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是指本國政府在徵稅時,允許本國母公司將其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已納過稅的股息收入,從應向本國政府繳納的稅款中扣除。這是因為,居住國母公司與其國外子公司並非同一經濟實體,而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居住國公司在本國繳納所得稅款時,不能把其國外子公司的所得併入母公司總所得內計算,母公司所能計算的只是它作為國外子公司的股東所取得的股息,還原為從子公司取得所得的部分。

簡介

“直接抵免”的對稱。居住國政府對視同本國居民公司間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所給予的抵免。間接抵免是適用於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間是一種參股或控股的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關係。母子公司分別核算盈虧,分別繳納稅款。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回報,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國繳納完所得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即屬已稅所得,母公司所在國要行使居民管轄權徵稅,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內的來自各國的所得匯總計征所得稅,股息部分因此而發生重複徵稅。

隨著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這種現象也越來越普遍和嚴重。因此,母公司所在國對其來自外國子公司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要給予抵免。但這種抵免畢竟不同於直接抵免,股息承擔的外國所得稅並不是母公司直接繳納的,所以只能以“視同母公司間接繳納”而給予抵免處理,這就是間接抵免的含義。間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國際重複徵稅是由兩個居住國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國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徵稅引起的。這一點和直接抵免不同,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國和收人來源國對同一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轄權徵稅所產生的國際重複徵稅。間接抵免所允許抵免的稅額,即居住國允許其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的公司所得稅額中予以抵免的稅額,不應是子公司已繳其居住國的全部稅額,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應承擔的那部分稅額,為了準確抵免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只能計算出股息的還原所得並人母公司應稅總所得中,進行徵稅,然後從其稅額中抵免股息所分擔的那部分所得稅額。間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目前,已被許多國家所採用。

但是為了控制抵免範圍和防止抵免被濫用,保護母子公司間領導層公司所在居住國的經濟利益,許多國家對允許享受間接抵免公司規定了一些嚴格的限定條件,包括必須擁有其下屬外國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必須是其下屬公司的積極投資者等。間接抵免接抵免層次不同,可分為一層間接抵免多層間接抵免。一層間接抵免是指對母公司從其下屬的一層附屬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的抵免。其計算步驟和公式如下:第一步,股息還原的計算,即把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還原成稅前的所得,這是關鍵的一步。還原的辦法就是計算出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應承擔的所得稅額,然後再加上股息額,即還原成稅前所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已納外國公司所得稅×(母公司分得股息÷子公司稅後所得),當外國子公司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時,也可採用下列簡化公式計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母公司分得股息÷(1-外國公司所得稅率)×外國公司所得稅率,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分得股息+母公司分得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第二步,計算抵免限額,母公司所在國能夠給予抵免的最高限度,不能超過按本國稅率衡量的所得稅額。現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來自其居住國所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居住國抵免限額=母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率×(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全部所得)。第三步,確定允許抵免額,並計算母公司應納稅額。通過抵免限額與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擔的所得稅額進行比較,取其中數額小者為允許抵免額,在此基礎上,計算母公司向其居住國應繳納的稅額。母公司向其居住國繳納的所得稅額=(母公司來自其居住國所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稅率-允許抵免的子公司已繳所得稅稅額,多層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對母公司來自其外國子公司,並通過外國子公司來自其外國孫公司以及外國孫公司下屬的外國重孫公司等多層外國附屬公司的股息所應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母、子、孫、重孫等公司的關係呈現出層層控制的突出特徵,股息分配方向是自下而上的。在每一層公司向上一層公司支付的股息中,都含有收到的下一層公司支付的股息部分,也都包含了承擔的本層公司和下一層公司的部分所得稅額。多層間接抵免的計算原理與一層間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可以類推,但計算過程和步驟要複雜一些,需要從所涉及的最基層公司向上一層支付的股息所應承擔的所得稅額算起,逐層往上計算,最後計算出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舉例

間接抵免是指本國政府在徵稅時,允許本國母公司將其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已納過稅的股息收入,從應向本國政府繳納的稅款中扣除。這是因為,居住國母公司與其國外子公司並非同一經濟實體,而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居住國公司在本國繳納所得稅款時,不能把其國外子公司的所得併入母公司總所得內計算,母公司所能計算的只是它作為國外子公司的股東所取得的股息,還原為從子公司取得所得的部分。還原公司為:
還原所得:母公司所得股息+國外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國外子公司納稅後的所得,由於居住國母公司不能把國外子公司的所得全部併入自己的總所得內計算,因此它不能把國外子公司繳納的國外所得稅稅款全部從本身應繳納所得稅額內直接進行抵免。母公司所能抵免的,只是按照這取得的股息占國外子公司納稅後淨所得的比例,推算出母公司承擔的國外子公司所得稅額。
母公司所承擔的國外子公司所得稅稅額為:
國外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得的股息/國外子公司納稅後的所得
或者母公司所承擔的國外子公司所得稅額為:
國外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1-國外子公司所得稅稅率)
在運用這兩個公式時,如果母公司承擔的國外子公司的所得稅沒有超過抵免限額,可以從母公司應納稅中進行抵免。下面舉例說明間接抵免的計算方法。
假設一個美國公司在國內沒有所得,但從其國外子公司獲得股息收入100萬美元,在扣除向外國政府繳納預提稅15萬美元之後,淨收入為55萬美元。該公司要向美國政府繳納稅率為50%的所得稅款。若國外子公司所得稅應為40%,那么在直接抵免的情況下就是下面這樣的結果:
外國所得來源: 100萬美元
在美國的納稅義務:(100×50%) 50萬美元
減去外國稅收直接抵免: 15萬美元
應付美國稅款:(50-15)萬 35萬美元
但是在實行間接抵免情況下,結果就大不一樣。
外國股息所得按外國稅率還原:100÷(1-40%)=166.70(萬美元)
在美國應納稅額:166.70×50%=83.35(萬美元)

間接抵免額。166.70×40%=66.40(萬美元)
直接抵免額: 15萬美元
美國公司應向本國納稅:83.0-(66.70+15):1.7(萬美元)
可見,在僅有直接抵免情況下,該美國公司要向本國政府繳納35萬美元稅款,而在間接抵免的情況下,該公司只須向本國繳納1.7萬美元的稅款。這對跨國納稅人來說,間接抵免和避稅效果已基本趨於一致,如跨國納稅人沒有更多的途徑和方法實現更徹底的避稅,間接抵免已對其產生了最大的避稅效益。當然,實行間接抵免並非是無條件的。相反,許多國家在實行間接抵免時往往要附帶一些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是:(1)要求本國公司至少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被投資的國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2)國外子公司必須從事母公司所在國認為是積極性的經營活動,否則難以享受間接抵免待遇。(3)要求抵免的外國稅種必須相當於母公司的所得稅。不難發現,這些條件對跨國納稅人來說並不算苛刻,在正常情況下應當是不難實現的。
值得強調的是,間接抵免不僅適用於母公司從國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而且也適用於子公司從國外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依此類推,為解決子公司以下各層公司的國際重複徵稅,產生了多層次的間接抵免方法,這些方法與上述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稅收抵免方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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