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門窗並負責安裝)。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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