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 ,即指由幾個不同的所有人共同占有的某一個商標,就叫做集體商標。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集體商標一般不許可轉讓。中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開發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定義

集體商標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COLLECTIVEMARK),又稱“團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如各種行業協會註冊的商標供協會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人們表明使用該商標的集體組織成員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具有共同特點。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註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儘管各國定義可能不同,集體商標通常都定義為一種標誌,它用於區別使用集體商標的各企業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材料、製造方式、質量或其它一般特徵。集體商標的所有者可能是那些由企業組成的協會,也可能是其它實體,包括公立機構或合作社。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申請集體商標的同時應提交有關規定的複印件一份,該規定規範集體商標的使用並且不允許許可集體商標。如同商業商標/服務商標一樣,集體商標也需要交納續展費才能得以維持。

特徵

集體商標的特徵分析

集體商標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集體商標集體商標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優先權
集體商標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其成員國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請註冊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其後六個月內可以要求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有關普通商標的規定適用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從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請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書面證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
提出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附屬檔案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充。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補交上述申請副本和有關檔案的,視為無優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提交註冊的申請,如申請人需要,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申請辦理有關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以便於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意義
集體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於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於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為了把中小企業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一管理,創立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註冊並使用集體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已開發國家曾經採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規模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註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於鼓勵企業集團到國外註冊,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區別普通商標

普通商標的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集體商標集體商標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契約;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契約。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准檔案;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申請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
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一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式)

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式)

一件集體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至少需要1年多時間。申請後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准註冊仍然出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以便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權。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

申請書件的準備

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檔案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
3、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4、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並附黑白墨稿一張。
6、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7、如申請註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檔案。

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註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檔案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檔案。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其附送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範圍的檔案應當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含省級)出具。
6、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8、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

補正程式(非必經程式)

(一)簡要說明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後交送商標局。沒有補正或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製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作書面修改後,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取《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申請人地址不通郵的,最好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事宜。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形式審查後認為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一個月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核准。
3、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如果申請人在提交註冊申請之日起1年半後沒有收到任何信息,可以向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後免費查詢。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必須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後免費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7、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准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8、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註冊人想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管理規則

1)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項目)等。

2)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誌)含義。

4)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名單(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務項目的質量標準。

6)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式。

7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8)使用權不可轉讓。

9)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和用途。

10)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註冊、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號)

正式註冊的質量證明商標正式註冊的質量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於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 王眾孚;2003年4月17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四條 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 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第八條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 多個葡萄酒地理標誌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誌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誌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註冊。
第十條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 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 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誌標示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 證明商標註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 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 使用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智慧財產權(2)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