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

定義

所謂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使用作品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各種著作財產權的目的和功能是通過向作者賦予對作品進行利用的各項排他性權能,並以對抗使用者的各項報酬請求權為補充,著作權法典把作品的價值歸予作者。

特點

首先,著作財產權不具有專屬性,通常可以轉讓、繼承和放棄。

其次,著作財產權是利用作品的權利,以作品為基礎。

第三,著作財產權即包括作者自己使用作品的權利,也包括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內容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如下的內容:

1、複製權

各國著作權法對複製的定義卻有不同的理解和規定,相應地有狹義複製權和廣義複製權之分。狹義的複製權是嚴格意義上的複製權,一般僅指以同樣形式製作成品的權利,如複製文字作品生成書籍、雜誌、報紙等方式;廣義的複製權除狹義複製權之外,還包括以不同於作品的原來形式表現該作品的權利,如將工程設計或產品設計等平面圖形作品製作成立體方式的工程或產品的權利。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稱這種行為為“異種複製”或“重製”。中國著作權法只保護狹義的複製權,對上述所謂“異種複製”或“重製”行為不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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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權

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之(六)將發行權定義為“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出租權的規定。出租與出售或散發等行為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滿足公眾欣賞文學藝術作品的需求。所不同的是,出售和散發行為的後果是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買受人或獲得人擁有了該物的所有權。出租關係中的承租人則是在約定的期間內通過租賃物權而對載於該物之上的作品享有非商業性的利用權,在期限屆滿之後,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4、展覽權

展覽權,也稱公開展覽權或展示權,是指將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向公眾展示的權利。

5、表演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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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映權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

廣播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通過廣播、電視等無線發射,有線發射或與前者類似的技術手段傳播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的一項新的著作權權能。《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發行規定。目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條例》已修改頒布。

9、攝製權

攝製權是指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

改編是指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有形式進行解剖和重組,創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為。改編是一種再創作,不是原創,故又稱為演繹製作、二度創作、派生創作以及衍生創作。將原作品改作攝製為電影等視聽作品的行為也屬於改編行為。改編權,即是對原作品進行二度創作的權利。

11、翻譯權

翻譯權,是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種語言文字形式再表現的權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上述行為的權利。

12、彙編權

彙編權,即著作權人就自己的作品進行收集、整理、增刪、選擇、組合、匯集編排的權利。

13、注釋權與整理權

注釋通常是指對艱深的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做出比較通俗的解釋的行為,多為對作品的語彙、內容、引文出處等所作的解釋說明。注釋權是被注釋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故注釋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整理權,按照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解釋,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加工的權利。《著作權法》在著作權一節中並未規定注釋權和整理權。

許可使用權

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契約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複製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契約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繫。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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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期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現分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於公民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其他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之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體權、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權不受限制許可現場直播、公開傳送其表演、錄音錄像、複製、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和信息網路傳播表演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廣播、轉播節目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國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著作財產權是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取決於外國人是否成為中國的著作權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取得中國的著作權人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三、未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成員國出版,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

上述三個條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來沒有在任何國家出版過,通過合法程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國境外出版,三十日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未在任何國家出版過,經授權改編、翻譯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條件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國著作權人資格,其著作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也當然受到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計算享有中國籍著作權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限起於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截止於該著作權人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創作發表的作品以漢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以外。

著作權資產評估

關於印發《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評協215號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5/t20110510_546568.htm)

智慧財產權(2)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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