產及其所得徵稅,真的如同某些經濟學家所言,是對私人財產權的侵犯嗎?怎樣的徵稅方式,會存在侵犯私有產權的危險?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認為,如果政府不能建立制度來保護所有權並使契約付諸實施,那么它也就沒有權力分享社會總收入。由此可見,在布坎南看來,保護產權(當然包括私有產權)是政府向社會徵收稅賦的前提。
而要搞清楚第二和第三個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侵犯”。比如,現在你手頭上有一本你朋友的日記。那么好奇的你,在怎樣的條件下,翻看這本日記,會避免被你的朋友控告“侵犯隱私權”?常識告訴我們,如果這位朋友事先同意你看這本日記,那么你翻看它就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因此可以認為,在日常用語中,說一個人侵犯了另一個人,是由於前者對後者做了他(她)不同意的事。那么,對私人財產及其所得徵稅,到底有沒有侵犯私有產權?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徵稅是事先經過全體納稅人、或者納稅人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按照約定俗成的表決規則(比如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的,那么可以認為,這種徵稅得到了納稅人的同意,因而這種徵稅並沒有侵犯私有產權。相反地,如果政府在進行這種徵稅之前,沒有得到納稅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就出台相關的政策,那么就是侵犯了私有產權。納稅人可以因為這種徵稅侵犯了自己的產權而拒絕納稅。
總而言之,一方面,不存在絕對的、具有稅收豁免權的私有產權。另一方面,對於私有財產及其所得徵稅,和其他方面的徵稅一樣,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以期得到納稅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私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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