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

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徵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複課稅的一種措施。具體辦法是,先按納稅來自國內外全部所得或財產計算應納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然後再扣除其國外繳納的部分,其餘額即為實際應納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稅收抵免一般多採取限額抵免辦法,即抵免數額不得超過按照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簡介

稅額抵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可直接沖抵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現行政策規定,凡在我國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稅收抵免允許納稅人從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徵稅,但允許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複徵稅。對於這種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數額,稅務當局也能允許也可能不允許超過應納稅額。根據應納稅額中扣除的數額是否允許超過應納稅額,稅收抵免劃分為"有剩餘的抵免",即扣除數額不超過應納稅額和"沒有剩餘的抵免",即沒有抵盡的抵免額返還給納稅人兩類。在西方國家,稅收抵免的主要有兩種:即投資抵免,又稱投資津貼和國外稅收抵免。

項目

(1)投資抵免因其性質類似於政府對私人投資的一種補助,故亦稱之為投資津貼。其大概含義是指,政府規定凡對可折舊性資產投資者,其可由當年應付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相當於新投資設備某一比率的稅額,以減輕其稅負,藉以促進資本形成並增強經濟成長的潛力。通常,投資抵免是鼓勵投資以刺激經濟復甦的短期稅收措施。

(2)國外稅收抵免,常見於國際稅收業務中,即納稅人在居住國匯總計算國外的收入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其在過的已納稅款。國外稅收抵免與投資抵免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徵稅,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公平;後者是為了刺激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成長與發展,它恰恰是通過造成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平等來實現的。

相關

中國現行稅法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按國際慣例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採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於某國或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對於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也可以來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

區別

稅收抵免與稅收扣除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在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從中減去一定數額,後者則是從應稅收入中減去一定金額。由於稅收抵免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加其稅後所得,故而它通常作為一種政府的政策工具在實踐中加以套用,以實現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標。因此,美國的外交政策影響稅收規定也就不足為怪了。比如,美國的稅收抵免與“反恐”掛鈎,稅收抵免制度明確規定,美國納稅人在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繳納的稅收,一概不得進行稅收抵免。而且,即使納稅人的收入是在第三國獲得的,但該筆收入的原始來源地是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么這筆收入在第三國所繳納的稅收也不能得到抵免。

計算

例:中國居民企業A擁有設立在甲國的B企業60%的表決權股份,2008年A本部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收到B分回股息90萬元,A稅率25%,B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稅率20%,甲國規定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B已在甲國實際交納了所得稅,A當年無減免稅和投資抵免稅,A2008年在中國應納所得稅額?
答案:
(1) B應支付A的股息=90/(1—10%)=100萬元
(2) B代扣A股息預提稅=100*10%=10萬元
(3) B當年實現稅後利潤=500—500*20%=400萬元
(4) B支付給A股息所承擔的所得稅額=100/0.8*0.2=25萬元
(5) B支付給A的股息還原後所得=100+25=125萬元
(6) A收到B分回股息已在甲國納稅=25+10=35萬元
(7) 抵免限額=125*25%=31.25萬元小於35萬元,當期應抵免為31.25萬元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
我的問題是,125是甲國法律的應稅所得而不是中國法律的應稅所得,因而按125是不通的。
(8) A應納稅額=(1000+125)*25%—31.25=250萬元

類型

在處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事務中,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公民)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用已繳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來抵免應匯總繳納本國政府相應稅額的一部分。又稱抵免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


直接抵免

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和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構。

間接抵免

適用於被同一經濟淵源聯繫起來的不同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跨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不論是直接抵免還是間接抵免,其準許抵免的稅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或國籍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稱的抵免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不準抵免,也不得列為費用開支;低於抵免限額的差額稅款仍應向居住國(或國籍國)補繳。

抵免限額的方法

各國對抵免限額的確定具體做法不同。
有的採取分項計算抵免限額,即按稅率不同的所得項目分別計算限額;
有的採用分國計算抵免限額,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應視屬於向哪個國家繳納的稅款,就分別以從哪個國家取得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
有的採取綜合計算抵免限額,即綜合所有各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所得,給予盈虧相抵,匯總計算抵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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