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互惠協定

是指:兩個國家之間按平等互利原則簽訂的、相互接受對方國家國民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協定。 我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曾規定,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要求申請人所屬國必須同我國訂有商標互惠協定。 目前,同我國訂有互惠協定的國家有英國、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希臘、丹麥、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西班牙、奧地利、紐西蘭、澳大利亞、伊朗、阿根廷、加拿大、羅馬尼亞,美國,波蘭,日本、巴基斯坦、列支敦斯登,泰國等30個。

簡介

是指:兩個國家之間按平等互利原則簽訂的、相互接受對方國家國民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協定

包括

我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曾規定,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要求申請人所屬國必須同我國訂有商標互惠協定。目前,同我國訂有互惠協定的國家有英國、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希臘、丹麥、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西班牙、奧地利、紐西蘭、澳大利亞、伊朗、阿根廷、加拿大、羅馬尼亞,美國,波蘭,日本、巴基斯坦、列支敦斯登,泰國等3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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