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率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欠稅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或入庫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

納稅與欠稅率

在納稅申報活動中開展稅收籌劃,有時可以獨立進行,有時還要結合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活動來進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繳納稅種選擇法。如發生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混合銷售或兼營業務,在現行稅法規定基礎上,企業通過合理安排可以實現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或者分別繳納兩種稅的選擇。又如個人投資辦企業可以結合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繳納企業所得稅之間進行取捨。

(2)納稅主體選擇法。如按現行稅法規定,銷售應稅貨物的企業,凡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作為一般納稅人納稅,凡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企業出包、出租給個人經營,凡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個人納稅,凡不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企業和個人分別納稅;單位支付個人所得,凡由個人負擔稅款的單位應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凡由單位負擔稅款的應由單位負責繳納稅款。這些選擇的主動權都掌握在企業手裡,企業可以從節稅方面作出合理選擇。

(3)計稅依據選擇法。如現行營業稅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計稅營業額的確定,土地增值關於開發費用扣除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稅關於納稅調整項目金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稅關於個人捐贈免稅扣除額的確定等等,都明確規定了一定的條件與標準。合理利用這些條件與標準,可以適當縮小稅基或避免擴大稅基,從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4)稅目稅率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實行差別較大的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條件下,儘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選擇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目稅率。如企業既有應稅銷售額又有免稅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當準確核算兩種銷售額,否則,按稅法規定不得享受免稅優惠。又如消費稅規定對混合原料釀製的白酒應從高適用稅率徵稅,對此企業就應注意避免可能會增加稅負的生產方式。

(5)納稅地點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境內納稅與境外納稅、企業所在地納稅與經營所在地納稅、稅收優惠地區納稅與非稅收優惠地區納稅之間的選擇。一般情況下,稅法對納稅地點都有明確規定,如要改變納稅地點必須滿足稅法上的特別規定。但由於國家之間或地區之間稅收負擔通常存在較大的差異,故企業可以結合投資地點選擇或創造條件滿足稅法的特別規定,從而選擇有利的納稅地點。

(6)納稅方式選擇法。主要是指申報方式、納稅始點及稅款預繳等方面的選擇。如按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這對於集團化企業來說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調整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有利的申報納稅方式,或者由分散申報納稅轉變為集中申報納稅,或者由集中申報納稅轉變為分散申報納稅。又如按規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稅優惠而經營期間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稅法允許企業既可以選擇當年開始免稅,也可以選擇當年納稅次年開始免稅,不同的選擇必定會對稅收負擔產生不同的結果。

(7)納稅期限選擇法。企業納稅期限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由稅法明確規定,二是由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核定。在後一種情形下,納稅期限的確定具有一定的彈性。只要有選擇餘地,企業就應當選擇儘可能長的納稅期限,以獲取按期納稅上的貨幣時間價值。

狹義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扣除徵稅成本的稅收收入與該時期稅務機關組織入庫的稅收收入的比率。這裡的徵稅成本,主要是稅務機關為獲得一定數量的稅收收入的耗費,包括用於建造稅務機關辦公樓、宿舍樓的費用,必要設備的購置費用及運行、維護費用,印刷各種檔案、資料、票據的費用,稅務人員的工資津貼、培訓教育費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種經費開支。

廣義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入庫的稅收收入與稅收征納成本之和的比率。這裡的納稅成本,是納稅人支付的稅款以外的與納稅有關的費用,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購買發票和稅控裝置的費用,填寫納稅申報表的勞動耗費,支付稅務顧問和律師的酬金,以及稅務稽查給納稅人帶來的心理影響。

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之間具有一定的轉換性,徵稅成本可以納稅成本為代價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繳通常會降低徵稅成本但會提高納稅成本;把本應由稅務機關無償提供的服務轉移到社會中介機構,雖然降低了徵稅成本但增大了納稅成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管監開會降低納稅成本但提高了徵稅成本。此外,在我國還要特別重視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同時提高的情況,如國、地稅機構分設後信息不能共享、納稅人納稅費用增加,稅務機關多頭、重複檢查等。正是由於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稅收征管效率應以廣義上的征管效率為標準,儘管納稅成本在測算和計量上存在一定困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越低,意味著征管效率越高。

稅收征管效力的涵義

稅收征管效力,是指稅收征管的有效性,也就是說稅收征管對於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影響力。影響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因素很多,如稅負是否公平、有關法律及程式是否既嚴密又簡單明了、納稅成本高低、整個社會的納稅觀念和納稅意識強弱等。但從國內外的稅收實踐來看,稅收征管是否有效力,乃是影響納稅人稅法遵從程度的關鍵因素。

衡量稅收征管效力的標準,主要看其是否能夠有效地處理以下四個關鍵差額:(1)潛在的納稅人與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差額;(2)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之間的差額;(3)納稅人申報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之間的差額;(4)納稅人申報的稅額與根據稅法應上繳的潛在稅款之間的差額。

根據衡量稅收征管效力的上述標準,可使用以下四個主要指標,對稅務機關征管效力進行測定:(1)稅務登記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100%;(2)納稅申報率(按期申報率)=辦理納稅申報的戶數/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100%;(3)欠稅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或入庫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4)申報準確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納稅人應申報的稅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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