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基本信息

定義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 ,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它既是某種服務項目的專用標記,也是代表服務項目提供者的專用標誌,具有區別服務出處,表明服務質量的功能。

特徵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具有相同的特徵與特點。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所不同的是它表明的對象不是實物商品而是一種服務,所以它無法像商品商標那樣直接將商標綴附於商品上,而是要通過廣告、招牌等方式使用商標。服務商標是商品商標的延伸和發展,是商品經濟發展和第三產業發展的產物。美國在20世紀40年代就對服務商標提出註冊保護,被認為是第一個從法律上承認服務商標的國家。中國於1993年開始對服務商標進行法律保護。在日常生活中,“喜來登”、“皇冠假日”、“皇城老媽”等均是服務商標。

組成

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但與商品商標不同的是構成要素不一樣,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而服務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允許註冊

(1)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2)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及不動產事務。

(3)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4)電信。

(5)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6)材料處理。

(7)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8)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計算機編程及其他不屬別類的服務。

特性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裡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

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對於服務標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註冊保護。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標記的保護規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Law)、普通法(CoeamonLaw)卻對服務標記提供保護。

服務商標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服務商標與企業名稱聯繫緊密,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繫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內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採用商號的相同文字。

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註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但是,服務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服務商標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範。

功能與作用

服務商標是商業服務企業使用的標誌。在經濟活動中,商業服務企業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提供給消費者,滿足消費者不同需求。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的新事物,我國於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後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於創造服務行業公平競爭機制,有利於第三產業的發展。

侵犯行為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由於服務商標區別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貼上於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標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是將服務商標張貼、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貼上於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將服務商標懸掛、張貼於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築物、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服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服務註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意義

服務商標的廣告作用極大,但它不是廣告人策劃和創意出來的,而是幾代人的辛苦經營而產生的效果。多少年來,人們不見得記得住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記住這些服務商標式的稱謂,由此可見服務商標亦是廣告,並非是牽強附會的說法。

服務商標因為廣告作用明顯,也為這些入帶來了客戶。在老北京,誰家要砌爐灶首先想到的是“爐灶曹”,而不是別人;買象牙雕刻工藝品,必是找“象牙楊”的作品;梨園界要購置戲裝道具,“把子許”肯定是首選。天長日久,這些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手工藝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業精英。至於一些經營風味小吃的入,更喜歡用自家的服務商標作為廣告,藉以招徠顧客。近年來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湯李”、“爆肚馮”等招牌為廣告,有些入還為了爭“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見人們對服務商標的廣告作用之重視。

隨著時代發展,許多服務商標所提供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廣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

區別

1、商品商標是用以將商品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一種標誌,具有區別商品不同出處的功能,表明商品質量和特點。服務商標是用以將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同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的一種標誌,具有區別服務不同出處的功能,表明服務質量和特點。

2、商品商標出現較早,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頒布就早,我國首部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商標註冊試辦章程》。服務商標出現較晚,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頒布就晚,我國首部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後的《商標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3、在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實行強制註冊,如捲菸:和人用藥品。而服務商標則全部為自願註冊,不存在強制註冊。

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服務是無形的,服務商標使用在具體服務中。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開發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 《商標公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商標法條約》 《商標註冊條約》 《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 創新型企業 前向一體化戰略 品牌信用 商標 商標使用許可商標權合理使用商標權客體姓氏商標知識資產 資產評估報告限制性商業行為

智慧財產權(2)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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