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1982年8月23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商標保護範圍,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制定商標法,並逐步的完善,澄清過去對商標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許多誤解,引入有現代商標特點的一系列行為規則。

法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商標的所有權人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不僅是維護商標專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而且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又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應承擔的國際義務。
原商標法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協定),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次修改商標法,一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二是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對原商標法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存在差距的條款作修改,以使我國商標法與智慧財產權協定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的標準相一致。商標法實施細則於1983年3月由國務院發布施行,隨後又作了幾次修改。
2001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作了較大修改,共有四十七處,其中新增條款二十二條,條文由原來的四十三條增加到六十四條。這次國務院對原商標法實施細則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條文也作了較大修改,修改五十八處,其中新增二十條,條文由原來的五十條增加到五十八條。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執法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制定歷程: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商標法,因為在舊中國也曾制定過商標法。1982年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建立能反映當代特點的並體現商標本質特徵的商標法律制度就成為一種客觀的需要。先制定一部新的商標法,是整個制度建設過程的起點和基礎。
1982年以後,商標法又經過兩次修改,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按照商標法現行的內容分析,它的立法目的歸納起來就是:確立適應中國改革開放所需要的商標法律制度,在明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後,就是建立這個體制的商標法律制度;確認表現為商標的智力成果的權利,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權利,也就是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通過制定商標法,並逐步的完善,澄清過去對商標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許多誤解,引入有現代商標特點的一系列行為規則。上述三點就是商標法立法的基本目的,在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中都將體現這個基本目的。

指導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加強商標管理。商標的確權和使用,必須實施依法管理,而這種管理應當是有效的,形成一種適應商標特點的強有力的管理秩序,因此商標立法必須貫徹這項原則。
(2)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的制定就是要確認商標專用權,保護這種權利,這是商標法律制度的核心,必須將其作為一項立法指導原則。
(3)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保證質量,這是商標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這種保證功能是與商標的特點結合在一起的,商標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質,商品品質不佳,人們會循著商標追蹤其來源。在商標法中,將促使商標發揮保證質量的功能作為一項指導原則。
(4)維護商標信譽。商標凝結著商品的信譽和該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信譽,這種信譽不是憑空獲得的,而是通過許多智力活動與創造性的生產經營而形成的,商標信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與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一致的,應當作為商標立法的指導原則。
(5)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有識別性,包括對商品來源的識別和商品品質的識別,商標獲得了消費者信任,商標的所有者就應以誠信的原則維護商標信譽,不得利用商標欺詐消費者,使用商標損害消費者。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商標損害和欺詐消費者。這是商標立法中必須貫徹的一條指導原則。
(6)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商標是一種財產權利,依法取得這項權利的,就應受到保護。生產、經營者所依法擁有的商標,以及與之相關的合法權益,在商標法律制度中應當予以承認和加以保護。對於這種合法權益的保護與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並不衝突,而對與其他生產、經營者之間關係的調整則是應有的原則。
(7)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說這是制定商標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所應有的總的原則。商標從商品經濟中產生,在現代經濟中獲得高度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商標權利的產生,商標功能的發揮,商標管理的實施,都應當在法律中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促進發展的積極力量。

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制定商標法時,在客觀上有立法的需要,但是在實踐上有局限性,調整範圍僅限於為商品商標,還有若干規定帶有改革開放初期的色彩。
1993年對商標法做出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將保護範圍從商品商標擴大到了服務商標,對商標的註冊申請、許可使用的一些事項做出補充規定,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增加了懲處假冒註冊商標的幾項規定,使商標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實與發展。
2001年,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十年,不管從國內發展,還是從對外開放的角度來看,修改商標法都已成為迫切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長足的發展,改革不斷深化,商標方面積累了許多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驗,需要體現於法律制度中。
(2)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對現行商標法需要做出若干相應的修改。
(3)中國先後參加了一些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承擔了有關的國際義務,在國內法上應當做出反映。
(4)近二十年來,中國商標的申請量、註冊量成十倍地大幅度增長,經濟發展和擴大開放都需要有更為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
所以,中國商標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有深刻的原因和積極的背景的,這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在現實的發展中逐步充實、提高、完善的過程。
2001年的商標法修改是一次重要的、幅度很大的修改,修改內容為四十七項,修改後的商標法由修改前的四十三條增至六十四條,而原有條文亦有多處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有: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範圍擴大,自然人可以註冊商標,兩人以上可以共同申請註冊商標;商標的基本條件和註冊條件更為清晰並增添了新的要求;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準予註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確定了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增加了關於優先權的條款。

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應當真實、準確,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更正錯誤;保護現有的在先權利,制止惡意搶先註冊;取消行政機構的決定、裁定為終局決定、裁定的規定;增強了對商標專用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法律措施;完善了商標轉讓的有關規則;增加了有關對執法者的監督的規定和執法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規定;完善了關於商標管理體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關商標管理部門工作程式、工作效率的規定。此外,還有若干修改的內容,連同上述修改內容將在分析商標法的一些基本規範時一併闡述。總之,商標法經過大幅度的修改,將大大推進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發揮積極的、廣泛的影響。人們應當重視這次修改,當然更要重視修改後的商標法的基本規範。

關於修改草案的相關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一、關於保護商標專用權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的貫徹,企業自主權的擴大,許多企業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日益重視,要求給予法律保護。但是,由於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沒有關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對專用權的保護無法可依,既不利於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影響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侵權行為,是健全商標法制的重要環節。商標專用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利於促使生產者更好地維護商標信譽,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因此,我們在商標法草案中把保護商標專用權提到了重要位置。商標使用人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註冊以後,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同時,對什麼是商標侵權行為以及對侵權行為的處理也作了規定,明確了處理程式,劃分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責。對於侵權行為,商標法草案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活動,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同時,商標法草案還規定,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擅自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外,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改變全面註冊辦法
全面註冊,實際上就是強制註冊,即使用商標必須申請註冊。這個辦法始行於1957年。當時是針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和對許多商品實行計畫分配、統購包銷以後,生產企業不重視市場作用,不申請商標註冊而採取的一項辦法,在過去的歷史條件下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自主權的擴大,日益明顯地表明這種用行政手段強制所有商標都要註冊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利於調動企業內在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發展商品生產。而且,有些社隊或者街道辦的小企業往往是生產不穩定,產品不定型,所生產的一些地產地銷的小商品,臨時使用一個商標,硬要它們申請註冊也是不必要的。
考慮到上述情況,商標法草案改變了全面註冊的辦法。今後,主要通過宣傳教育,促使商標使用人根據專用的需要,自動提出申請註冊,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同時,對於與國計民生關係密切的少數商品(如藥品等),仍然規定了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並申請註冊,具體商品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商定後,報國務院核准。改變全面註冊辦法,會不會出現商標使用混亂,反而影響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呢?我們認為是不會的。商標法草案不但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制止商標侵權有明確規定,同時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也作了規定,商標管理不是放鬆了,而是加強了,對工作的要求也比過去更高了。
三、關於監督商品質量
商品質量是商標信譽的基礎,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商標法草案對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做了規定,把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是中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商品質量是一個複雜問題,需要從各個方面首先是從生產方面去解決。但是,在商標管理工作中,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也是不容忽視的。據此,商標法草案對無論是使用註冊商標,或者是使用未註冊商標,凡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都規定了處理辦法。此外,對轉讓註冊商標的,規定受讓人要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對辦理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以上這些,都是在商標法草案中增訂的較為符合實際的條款,有利於從商標管理方面落實做好監督商品質量的工作,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四、關於商標註冊程式
按照《商標管理條例》,對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審查核准,即予註冊,並刊登《商標公告》。這種一次公告註冊的辦法是從1958年開始的。由於註冊前未經公布徵詢意見,容易在商標註冊後產生商標爭議。商標法草案對上述程式作了必要的調整和改變,採用了兩次公告註冊的辦法,即對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同意後,先予刊登《商標公告》徵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始予註冊,並再次予以公告。這種辦法與改變全面註冊是相適應的,有利於完備商標註冊程式,減少商標註冊後的爭議,更好地保護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草案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對核駁商標不服的,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異議、經商標局裁定仍不服的,對註冊商標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的決定或者裁定。
五、關於外國商標註冊
《商標管理條例》規定,外國商標申請註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人的國家已同中國訂有商標互惠協定,二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已在本國註冊,並要交送本國註冊證件。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發展對外貿易,在商標註冊上都是要求按照對等原則辦事,不再要求籤訂互惠協定和提交本國註冊證件。經國務院批准,從1978年開始,已經將有關外國商標註冊的條款修改為按對等原則靈活執行。商標法草案對外國商標申請註冊,規定按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定或共同參加的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此外,商標法草案對其他一些問題,也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作了適當的修改,主要是:⑴改變了國內商標註冊無限期有效的規定,對國內外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都規定為10年,到期可以申請續展註冊;⑵調整了商標註冊後一年不用即予撤銷註冊的規定,改為連續三年不用始予撤銷;⑶考慮到中國一些部門和企業存在相互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實際情況,增訂了對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允許商標註冊人通過簽定協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修改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一)增加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的規定。經過幾年實踐,中國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考慮到巴黎公約第七條之二要求對集體商標給予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三節專門規定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並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含意作了具體規定。
(二)明確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的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對地理標誌作出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識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商標法實施條例又對用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作了具體規定。
(三)將商標使用人擴大到“自然人”。商標法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擴大了商標構成要素的範圍。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五條關於商標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數字圖形、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組合的規定,和我國實踐中已經開始接受由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五)完善了關於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實踐中,中國已經按照巴黎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修改後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作了規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同時,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又作了進一步規範。
(六)增加關於優先權的規定。1988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優先權作了規定,但是沒有涉及展覽會臨時保護的規定。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規定:(1)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並對優先權的提出,也作了明確規定。
(七)增加了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協定有關獲得和維持智慧財產權的程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的規定,商標法刪去了有關終局的規定,增加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八)加強商標管理,加大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打擊力度。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協定關於為了對侵權活動造成有效威懾,司法當局有權在不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將已經發現正處於侵權狀態的商品排除出商業渠道、予以銷毀的規定,商標法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
根據我國商標專用權保護實踐,商標法實施條例將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具體化,規定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將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具體化,規定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並將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具體化,規定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九)增加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規定。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協定關於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給權利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的規定,同時考慮到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支付必要的開支;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權人因為處理商標侵權糾紛費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商標法增加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十)增加了關於臨時措施的規定。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五十條規定,司法當局有權採取有效的臨時措施,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滅失,商標法增加規定:“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十一)增加商標評審一章,規定公開評審方式。根據商標評審的實際做法,實施條例除對申請商標評審的程式作出規定外,突出規定了公開評審方式: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第三十三條)。
(十二)完善對商標行政執法的監督。為了保證商標註冊和商標評審的公正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實施條例增加規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主要成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商標申請量和註冊量大幅度增長。1979年,全國有效註冊商標僅為32589件,到1999年底,全國有效註冊商標已達1091228件。1980年,商標年申請量僅為26177件,到1999年,商標年申請量達170715件。1989年10月4日,我國正式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並開始辦理商標國際註冊。1989年我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僅為4件,1999年為11212件,商標申請量位居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第八位。中國已進入世界十大商標註冊國行列。
第二,加強了商標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商標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初期,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商標管理部門,全國商標管理人員僅有幾百人,且多為兼職。現在全國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近7000人的商標管理隊伍。在商標法制建設方面,除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形成了由商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構成的比較完善的商標法律體系。
第三,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受理由行政核轉制發展為以代理制為主。中國國內商標申請工作,1993年以前一直由縣、市(地)、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級核轉。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商標申請量日益增多,核轉制已經不能適應商標法制建設和商標事務的發展的需要。為完善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實現行政職能與服務職能的分離,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1993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行商標代理制,並制定了《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對商標代理組織及其業務實行規範化管理。截止1999年底,中國已有商標代理組織136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商標代理服務體系。據統計,1999年通過代理組織代理的商標申請量約占申請量的73.1%。
第四,企業的商標意識增強,產生了一批馳名商標。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商標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普及,企業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的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並積極爭創馳名商標,出現了一批像“同仁堂”、“海爾”、“長虹”等享譽國內外的商標,促進了民族工業的發展。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使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到目前為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依法認定了196件馳名商標。
第五,加強了商標執法工作,有效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加強商標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通過商標專項治理等活動,有效地維護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查處了一大批侵犯我國馳名商標和外國商標專用權的案件,切實保護了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了我國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良好國際形象。第六,積極參與商標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了我國在世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地位。從1980年起,我國先後加入商標領域的國際組織或條約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等。由於我國積極開展商標領域的國際交往,加入商標領域的國際組織或條約,保持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提高了我國在商標領域的國際地位。

民法典集錦

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全國人大機器常委會陸續頒發了許多法律,因而我國完善的民法典即將會出台,現在編輯一下相關的法條,宣傳一下我國法制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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