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

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2016年12月8日,法院認定喬丹商標案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基本信息

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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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權利內容

改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式不生效力。

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法律特徵

主體

姓名權姓名權
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客體

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義務

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基本權利

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等行使。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姓名使用權

姓名權姓名權
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員的藝名提高票房

姓名變更權

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

變更姓名的行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變更姓名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式不產生效力。

改名條件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變。
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即可,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以前那樣需要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和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由於受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18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8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口登記機關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民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

姓名權姓名權

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法律解釋

2014年10月27日,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

實踐中,有一些公民因恢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

3、有其他正當理由。

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侵權行為

表現形式

姓名權姓名權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恢復名譽;

3、消除影響;

4、賠禮道歉;

5、賠償損失;

6、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

司法解釋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標準也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2014年10月27日,針對現實問題,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案件事例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麥可·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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