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顧名思義,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更具體地說,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構成顏色組合商標的基本要素是顏色,而且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顏色組合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要素註冊為商標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概念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
相對於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就簡單多了,只要回答了什麼是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與指定顏色商標有什麼不同,那些顏色組合可以成為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如何申請註冊這幾個問題,我們就可以對顏色縱使商標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了。

顏色組合商標的概念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以上的顏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成的商標。

1.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知道,顏色組合商標不能是單一的顏色構成,單色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顯著性;
2.組成商標的這一組顏色必須是按照一定的順序來排列的;
3.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

比如說“金霸王”電池的古銅色與黑色的顏色組合商標,它由兩種顏色組成,按照陽極古銅色、陰極黑色的順序排列,這一顏色組布滿整個電池,它的形狀是由電池形狀決定的。

特點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插圖

顏色組合商標的特點

① 該商標必須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顏色組成。
② 兩種顏色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排列。
③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它的形狀一般是隨著商品本身形狀的不同而不同。

註冊

顏色組合商標的註冊

一般來講,除了過於簡單或過於複雜的顏色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標註冊的一般性要求就能註冊。
商標註冊的一般性要求對於顏色組合商標如何理解,我們通過幾個例子來說明;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上註冊;
2.紅色與黑色組合是轎車使用的通用顏色,不能在轎車上註冊;
3.黃色與紅色在警示標誌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標誌上註冊。

不予註冊分析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
1、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與他人已經註冊的顏色組合商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

2、就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與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顏色組合商標相同或近似。並容易產生混淆的。不予註冊

3、申請註冊的顏色組合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予註冊;

4、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與他人已經註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商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應當不予註冊;

5。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顏色商標區別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
指定顏色商標的區別

1、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例如:“高露潔”牙膏的白、藍兩種顏色組成的顏色組合商標,牙膏擠出來是什麼形狀,顏色組合商標就是什麼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的形狀是固定的。

2、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在於顏色,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於圖形;

只有一種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缺乏顯著性,只有一種顏色的指定顏色商標不缺乏顯著性,指定顏色商標可以由許多顏色組成,而顏色組合商標如果由太多顏色組成,則可能因為過於複雜無法註冊。

保護原則

(一)立體商標註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

1.合法性原則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
同所有的商標一樣,立體商標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能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產地等方面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例如,伊斯蘭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為立體商標註冊,因為這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該商品是清真製品的誤認,如果不是,還有可能造成伊斯蘭教信徒的不滿。又如,一個模仿艾菲爾鐵塔外型的瓶子用來裝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國葡萄享譽世界,法國也是葡萄酒原產地證明商標註冊最多的國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達到了二百多億美元,而艾菲爾鐵塔又是法國的象徵,所以用模仿艾菲爾鐵塔外型的瓶子用來裝葡萄酒就會讓消費者感到這種葡萄是法國生產的,如果這種酒不是產自法國,就對消費者造成了欺騙,所以模仿艾菲爾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這種商品是不能註冊的。

2.不得與在先權利相衝突的原則這裡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先的商標權和其它在先權,就在先商標權來說,不僅包括在先的立體商標權,還包括在先的其他商標權利。如:其他企業如果申請註冊“海爾兄弟”立體形狀就會與海爾集團的“海爾兄弟”平面圖形商標的在先權利相衝突。至於其他在先權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觀設計權,著作權等。

(二)立體商標註冊保護的特殊原則

立體商標取得註冊,除了必須遵守一般商標註冊原則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稱為限制性條件。

1.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外型不能註冊

這一規定針對註冊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狀態或通常的加工狀態相比,缺乏任何特別之處,換句話說,這種外形僅僅是對商品的敘述,而不具備區別商品出處的商標功能。如在蘋果商品上不能註冊蘋果形狀的立體商標;在冰糖商品上上不能註冊冰糖結晶產生的立體形狀等。除了天然狀態不能註冊外,加工狀態也不能註冊,比如說鑽石補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個反射面的形狀,也不能註冊,因為不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線,看上去就不漂亮,這一形狀是由加工狀態所決定的,也不能註冊。

2.商品功能所決定的外形不能註冊

功能主要包括兩種:技術功能和美學功能

1)技術功能:

顏色組合商標證券保護——顏色組合商標
技術性功能就是指,如果商品的外型更有利於該商品的使用,或使加工成本更低,這一外型就具有技術功能。有技術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註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對專利法的規避。因為一個主要由功能性決定的外形,應該由發明專利來保護,並最終進入公有領域,而不能允許所有人將其註冊為一個可以無限續展的商標永久占有該外型的使用權,具有功能性的外形,應當通過專利法來保護,專利權利期滿後,該形狀應當供競爭者自由使用,以促進社會的發展。

2)美學功能
美學功能決定的立體形狀不能作為立體商標註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商標保護的宗旨被扭曲並因此損害著作權和外觀設計權。

企業在設計商標時都儘可能讓商標美觀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標的美學功能,但如果是美學功能遠大於識別功能,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美學價值,則不能註冊。怎樣判斷一個具有美學功能的立體形狀是否能註冊呢?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如果產品換一種外形,你是否依然會購買?”

如果他還會買,則說明該外形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可以註冊。但如果回答是不買,則說明外形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消費者買的就是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學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標法保護這一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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